萬寧市2021年新能源汽車促消費臨時性獎勵措施

萬寧市人民政府辦公室印發《萬寧市2021年新能源汽車促消費臨時性獎勵措施》(以下簡稱《措施》)。《措施》明確:為加快推進國家生態文明試驗區建設,引導鼓勵全市新能源汽車消費,完成萬寧市今年新能源汽車推廣任務,特制定如下促進新能源汽車消費臨時性獎勵措施:購車價格在10萬元以下的每輛獎勵人民幣6000元,購車價格在10萬元(含)~20萬元(含)的每輛獎勵8000元,購車價格在20萬元以上的每輛獎勵10000元。購車價格以機動車銷售統一發票金額為準。

以下是《措施》原文:

萬寧市2021年新能源汽車促消費臨時性獎勵措施

為加快推進國家生態文明試驗區建設,引導鼓勵全市新能源汽車消費,完成我市今年新能源汽車推廣任務,特制定如下促進新能源汽車消費臨時性獎勵措施:

一、獎勵資金使用方向

萬寧市促進新能源汽車消費綜合獎勵資金重點圍繞新能源汽車在充電、停車、通行、保險等使用環節進行綜合獎勵,切實降低新能源汽車使用成本。

二、獎勵物件

獎勵物件為在我省汽車銷售企業購買新能源汽車新車並在我市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登記上牌的機動車所有人(個人和非個人使用者,下同)。具體須滿足以下條件:

(一)新能源汽車主要包括純電動汽車、插電式混合動力汽 車(含增程式)和燃料電池汽車。

(二)必須為初次登記上牌車輛,並註冊登記取得新能源汽車專用號牌。

(三)2021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期間購買並完成初次登記上牌的車輛。

三、獎勵標準及總量

(一)按照新能源汽車購車價格分檔在充電、停車、通行、保險等使用環節給予綜合獎勵。其中,購車價格在10萬元以下的每輛獎勵人民幣6000元,購車價格在10萬元(含)~20萬元(含)的每輛獎勵 8000元,購車價格在20萬元以上的每輛獎勵10000元。購車價格以機動車銷售統一發票金額為準(換電式車輛購車價格以機動車銷售統一發票與開具給機動車所有人的電池增值稅專用發票金額之和為準)。

(二)新能源汽車獎勵總量不超過600輛,具體以市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提供的車輛初次登記上牌時間先後排序確定。

四、獎勵標準及申報流程、材料符合申報要求的機動車所有人按照自願申報的原則自行申報,申報具體時間為2022年1月1日—1月31 日,將申請材料提交市科技和工業資訊產業局,逾期不申報的視為放棄獎勵資格。申報方式和申報材料如下:

(一)申報流程。個人自行到市科技和工業資訊產業局提交申報材料,並請攜帶身份證或企業/單位證照、車輛購銷合同和銷售發票、新能源汽車行駛證、車輛登記證書等原件,現場查驗後歸還。

(二)申報材料(按順序排列,並裝訂成冊,一式3份)。

1。個人(單位)身份資訊證明覆印件;

2。車輛購銷合同和銷售發票影印件;

3。新能源汽車行駛證影印件;

4。車輛登記證書影印件;

5。銀行賬戶資訊;

6。市科技和工業資訊產業局要求的其他材料。

五、獎勵資金來源與管理

(一)新能源汽車購車獎勵資金由市財政本級承擔。

(二)2022 年初,市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將2021年度初次登記上牌的新能源汽車情況提供至市科技和工業資訊產業局。

(三)市科技和工業資訊產業局對申報材料進行稽核並出具稽核意見,經公示無異議後,向市財政局申請2021年度新能源汽車購車獎勵資金。

(四)市科技和工業資訊產業局收到市財政局購車獎勵資金後,按規定及時撥付,不得截留或挪用。

六、有關事項

(一)市科技和工業資訊產業局要加強政策宣傳引導。

(二)市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要開闢新能源汽車上牌專用通道,確保全市新能源汽車推廣應用工作有序推進。

(三)汽車銷售企業要把產品銷售優惠和政府財政獎勵區別開來,嚴禁汽車銷售企業扣除政府財政獎勵後開具銷售發票;汽車銷售企業多開、虛開、偽造銷售發票協助機動車所有人騙取財政獎勵資金的,將取消所涉車輛申報獎勵資格,依法追究責任。

(四)申報人對所提交申報材料的真實性負責,對提供虛假資訊騙取財政獎勵資金的,市政府將取消機動車所有人獎勵資格、追繳獎勵資金,並依法追究責任。

(五)申報人應為機動車所有人,申報人與提供的機動車銷售統一發票(換電式車輛包括開具給機動車所有人的電池增值稅專用發票)、行駛證、銀行賬戶所有人必須一致。每輛符合獎勵條件的新能源汽車只可申報一次綜合獎勵。

(六)申報人應與汽車銷售企業確認提車、預計完成登記上牌時間,避免因逾期登記上牌導致無法享受綜合獎勵。

(七)行政事業單位、社會團體等使用財政性資金購買新能源汽車的不列入獎勵範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