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名女藝人,起訴

某品牌“仙女飲”植物飲料,將演員劉濤的照片與簽名印刷在瓶身和外包裝上,還持續大量釋出宣傳該產品的公眾號文章、圖片和影片。

知名女藝人,起訴

劉濤

然而

演員劉濤並未與之合作

為此向法院提起訴訟

並申請人格權

侵害禁令

記者從廣州網際網路法院獲悉,該院支援了劉濤提出的人格權侵害禁令申請。據悉,這也是廣州網際網路法院作出的首份人格權侵害禁令。

劉濤申請人格權侵害禁令獲支援

廣州某進出口公司在其註冊的微信公眾號、張某在其實際控制使用的微信個人賬號中持續大量釋出宣傳某植物飲料產品文章、圖片和影片。

該產品瓶身、外包裝均印有知名演員劉濤的肖像照,配文“助力某品牌【歡樂頌2】電視劇演員劉濤”以及手寫藝術簽名“劉濤”。

2021年4月,劉濤以廣州某進出口公司、張某透過網際網路侵害其姓名權、肖像權為由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判決二被告承擔停止侵害、賠禮道歉、賠償損失等民事責任。

2021年6月,劉濤提出人格權侵害禁令申請,法官告知劉濤先行通知網路服務提供者採取刪除、遮蔽、斷開連結等必要措施。

2021年7月,劉濤再次向法院提出人格權侵害禁令申請:

1。責令廣州某進出口公司立即停止印製案涉包裝並停止銷售案涉產品;

2。責令廣州某進出口公司立即停止在微信公眾號釋出新的侵犯劉濤姓名權、肖像權的案涉文章;

3。責令張某停止在微信個人賬號朋友圈繼續釋出新的侵犯劉濤姓名權、肖像權的案涉內容。

知名女藝人,起訴

網路圖片

裁判結果

最終,法院裁定廣州某進出口公司立即停止在案涉微信公眾號中釋出含有劉濤姓名、肖像的內容;

張某立即停止在案涉微信個人賬號朋友圈釋出含有劉濤姓名、肖像的內容;

駁回劉濤的其他申請事項。

法院認為,如不及時制止二被申請人的違法行為,給申請人劉濤造成難以彌補損害的可能性較大。

法院認為,如不及時制止二被申請人的違法行為,將無法阻止相關加盟代理商實施違法行為,極大增加申請人的維權負擔,侵權影響範圍、損害後果進一步擴大的可能性較大。案涉情勢已具備作出禁令的現實緊迫性。

需要注意的是,法院僅就二被申請人實施的案涉侵害申請人姓名權、肖像權的行為作出禁令,旨在保護申請人姓名權、肖像權不受侵害,以及避免二被申請人的侵害行為造成申請人不可逆轉的損害。作出本案禁令,亦不會限制二被申請人的正常經營行為。

至於申請人關於責令廣州某進出口公司立即停止印製案涉包裝並停止銷售案涉產品的申請事項,因超出申請人在其與二被申請人網路侵權責任糾紛中提出的訴訟請求範圍,故法院對該申請事項不予支援。

民法典相關規定

經辦法官袁玥指出,民法典規定了人格權侵害禁令制度,旨在預防損害發生或擴大,為民事主體提供及時救濟。

本案系廣州網際網路法院院作出的首個人格權侵害禁令。案涉侵權行為發生於網際網路,基於網路侵權形態複雜多樣,法院在審查當事人提出的人格權禁令申請時,主要考量了以下因素:

第一、申請主體是否適格。申請人主張被侵害的權益是否屬於申請人依法享有的人格權。

第二、違法可能性。申請人提交的證據能夠證明被申請人未取得許可,且繼續在案涉微信賬號中違法使用申請人姓名、肖像的可能性較大。

第三、作出禁令的緊迫性。本案中,如不及時制止被申請人的違法行為,將使申請人的名譽遭受不可逆轉的損害,同時也進一步損害了申請人的商業代言利益,侵害申請人姓名權、肖像權造成的影響範圍、損害後果持續擴大。

第四、利益平衡。一是在當事人之間作出利益平衡,即禁令措施是否限於被申請人實施的案涉侵害申請人姓名權、肖像權的行為,作出禁令是否會限制被申請人的正常經營行為。二是作出禁令是否損害社會公共利益,比如是否有利於保護消費者權益和維護市場競爭秩序等。

第五、申請人是否已通知相關網路服務提供者採取必要措施。此為基於網路侵權的特別考量。通知網路服務提供者對侵權行為採取刪除、遮蔽、斷開連結等必要措施,是網路環境下申請人“私力救濟”的有效手段。網路服務提供者作為平臺經營者,掌握相關網路使用者的身份資訊,處理相關侵權內容具有時間上和技術上的優勢。因此,與司法救濟相比,採取上述“私力救濟”方式,更有利於節約申請人的維權成本,提高維權效率。基於經濟、高效解決糾紛的考慮,申請人在未採取上述方式維權前,不宜直接向法院申請禁令。

第六、禁令事項一般不得超出訴訟請求範圍。本案中,申請人關於責令廣州某進出口公司立即停止印製案涉包裝並停止銷售案涉產品的申請事項,因超出申請人在其與二被申請人網路侵權責任糾紛中提出的訴訟請求範圍,故不予支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