他人請託幫助參與投標未果,邱某不返還25萬元屬於不當得利,投標保證金是否該返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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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設工程行業競爭激烈,商機轉瞬即逝,一些企業急於開拓市場,不願放過任何一個機會,甚至不惜拿錢請託他人幫助參與投標。如果投標未果,拿出的錢能否要回?昭平縣人民法院就審結了一起這樣的案件,並給出了答案。在此,提醒廣大企業要依法投標,合規經營。

案情簡介

臨桂某公司希望參與廣西某公司在桂林某專案鋁合金門窗安裝工程的投標,邱某自稱廣西某公司工作人員可幫助臨桂某公司參與桂林某專案鋁合金門窗安裝工程的投標,並可少交投標保證金。臨桂某公司分三筆將25萬元匯入邱某個人賬戶,並備註“某專案投標保證金”。邱某收到款項後,並未匯入廣西某公司賬戶,而臨桂某公司實際上也未能參與廣西某公司在桂林某專案鋁合金門窗安裝工程的投標。臨桂某公司多次與邱某協商要求退回款項未果,故臨桂某公司無奈之下向昭平縣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判令邱某返還上述款項。

法院經審理後認為:不當得利是沒有合法根據取得利益而使他人受損失的事實。本案中,邱某以幫助臨桂某公司參加投標為由,要求臨桂某公司把投標保證金25萬元轉賬至其賬戶。在收到該款項後,未按雙方約定轉賬至廣西某公司賬戶,且臨桂某公司事實上也未參與雙方約定專案的投標。因而邱某取得案涉25萬元保證金沒有合法依據,其取得該款屬於不當得利,理應返還受損失的臨桂某公司。據此,法院作出判決,支援了臨桂某公司的訴訟請求。

法官寄語

法治是最好的營商環境,法治社會必須確保招投標市場公平、公正、有序、健康發展,要求市場參與者務必依法辦事,切莫為了達到目的而採取不正當手段,否則人財兩空,只有追悔莫及。

他人請託幫助參與投標未果,邱某不返還25萬元屬於不當得利,投標保證金是否該返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