雪梨林珊珊偷逃稅被罰超 9 千萬,納稅的盡頭是網路主播?

雪梨林珊珊偷逃稅被罰超 9 千萬,納稅的盡頭是網路主播?

圖片來源:視覺中國

據國家稅務總局杭州市稅務局訊息,11月22日,網路主播朱宸慧(微博ID:雪梨Cherie)、林珊珊(微博ID:林珊珊_Sunny)因偷逃稅款,分別罰款6,555。31萬元和2,767。25萬元。據悉,林珊珊透過設立個人獨資企業,虛構業務把從有關企業取得的個人工資薪金和勞務報酬所得轉換為個人獨資企業的經營所得,偷逃個人所得稅1,311。94萬元。

艾瑞諮詢研究報告顯示,2020年中國直播電商市場規模超1。2萬億元,年增長率為197%,預計2023年直播電商規模將超過4。9萬億元。截至2020年底,中國直播電商相關企業累計註冊8,862家, 行業內網路主播的從業人數達到123。4萬人。不可否認的是,電商直播在近年逐漸成長為一股新的經濟力量,發揮擴內需、促消費的重要作用。但在市場迅速擴容的同時,主播的稅收問題也引起廣泛關注。

作為一種新的銷售模式,直播帶貨產業鏈條複雜,涉及多方利益,傳統的稅收監管手段很難有效介入。網路主播的收入一般分為三個部分,一是坑位費,二是階梯制的銷售提成,三是部分平臺的打賞收入。

據悉,根據僱傭和運營形式不同,網路主播繳納的稅款有所差異。目前,網路主播的受僱形式主要有三種。第一種是以個人名義在平臺直播的網路主播,他們的收入應按照勞務報酬所得繳納個人所得稅。第二種種是網路主播受僱於平臺或商家,透過簽訂聘用合同,約定固定或保底加提成的薪資。這類網路主播取得的工資、薪金所得,應由平臺或者商家負責預扣預繳個人所得稅。另一種是網路主播獨立運營,透過抽成或定額攤位費的方式向平臺或商家收費。如果網路主播已經工商登記為個體工商戶,並與商家或平臺進行合作,則應自行繳納經營所得個人所得稅。

此外,一些網路主播不僅能獲得電商銷售收入,還能取得打賞禮物等收入。這部分收入也應區分具體情況,計算繳納個人所得稅。若網路主播是受平臺僱傭,則應按工資、薪金所得,預扣預繳個人所得稅。若為個人獨立勞務,則直播收入和打賞收入,應分別由對應的扣繳義務人進行個人所得稅的預扣預繳。

根據國家有關規定,個人工資、薪金、勞務報酬等所得款項,在年度彙算清繳時統一按綜合所得申報,在5,000元起徵點上,依據收入逐級增加,最低稅率為3%,最高至45%。近兩年站上風口的直播電商行業,無疑是高收入人群聚集地。

對頭部主播來說,帶貨直播的收入動輒成百上千萬,甚至以億元計算,他們大多采用開辦工作室、註冊公司的方式避稅,開的公司越多繳納的稅越少。此外,頭部主播的工作室、公司註冊地同樣考究,選址有福利政策傾斜的稅收窪地。與之相較,中腰部主播們則選擇與平臺互通,以個體工商戶名義註冊公司。透過將個人收入轉化為經營所得,從而適用“核定徵收”政策的方式來降低稅負。

值得警惕的是,網路主播逃稅並非個人所能完成,背後有一條灰色產業鏈,負責其企業註冊、與合作商家達成陰陽合同等系列違法操作。在朱宸慧、林珊珊偷逃稅務案件中,稅務部門發現,二人所屬的杭州宸帆電子商務有限責任公司首席戰略官李志強涉嫌策劃、實施和幫助偷逃稅,並干擾稅務機關調查。目前,稅務部門已依法對李志強進行立案檢查。

直播電商行業雖處於風口,但仍在發展初期,存在諸多的亂象,行業監管還有待進一步提高。同時,直播電商極具靈活性,行業難以標準化,從業人員素質良莠不齊等因素進一步加大了監管的難度。在逃稅事件前不久,朱宸慧(雪梨)的團隊成員被曝出利用職務便利,在滋補類產品買賣中,中飽私囊,牟取300萬元的暴利。

今年9月,中宣部、國家稅務總局接連發文加強包括明星藝人、網路主播等在內的文娛領域從業人員的稅收管理,要求依法依規建賬建制,並採用查賬徵收方式徵收稅款。與此同時,民眾對於繳稅納稅的認知也越發清晰。隨著稅收徵管體制改革力度加大、稅務部門技術徵管手段升級,針對主播群體的稅收監管也會隨之升級。種種跡象表明,無論是藉助大資料為主導的先進技術進行稅收監管,還是實施常態化的針對性檢查,直播帶貨被政府納入稅收嚴徵管是大勢所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