雙11”促銷還是應該少些套路

距今年“雙11”還有兩週,與往年主要靠拼手氣、拼網速的玩法不同,今年“雙11”期間,“剁手黨”們要想買到物美價廉、心儀已久的產品,還要比拼智力、體力。預售、定金膨脹金、滿減紅、返券優惠……網友們紛紛吐槽:“買個百十元的東西,得花幾個小時研究各類規則”“沒有‘奧數’功底不敢應戰”。

雙11”促銷還是應該少些套路

(10月30日《北京青年報》)可以說,在前幾年各大電商的強烈宣傳和促銷下,如今的“雙11”已經成了購物節的代名詞。很多消費者也希望在此期間能買到物美價廉的商品。為此,商家固然要推出各種優惠活動來吸引人氣。但應該強調的是,預售也好,定金膨脹金也好,返券優惠也好,商家的任何促銷行為均應明白無誤,不得引人誤解,變相侵犯消費者合法權益。監管部門也應強化執法,嚴肅懲戒那些設定圈套給消費者“挖坑”的行為。

雙11”促銷還是應該少些套路

作為吸引消費者,增加人氣的手段,商家的促銷力度自然是越大越好。但是,促銷不應只停留在宣傳上,而應讓消費者享受到真正的實惠,至少不能欺詐消費者,引誘消費者上當。目前,雖然沒有專門規範網路促銷的法律法規,但根據《零售商促銷行為管理辦法》,零售商促銷活動的廣告和其他宣傳,其內容應當真實、合法、清晰、易懂,不得使用含糊、易引起誤解的語言、文字、圖片或影像。不得以保留最終解釋權為由,損害消費者的合法權益。

雙11”促銷還是應該少些套路

對不參加促銷活動的櫃檯或商品,應當明示,並不得宣稱全場促銷;明示例外商品、含有限制性條件、附加條件的促銷規則時,其文字、圖片應當醒目明確。此外,根據消費者權益保護法、廣告法、網路交易行為管理辦法等規定,商家應該對商品或服務提供真實準確的資訊,不得作引人誤解,帶有欺騙性質的虛假宣傳和虛假表示。

經營者不得以格式條款、通知、宣告、店堂告示等方式,作出排除或者限制消費者權利、減輕或者免除經營者責任、加重消費者責任等對消費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規定,否則無效。對格式條款有兩種以上解釋的,應作出對提供格式條款者不利的解釋。反觀那些需要消費者比拼智力、體力,“沒有奧數功底不敢應戰”的促銷手段,均或多或少地存在格式條款或欺詐情節。如根據一些商家的預售規則,預售商品不退不換,不享受其他優惠;如一些優惠券只支援“單筆且同色同尺寸同款式”且達到一定金額的商品。

應該說,這些促銷手段均存在大量水分甚至是違法之處,如七日無理由退貨是消費者享有的法定權利,除了網路購買商品七日無理由退貨暫行辦法所規定的不適用的商品外,商家無權擴大不退貨商品的範圍。而設定層層不合理條件的優惠券也失去了原有意味,有虛假宣傳,變相損害消費者知情權和選擇權的嫌疑。

促銷就應該簡單、易懂、明白無誤,容易理解,不至於噱頭大於實際,產生誤解和歧義。這是商家恪守誠實信用市場法則的應有之義,更是贏得消費者信任的經營之道。據報道,去年,國家發改委受理涉及“雙11”網購節的投訴案件中,促銷優惠不實是投訴最為集中的問題,佔比62%,主要包括優惠條件限制多、優惠承諾不兌現等。對此商家應該引以為戒,儘量少搞最好不搞“花式促銷”,否則就會被識破真相的消費者拋棄。監管部門更應盡到職責,嚴懲那些無視誠信、存心欺詐的無良商家,讓消費者能夠省心地購物並享受到真正的實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