電子證據資料視聽資料電子郵件一文教你如何使用手機簡訊、聊天記錄、郵件等電子證據二、電子資料的典型形式原創根據我國《民事訴訟法司法解釋》第116條規定,電子資料是指透過電子郵件、電子資料交換、網上聊天記錄、部落格、微部落格、手機簡訊、電子簽名、域名等形成或者儲存在電子介質中的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