吳秀波被女友敲詐案宣判,分手費和敲詐勒索的界限在哪裡?

近日據媒體報道

吳秀波被女友陳昱霖敲詐案

於今年1月底宣判

吳秀波被女友敲詐案宣判,分手費和敲詐勒索的界限在哪裡?

01

案件回顧

據媒體報道,吳秀波前女友叫陳昱霖(真名陳夢琳),2011年和吳秀波相識,後來發展為情人關係。二人分手後,陳昱霖以公開二人關係為由,向吳秀波索要300萬元、800萬元,吳秀波要求陳昱霖同意分手並且承諾不公開二人關係後,隨支付上述款項。2018年陳昱霖再次向吳秀波索賠4000萬元,二人達成分期付款協議,但陳昱霖變更約定支付期限,並進一步公開二人負面訊息相威脅,吳秀波報警。

02

法院判決

據悉,北京市朝陽區人民法院對陳昱霖敲詐吳秀波一案進行了不公開開庭審理,並於2021年1月底宣判。

法院認為,被告人陳夢琳同吳某某

在案發前的關係為法律所否定,且為道德所譴責

,陳夢琳在雙方關係破裂後,欲利用之前留存的對方隱私資訊,威脅吳某某給付鉅額款項,主觀上具有非法佔有之目的,客觀上以披露個人隱私相威脅,迫使吳某某非自願性地一次性給付鉅額款項,屬於採用脅迫手段,其行為已構成敲詐勒索罪,且數額特別巨大。公訴機關指控陳夢琳犯敲詐勒索罪的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指控罪名成立。

北京市朝陽區人民法院判定,被告人陳夢琳犯敲詐勒索罪,判處

有期徒刑三年

,緩刑三年

,並

處罰金人民幣十萬元

(緩刑考驗期自判決生效之日起計算,罰金於本判決生效後即行繳納)。

03

分手變敲詐

“分手費”並非法律上的概念,是民間用於指男女雙方同居、戀愛結束或者離婚分手時,一方給予另一方一定數額的財產或精神損失補償。

索要“分手費”一定會構成刑事犯罪嗎?

並不是。

如果雙方自由戀愛,均無配偶,約定因戀愛終止而給予的“分手費”一般有效。但如有欺詐、脅迫等情節或者使得一方陷入經濟困境的,則有無效的風險;

如果雙方同居、戀愛,但一方或雙方有配偶的,一般認定“分手費”的約定有悖法律和公序良俗,不具有法律效力。但如一方系遭受“單身”欺詐,而有財產或者人身損害的,該分手費系賠償損失的,則合法有效。

男女雙方自願給付“分手費”的,並不會涉嫌刑事犯罪。但是,如果男女雙方並未達成一致,

一方強行向另一方索取“分手費”,並採用威脅、要挾手段的

,如果數額較大,則可能涉嫌敲詐勒索罪。

根據《刑法》第274條規定:敲詐勒索公私財物,數額較大或者多次敲詐勒索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或者單處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吳秀波被女友敲詐案宣判,分手費和敲詐勒索的界限在哪裡?

04

違法犯罪不可取

沒有婚姻關係的戀愛是不受到法律保護的。而分手後以要挾方式取財,已然觸犯法律。感情不是違法的藉口,選擇敲詐勒索來補償自己,並非可取之道。

如果大家遇到類似的情況,不要選擇忍氣吞聲,務必第一時間報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