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訴訟中,對“合法權益”的判斷標準

行政訴訟受案範圍的另一個核心概念是“合法權益”。審判實踐如何把握“合法權益”這一概念,主要還是釐清“合法權益”概念的內涵和外延,確立判斷“合法權益”的基本標準。

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也有廣義和狹義之分。

廣義的“合法權益”,

是指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享有的不違反法律規定的一切權利和利益。其範圍包括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受國家法律保護的權利和利益,以及其他法律未限制的自然保有的各種權利和利益。公民是國家的主人,是權利的主體和本源,其權利並非法律賦予才享有的。因此,法律不禁止的對公民而言都是權利。

狹義的“合法權益”,

是指符合法律規定的權利和利益。即僅指受法律保護的權利和利益,其外延排除了未納入法律保護範疇的自然權利和利益。

修改後的行政訴訟法關於“合法權益”主要是狹義的概念。

如果一項權利和利益尚未納入法律的規範範圍,則這項權利不屬於行政訴訟權利保護範圍,不能納入行政訴訟受案範圍。

如何判斷一項權利是否屬於修改後的行政訴訟法規定的“合法權益”應當把握以下幾個標準:

(1)“合法權益”是起訴人主張的權利。對同一個行政行為提起訴訟,不同的起訴人可能會提出不同的理由,例如,同樣是對規劃建設許可證提起訴訟,有的人可能是主張規劃建設許可證批准第三人建房的位置距離其房屋太近,違反樓間距的法律規定,侵犯了其採光權;有的人可能是認為樓間距不存在違法,主張規劃建設許可證批准第三人在其房屋的前面建房,遮擋了其在家中觀看遠方湖景的權利。因此要根據起訴人的起訴理由確定“合法權益”的具體內容。如果起訴人的起訴理由明顯不屬於行政訴訟法所保護的“合法權益”的,應當進行釋明。

(2)“合法權益”是指法律、法規、規章或者規範性檔案以及行政機關承諾所保護的權利和利益。例如,觀景的權利原本不屬於法律保護的權利,但是開發商在取得土地使用權時,行政機關承諾在其取得土地使用權的土地前面不再批准任何建設專案,確保其所建商品房為的“無敵海景房”。這種情況下,如果行政機關事後違背承諾,開發商主張兌現承諾的,“無敵海景房”的視覺審美權利也屬於行政訴訟保護的“合法權益”。

(3)“合法權益”不包括法律已經明確規定應當透過民事訴訟、刑事訴訟途徑獲得救濟的權益。

(4)“合法權益”不包括法律不予干涉的自治組織內部的各項權利。

(5)“合法權益”不包括根據人民法院地位和司法能力不適宜透過行政訴訟予以保護的其他權利。

行政訴訟中,對“合法權益”的判斷標準

內容摘錄自:最高人民法院審判指導書系本書編委會/編著,《行政訴訟法及司法解釋關聯理解與適用行政訴訟法與最新行政訴訟法解釋條文關聯解讀、適用指導及典型案例【上冊】》,編委會主任江必新編委會副主任梁鳳雲,中國法制出版社,第90—91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