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權賠償糾紛(一)消費者上權益一知情權(含釋義)

侵權賠償糾紛(一)消費者上權益一知情權(含釋義)

《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

2013

年修正)

第八條

消費者享有知悉其購買、使用的商品或者接受的服務的真實情況的權利。

消費者有權根據商品或者服務的不同情況,要求經營者提供商品的價格、產地、生產者、用途、效能、規格、等級、主要成份、生產日期、有效期限、檢驗合格證明、使用方法說明書、售後服務,或者服務的內容、規格、費用等有關情況。

【釋義】本條是關於消費者購買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務知情權的規定。

消費者購買、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務的知情權,是消費者在購買、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務時享有知悉商品或者服務的真實情況的權利。消費者有權根據商品或者服務的不同情況,要求經營者提供商品的價格、產地、生產者、用途、效能、規格、等級、主要成份、生產日期、有效期限、檢驗合格證明、使用方法說明書、售後服務,或者服務的內容、規格、費用等有關情況。

消費者在選擇商品或服務時,資訊不對稱是消費受到損害的原因之一。尤其是在現代科技迅猛發展的情況下,產品科技化程度越來越高,這一矛盾就越發突出。還有的經營者有意隱瞞商品資訊,欺騙消費者,甚至生產、銷售假冒偽劣產品。為此,賦予消費者以知情權尤其必要。消費者的這項知情權,是消費者購買、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務的一項基礎性權利,涉及消費者的安全權、選擇權等能否最終實現。在購買、使用商品或接受服務過程中只要是與正確的判斷、選擇、使用等有直接關聯的情況與資訊,消費者都有權知悉,經營者都應當提供。消費者有權根據商品或者服務的不同情況,要求經營者提供以下商品或者服務的情況和資訊:

一是商品或者服務的基本情況,包括商品的價格、產地、生產者、生產日期、有效期限、檢驗合格證明、使用方法說明書、售後服務或者服務的內容、費用等。

二是商品的性質狀況等基本情況,包括商品用途、效能、規格、等級、主要成分或者服務的規格等。

在商品或者服務資訊的瞭解和掌握方面,消費者與經營者相比處於弱勢地位,往往依賴於經營者的提供與說明。為了保護消費者購買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務知情權,本法對經營者向消費者提供真實、全面的情況和資訊的義務以及虛假宣傳的法律責任作了以下規定:

第一,經營者向消費者提供有關商品或者服務的質量、效能、用途、有效期限等資訊,應當真實、全面,不得作虛假或者引人誤解的宣傳。經營者對消費者就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務的質量和使用方法等問題提出的詢問,應當作出真實、明確的答覆。經營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務應當明碼標價。

第二,經營者應當標明其真實名稱和標記。租賃他人櫃檯或者場地的經營者,應當標明其真實名稱和標記。

第三,經營者在經營活動中使用格式條款的,應當以顯著方式提請消費者注意商品或者服務的數量和質量、價款或者費用、履行期限和方式、安全注意事項和風險警示、售後服務、民事責任等與消費者有重大利害關係的內容,並按照消費者的要求予以說明。

第四,採用網路、電視、電話、郵購等方式提供商品或者服務的經營者,以及提供證券、保險、銀行等金融服務的經營者,應當向消費者提供經營地址、聯絡方式、商品或者服務的數量和質量、價款或者費用、履行期限和方式、安全注意事項和風險警示、售後服務、民事責任等資訊。

第五,消費者因經營者利用虛假廣告或者其他虛假宣傳方式提供商品或者服務,其合法權益受到損害的,可以向經營者要求賠償。廣告經營者、釋出者不能提供經營者的真實名稱、地址和有效聯絡方式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廣告經營者、釋出者設計、製作、釋出關係消費者生命健康商品或者服務的虛假廣告,造成消費者損害的,應當與提供該商品或者服務的經營者承擔連帶責任。社會團體或者其他組織、個人在關係消費者生命健康商品或者服務的虛假廣告或者其他虛假宣傳中向消費者推薦商品或者服務,造成消費者損害的,應當與提供該商品或者服務的經營者承擔連帶責任。

第六,對侵害消費者知情權的,經營者還應當依法承擔行政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