哪些企業可以適用出口貨物退(免)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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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輯:神鵬

概述

在我國可以適用出口退(免)稅的企業主要分為兩大類:其一是出口貨物、勞務並適用出口貨物退(免)稅政策的企業,其二是跨境提供服務和銷售無形資產的企業。

內容

一、出口貨物、勞務並適用出口貨物退(免)稅政策的企業

根據《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出口貨物勞務增值稅和消費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12〕39號)檔案第一條規定,“出口企業是指依法辦理工商登記、稅務登記、對外貿易經營者備案登記,自營或委託出口貨物的單位或個體工商戶以及依法辦理工商登記、稅務登記但未辦理對外貿易經營者備案登記,委託出口貨物的生產企業。

這裡面所說的“出口企業",可以分為三類:一是在商務部門備案取得進出口經營權的企業,包括外貿企業和生產企業;二是並未取得進出口經營權。委託有進出口經營權的企業代理出口自產貨物的生產企業;三是發生視同出口貨物行為的特殊企業。特殊企業的具體範圍包括:

1。將貨物運至境外用於對外援助、對外承包、境外投資的出口企業。

2。將貨物報關運入國家批准的特殊區域並銷售給特殊區域內單位或境外單位、個人的出口企業。

3。免稅品經營企業。

4。利用國際金融組織貸款或外國政府貸款國際招標專案中標機電產品的出口企業或其他單位。

5。將自產海洋工程結構物銷售或者以融資租貨方式出租給按實物徵收増值稅的中外合作油(氣)田開採企業的生產企業。

6。將貨物銷售給國際運輸企業用於國際運輸工具的的出口企業或其他單位。

7。將不向海關報關而輸入特殊區域的水(包括蒸汽)、電力、燃氣銷售給特殊區域內生產企業生產耗用的出口企業或其他單位。

二、跨境提供服務和銷售無形資產的企業

跨境提供服務和銷售無形資產的企業,指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對外提供跨境國際運輸服務的企業、航天運輸服務的企業、向境外單位提供的完全在境外消費的研發服務、合同能源管理服務、設計服務、廣播影視節目(作品)的製作和發行服務、軟體服務、電路設計及測試服務、資訊系統服務、業務流程管理服務、離岸服務外包業務、轉讓技術的企業。

案例/解析

問:外貿出口企業是否要做免退稅申報?

答:出口企業或其他單位出口並按會計規定做銷售的貨物,須在做銷售的次月進行增值稅納稅申報。生產企業還需辦理免抵退稅相關申報及消費稅免稅申報(屬於消費稅應稅貨物的)。《管理辦法》第四條第(一)項第一款和第五條第(一)項第一款與此衝突的規定,停止執行。

《管理辦法》第四條第(一)項第二款和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中的“逾期”是指超過次年4月30日前最後一個增值稅納稅申報期截止之日。

企業應在貨物報關出口之日次月起至次年4月30日前的各增值稅納稅申報期內,收齊有關憑證,向主管稅務機關辦理出口貨物增值稅、消費稅免退稅申報。經主管稅務機關批准的,企業在增值稅納稅申報期以外的其他時間也可辦理免退稅申報。逾期的,企業不得申報免退稅。

政策依據: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出口貨物勞務增值稅和消費稅管理辦法有關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3年第12號)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釋出《出口貨物勞務增值稅和消費稅管理辦法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2年第24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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