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每日一案】蘇州奶奶贈孫女3套房,不被贍養反被起訴!

【每日一案】蘇州奶奶贈孫女3套房,不被贍養反被起訴!

房屋拆遷

老太將房子贈給孫女

但孫女拿了房子

卻從不贍養老太

真後悔!

這房子還能要回來嗎?

【每日一案】蘇州奶奶贈孫女3套房,不被贍養反被起訴!

案例回顧

三年前,老人陸英(化名)趕上房屋拆遷,拆遷安置物件只有陸英和她的兒媳林某、孫女李某三人。三人簽訂人民調解協議,約定拆遷的三套房全部歸孫女李某所有,李某則需提供一套房子給奶奶無條件居住,同時需承擔對奶奶的贍養義務。

然而,孫女李某拿到拆遷房後卻從未探望照顧老人。2020年2月,老人將房屋租了出去,自己搬至養老院生活,房租用來貼補養老院費用。孫女李某偶然得知後,

認為奶奶無權將房屋出租並受益。

於是,李某將租客起訴到法院。

法院審理認為,雙方簽訂的房屋租賃合同合法有效,李某擁有房屋所有權,而房屋的佔有、使用權利已讓渡給陸老太。李某的行為及訴訟主張違反了公序良俗。據此,法院最終判決駁回李某的訴訟請求,李某不服判決提起上訴,蘇州中院二審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每日一案】蘇州奶奶贈孫女3套房,不被贍養反被起訴!

此案判決後,陸老太又起訴孫女李某,要求撤銷對孫女的老宅拆遷份額贈與。

法院審理認為,受贈人不履行贈與合同約定的義務,贈與人可以撤銷贈予。據此,吳中法院判決支援陸老太的訴訟請求,撤銷對李某的老宅份額贈與行為。

法律課堂

民法典設立了居住權登記制度,居住權登記在家庭內部拆遷安置房範圍內有較大適用空間,但該條明確居住權系對他人住宅的佔有、使用的用益物權,

以滿足生活居住的需要為前提。

接下來,我們就來聊一聊有關

居住權

的部分法律規定。

1

什麼是居住權?

民法典第三百六十六條規定:居住權人有權按照合同約定,對他人的住宅享有佔有、使用的用益物權,以滿足生活居住的需要。

2

如何設立居住權?

民法典第三百六十八條規定:居住權無償設立,但是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設立居住權的,應當向登記機構申請居住權登記。居住權自登記時設立。

3

符合居住權登記的三種情形

1、依據合同方式設立居住權的;

2、依據遺囑方式設立居住權的;

3、依據生效法律文書取得居住權的。

4

居住權流轉的禁止性規定及例外

民法典第三百六十九條規定:居住權不得轉讓、繼承。設立居住權的住宅不得出租,但是當事人另有規定的除外。

上述案例中,陸老太將老宅中屬於自己的份額贈與李某的前提是李某對其進行贍養,但李某在接受贈與後並未盡到承諾的贍養義務。

這涉及到了一個法律概念,即

附條件贈與

。民法典對此有相關規定:

民法典第六百六十三條第一款規定:受贈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贈與人可以撤銷贈與:

(一)嚴重侵害贈與人或者贈與人近親屬的合法權益;

(二)對贈與人有扶養義務而不履行;

(三)不履行贈與合同約定的義務。

大家在進行民事活動時,應當遵循社會公德和公序良俗,年輕人應自覺傳承敬老、養老、助老的中華民族傳統美德,在親情面前多一份感恩,在利益面前多一份理性,不要讓房產成為一條橫亙在親情間不可逾越的鴻溝;老年人要在讓渡房屋所有權設立居住權時提前對行使出租權等事項做好約定,以免陷入房產利益爭奪漩渦,讓自己傷了身體更傷了心。

來   源:蘇州普法

稽核人:孫瑋

釋出人:晏茵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