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靖江】情況通報!靖江這家企業在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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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月21日下午,泰州市市場監管局召開專題新聞釋出會,通報全市民生領域案件查辦情況,併發布民生領域案件查辦“鐵拳”行動“十大典型案例”。市市場監管局副局長、新聞發言人張潔出席釋出會。

本次釋出的“十大典型案例”涵蓋違法化妝品、有毒有害食品、走私食品、商標侵權、商標惡意搶注、假冒偽劣防疫物資、合同欺詐及虛假宣傳等方面,多方面展現了泰州市場監管部門規範市場秩序、嚴格監管執法、強化行刑銜接、嚴守人民群眾生命財產安全底線、營造良好營商環境方面取得的顯著成效。

【新靖江】情況通報!靖江這家企業在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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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年以來

全市市場監管執法稽查工作緊扣“推進高質量監管、助力高質量發展”主題,著力突出民生領域案件查辦“鐵拳”行動這一重點工作,共查辦民生領域案件

662

件,案值

3919.2萬

元,罰沒款

1160.75萬

元,

2

件移送公安機關。

其中——

銷售藥殘超標的畜產品、水產品及未經檢驗檢疫或檢出“瘦肉精”的肉類案件

22

件,案值

1.6萬

元,罰沒款

15.16萬

元;

宣稱減肥和降糖降壓降脂等功能的食品中添加藥品類案件

2

件,案值

1000萬

元,已移送公安機關;

生產銷售“偷工減料”劣質鋼筋類案件

7

件,案值

251.55萬

元,罰沒款

133.25萬

元;

生產銷售劣質兒童玩具類案件

1

件,罰沒款

1.98萬

元;

農村市場“山寨”酒水飲料、節令食品類案件

225

件,案值

2344.46萬

元,罰沒款

188.83萬

元;

“神醫”“神藥”等虛假廣告類案件

6

件,罰沒款

1.62萬

元;

化妝品類案件

173

件,案值

12.07萬

元,罰沒款

164.52萬

元;

房地產行業侵害消費者權益類案件

28

件,罰沒款

432.39萬

元;

其他類案件

198

件,案值

309.16萬

元,罰沒款

223萬

元。

大家跟著小編一起來

看看“十大典型案例”吧

一、12.23跨區域生產銷售有毒有害食品案

2020年12月,姜堰區市場監管局在農村食品專項整治行動中,根據群眾舉報開展調查,聯合公安機關成功搗毀一個跨區域生產銷售有毒有害食品犯罪團伙。

2020 年11 月至2021 年1 月,犯罪嫌疑人趙某在明知西布曲明不可添加於食品中的情況下,4 次向劉某購買西布曲明(共2。4Kg),夥同杭某使用模具將含有西布曲明的混合物灌裝至黃綠膠囊內,趙某另指使陳某使用壓片機幫助其使用水果粉生產壓片糖果,後由趙某、杭某等人將灌裝的黃綠膠囊及壓片糖果使用透明塑膠袋包裝成6、8、9、10粒/袋的減肥食品,並銷售給其下線代理10多人,下線代理以1000元至1500元/包進行銷售,銷售區域涉及江蘇、安徽、河南、河北等地。

2021年1月,聯合專案組在江蘇、安徽、河南、河北同步收網抓捕,抓獲犯罪嫌疑人14人,現場收繳西布曲明原料0。25kg,涉案產品、賬冊、壓片機等生產裝置若干。該案已於2021年4月6日移交姜堰區人民檢察院依法審查起訴。

二、興化市某商店銷售侵犯 “夢之藍”註冊商標專用權白酒案

2021年6月10日,興化市市場監管局接到群眾舉報稱興化市某商店對外銷售的洋河天之藍、夢之藍白酒為假冒品牌白酒。經查,該店於2021年6月9日銷售給舉報人洋河夢之藍夢6+白酒1箱共計4瓶。6月10日執法人員在該店檢查,現場查獲假冒“天之藍”白酒5箱合計30瓶、假冒“夢之藍夢3”白酒30箱合計120瓶、假冒“夢之藍夢6+”白酒18箱合計72瓶、假冒“夢之藍夢9”白酒3箱合計12瓶。經江蘇洋河酒廠股份有限公司鑑定,上述白酒系侵犯他人註冊商標專用權商品,屬於假冒商品,貨值金額為136166元。興化市市場監管局依法對涉案的白酒採取強制措施。

興化市某商店銷售上述侵權商品,構成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五十七條第(三)項所指的“銷售侵犯註冊商標專用權的商品的”行為,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六十條第二款的規定,興化市市場監管局依法責令當事人改正上述違法行為,沒收56箱合計234瓶侵權白酒,罰款200000元。

三、江蘇某藥業有限公司生產、銷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案

2021年5月6日,海陵區市場監管局根據國家食品安全抽樣檢驗資訊系統轉交的案件線索,對江蘇某藥業有限公司進行檢查。經查,該公司生產的人參黃精顆粒、酸棗仁茯苓顆粒、人參茯苓顆粒三種固體飲料,其能量、鈉、蛋白質實測值均不符合GB 28050-2011《食品安全國家標準 預包裝食品營養標籤通則》的規定。上述三種產品共生產、銷售了19239盒,貨值合計96。20萬元,違法所得2。69萬元。海陵區市場監管局責令該公司對上述三種產品進行召回,共召回涉案產品15190盒。

江蘇某藥業有限公司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七十一條第三款的規定,海陵區市場監管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條第一款第(二)項的規定,對當事人作出沒收涉案固體飲料15190盒,並處罰沒合計50。79萬元的行政處罰。

四、 泰州某房地產開發公司非法收集使用人臉資訊案

2021年3月,泰州市市場監管局在對3。15晚會曝光的侵害消費者個人資訊違法行為進行排查中發現轄區某房地產公司售樓處安裝的攝像頭具備人臉識別功能,涉嫌非法採集使用消費者個人資訊。經查,此房地產公司為加強渠道風控管理,租用明源雲電子商務服務在售樓處安裝帶人臉識別功能的攝像裝置採集到訪人員人臉資訊,在客戶購房成交後,透過人證一體機採集的消費者人臉資訊與明源雲系統收集儲存的消費者人臉資訊相匹配,透過讀取消費者到訪售樓處的時間和人臉資訊,從而判別購房者到訪途徑。

當事人在使用上述人臉攝像裝置收集到訪其售樓處消費者人臉資訊時未予以明確提示和告知,未徵得消費者同意。調查中,當事人未能提供其安裝在售樓處的攝像裝置收集和儲存消費者人臉識別資訊的數量及儲存位置,未利用獲取的消費者人臉資訊牟利。

透過對當事人使用的明源雲網頁作業系統勘驗發現,當事人使用明源雲客服務系統對成交的47名購房者透過人證一體機進行驗證,生成的流水詳細記錄了購房者到訪售樓處時抓拍的人臉資訊和時間軌跡。

當事人使用明源雲客電子商務平臺服務系統加強渠道風控管理,防範經營風險本無可厚非,但其抓拍、記錄和使用消費者人臉資訊,未明確提示和告知消費者,未徵得消費者同意,也非遵循法律法規的要求收集、使用資訊,其行為違反了《江蘇省消費者權益保護條例》第十六條第一款“規定。依據該條例第六十二條第一項規定,泰州市市場監管局對當事人處以罰款300000元。

五、 泰興某房地產發展有限公司合同欺詐和虛假宣傳案

泰興市市場監管局接到泰興市某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銷售的疊墅區業主的舉報,舉報內容稱:銷售人員以“頂層可封頂”“可封陽臺”“可現澆”對購房者進行承諾,樣品房按“下疊院子專用封閉,去公用綠化,地面硬質化”“上疊封頂建頂層、露臺設樓梯”“陽臺內封”進行裝修展示。

執法人員根據舉報,立即對該公司疊墅區樣板房進行現場檢查,經查:疊墅區樣板房位於3號樓101室和301室,101室為下疊,301室為上疊,下疊院子地面硬質化,院子內四周均是綠化,東側牆壁有建築物拆除痕跡。301室為上疊,上疊的頂層為全封閉式,南面、北面、西面三面為牆,屋頂為玻璃,東面為封閉式推拉門,現場未見關於疊墅區的營銷性宣傳。

執法人員現場調閱了三份相關《商品房買賣合同(預售)》,三份合同中都有“特別提示”:內容為“本案1~12棟一樓採用綠籬形式圍合區域由一樓業主享有專有使用權,上疊露臺由對應上疊業主享有專有使用權,其他樓棟、樓層業主對此無異議。因樓棟、位置、戶型不同,圍合區域及露臺大小有所差異,業主對此已有明確認知且不得對該區域進行改造”。

當事人行為違反了《合同違法行為監督處理辦法》第六條第四項、第五項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反不正當競爭法》第八條第一款“之規定,泰興市局依據《合同違法行為監督處理辦法》第十二條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反不正當競爭法》第二十條第一款對當事人處以罰款950000元。

六、

靖江市某模具製造有限公司生產、銷售侵犯註冊商標專用權案

2021年4月27日,靖江市市場監管局接到公安局《移送案件通知書》,反映靖江市恆泰模具製造有限公司涉嫌生產、銷售侵犯“BOSE”註冊商標專用權的商品,但其法定代表人孟某不構成犯罪,依法移送靖江市市場監管局局處理。

經查,當事人於2016年年後至2019年8月期間生產並銷售WB-3(301)支架、UB-20支架、UTS-20臺架、WB-120支架(總共合計44187。8元),經博士視聽系統(上海)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鑑定均為假冒產品。

當事人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五十七條第(一)項:“未經商標註冊人的許可,在同一種商品上使用與其註冊商標相同的商標”及第(三)項:“銷售侵犯註冊商標專用權的商品”的規定。執法機關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六十條的規定,罰款66000元。

七、 泰州某貿易有限公司銷售以不合格產品冒充合格產品的熱軋帶肋鋼筋案

2021年4月2日,泰州醫藥高新區市場監管局根據移送線索,對某專案工程工地使用的熱軋帶肋鋼筋進行執法檢查,現場抽取檢驗樣品。樣品經檢驗,塑性延伸強度專案不符合GB/T 1499。2-2018標準規定的要求。涉案不合格的熱軋帶肋鋼筋計13件,其中HRB400 φ6mm熱軋帶肋鋼筋7件、HRB400E φ10mm熱軋帶肋鋼筋6件,貨值合計131547。08元。

當事人銷售以不合格品冒充合格品的熱軋帶肋鋼筋,其違法事實清楚,證據確鑿。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第三十九條“銷售者銷售產品,不得摻雜、摻假,不得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不得以不合格產品冒充合格產品”的規定。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第五十條“在產品中摻雜、摻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產品冒充合格產品的,責令停止生產、銷售,沒收違法生產、銷售的產品,並處違法生產、銷售產品貨值金額百分之五十以上三倍以下的罰款;有違法所得的,並處沒收違法所得;情節嚴重的,吊銷營業執照;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規定,沒收以不合格產品冒充合格產品的HRB400 φ6mm的熱軋帶肋鋼筋7件、HRB400E φ10mm的熱軋帶肋鋼筋6件;罰款200000元。

八、 江蘇某管業發展有限公司銷售偽造質量證明檔案的管材案

2021年1月,姜堰區市場監管局執法人員根據舉報對當事人銷售至姜堰某小區專案中的管材情況進行檢查。經查,2019年8月至2020年7月期間,當事人向姜堰某小區專案施工方銷售無規共聚聚丙烯(PPR)管材和PVC管材。銷售時當事人提供了4份上海市建築材料及構件質量監督檢驗站的檢驗報告和3份國家建築工程材料質量監督檢驗中心的檢驗報告作為管材的質量證明檔案,由施工方予以報監審查。上述檢驗報告經上海市建築材料及構件質量監督檢驗站和國家建築工程材料質量監督檢驗中心鑑定均系偽造的檢驗報告,涉案管材貨值合計為26。78萬元。

當事人銷售的涉案管材構成《江蘇省懲治生產銷售假冒偽劣商品行為條例》第六條第六項所指的假冒偽劣商品,其行為違反《江蘇省懲治生產銷售假冒偽劣商品行為條例》第五條第一款的規定,姜堰區市場監管局依法予以行政處罰,罰款81000元。

九、 泰興某液化氣分公司為沒有設定資訊標識的氣瓶充裝燃氣案

2021年4月28日,泰興市市場監督管理局收到泰興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的案件線索,透過分析泰州市智慧燃氣監管平臺充裝資料,泰興石化有限責任公司某分公司涉嫌用同一氣瓶條碼為多個鋼瓶充裝燃氣。

經查,當事人透過掃描其他鋼瓶條碼,為部分因條碼損毀丟失而沒有設定資訊標識的氣瓶進行掃碼充氣操作,自2021年1月起至對當事人單位進行檢查時,當事人透過違規掃描24塊條碼,進行違規掃碼充裝操作1524次。當事人為沒有設定資訊標識的氣瓶充裝燃氣的行為,違反了《江蘇省特種裝置安全條例》第二十三條第二款的規定,依據《江蘇省特種裝置安全條例》第四十五條的規定,泰興市市場監督管理局責令其限期改正,並依法對當事人罰款人民幣50000元。

十、 姜堰區某食品店銷售未經擴充套件的積木玩具案

2021年3月22日,姜堰區市場監管局執法人員對姜堰區某食品店經營場所進行檢查,現場未查見當事人經營的1盒積木玩具(型號:QL0571,生產廠:汕頭市澄海區某塑膠製品有限公司)的認證資訊。

經查,涉案積木玩具為2021年3月17日當事人從新吳區某玩具商行購進,共購進2盒,已銷售1盒。2021年2月23日,北京中輕聯認證中心受理了生產廠家提出的受理申請,該公司申請在認證證書202015xxxxxxxx26中增加部分積木玩具型號,其中包括QL0571。截止案發時,當事人銷售的型號QL0571積木玩具尚未被上述證書所覆蓋。當事人的上述行為,違反《強制性產品認證管理規定》第二十五條的規定,依據《強制性產品認證管理規定》第五十四條第(三)項的規定,姜堰區市場監管局予以行政處罰,罰款19800元。

▍來源:品質泰州

江蘇華耘製冷科技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