電動車追尾貨車反要求賠償:“弱者”就可以任性不受法律懲罰嗎?

“我是騎電動車的,他就得賠我!”

女子徐某駕駛電動車追尾禮讓行人的貨車後,在交警面前如此訴說。

儘管她拒絕在事故認定書上簽字,交警依然淡定地做出了徐某全責的認定。道理很簡單,

“你的錯當然要自己承擔責任”

電動車追尾貨車反要求賠償:“弱者”就可以任性不受法律懲罰嗎?

這是6月19日早上,發生在浙江省磐安縣一起讓人啼笑皆非的事故。但當事人徐某執拗的邏輯,卻讓人笑不出來,甚至不寒而慄。我們應當嚴肅對待她的觀點——

“我弱,我有理!”

在這起交通事故中,前半句並非沒有道理。貨車屬於機動車,速度快、馬力大,駕駛員享有“鐵包肉”的高安全保護;而電動車在各種引數上都處於劣勢地位,騎乘者更是暴露在車體外,江湖人稱“肉包鐵”。

將兩者相比較,電動車騎乘者屬於“弱勢群體”,也確實可以理直氣壯地自稱“弱者”。也正因為如此,我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將非機動車與行人劃為一類,給予了相對於機動車更具有傾斜性的保護。其背後的考慮,就是這種危險與安全的不對稱。

電動車追尾貨車反要求賠償:“弱者”就可以任性不受法律懲罰嗎?

但是,這已經是法律保護的邊界——邊界的這邊,是法律中閃耀的人性關懷,邊界的另一邊,則是一條我們耳熟能詳的原則:法律面前人人平等。

法律被人尊重,在於正義。

無論是“強勢”有還是“弱勢”,不偏不倚,不拋棄不放棄,在必要時伸出有力援手,懲惡揚善正是法律正義的體現。

法律被人信任,在於平等。

沒有一部法律寫著要關照“強勢人群”,也沒有一部法律寫著只保護“弱勢群體”。正如財富不能賄賂法律,貧窮也同樣不是網開一面的藉口。

法律是所有人的武器,她保護的是所有公民的合法權益,無論強弱,只分曲直。

電動車追尾貨車反要求賠償:“弱者”就可以任性不受法律懲罰嗎?

有人問:如果人人都擁有扶危濟困的道德感,明天難道不會更好嗎?問題在於,“我弱我有理”的邏輯實際上刺穿了法律,綁架了道德,這很好檢驗。

網上經常會跳出這樣的新聞:老年人在交通工具上趾高氣昂要求別人讓座,不讓就破口大罵甚至大打出手;“熊孩子”的家長以“他是孩子你不能讓讓他嗎”這樣的藉口迴避自己的一切責任……這些新聞下面清一色的跟帖評論很好的說明了大家普遍的觀感:

問題不在於不該給老年人讓座,也不在於不該讓讓不懂事的孩子,而在於

他們不能把自己的“弱”當成工具,理直氣壯地去尋求特殊待遇和逃避責任

無人甘心過這種“你強你活該,我弱我有理”的生活。如果“弱勢”的標籤屢試不爽、暢通無阻,將一定會被無節制的使用。

一個向這種思維傾向無原則妥協的社會,難有繼續前行的動力。

電動車追尾貨車反要求賠償:“弱者”就可以任性不受法律懲罰嗎?

“弱勢”不代表天生正義,不代表始終站在道德的高地,更不代表就有“鬧”的資本。

“天經地義”的只有人人平等,“弱勢群體”不應為道德與法律對自己的每一次讓步洋洋自得,因為這實際是在透支他們自己的明天,更是在透支社會的未來。

在當今中國做解時代試題的答案,是依法而不是看誰更“弱勢”。

在今天,我們記得告誡社會上的“強勢者”依法辦事。權力與金錢對法律的每次無視,都會首先招來輿論場上的一致譴責。但遺憾的是,儘管我們真切地感受到法治思維日益深入人心,但總有一個時刻,由憐憫驅動的激情突破對法治的信念。

比這種失控更可怕的,是有時我們會視突破為理所當然:這個人實在可憐,何必再讓法律給他加上一道負擔?

電動車追尾貨車反要求賠償:“弱者”就可以任性不受法律懲罰嗎?

沒有人擁有超越法律的特權,對於“強勢者”要嚴格執法,對“弱勢者”一樣要嚴格執法。

也許“弱勢”的形成有歷史與環境的成因,但是這並不是他們以此為藉口肆意侵害他人權益的理由。由整個社會造成的不均衡,需要藉助整個社會的力量調整。

在法治社會,“弱勢者”可以被憐憫,應當被幫助。他們是我們的朋友與親人,我們共同生活在同一片天空下。“弱勢者”的存在應當激發起我們透過推進法治,消除不公的動力與勇氣。“我弱我有理”的邏輯以及對這種邏輯的偏袒,將會是對法治的褻瀆。

當法治給予國民平等的尊嚴與保護,願國民對法律致以相同的尊重與信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