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明城市下的拆遷為何還會用強制手段簽字?這個問題你怎麼看.....

網友投訴

本人姜紅蘭,家住如城街道城西居九組107號,我家正好在此次如城拆遷計劃之中。我們地塊的主要負責人叫張昌明主任,評估公司為江蘇天元房地產評估造價集團有限公司(實測評估公司為大新房地產評估造價集團有限公司)。2021年3月18日他們對我家進行了評估,初次評估面積為513。98㎡。

2021年4月10日,我接到本村姚書記的電話,他通知我前往此次如泰運河拆遷指揮點——江蘇如皋光遠食品有限公司廠內參加會議,他和我說大家都去。我沒有多想,很配合地去了光遠食品廠。

到達現場後,我意外地發現並無其他住戶到場。現場有十來個人,大部分都不認識,因為此前到我家中去過幾次,所以我認識其中有安定社群石書記、本村冒莊陳書記,剩下的七八個人都是年輕小夥子。

我馬上給女婿小紀打了幾次電話。我愛人在上海出差,我一個婦道人家對這些事心裡沒底,所以打電話給到孩子,希望他也能來現場,有什麼事可以商議。但孩子工作繁忙暫時脫不開身,一時來不了。

可能是因為我電話打的次數多,現場的人員喝令讓我將手機關機,見我沒有反應,他們強行拽走我的手機並關機。這一舉措讓我大吃一驚,此前也曾有工作人員去我家中商談,那時都是和和氣氣的,怎麼今天這幾個人如此蠻橫?

更加讓我想不到的是,強制關手機只是剛剛開始。

他們把我騙來並不是和我商議補償方案,而是直接拿出了一份協議讓我簽字。因為他們所提出的補償方案,與我在家中跟子女們商量的相差甚遠,所以我不同意簽字。

見我不肯簽字,現場的石書記、陳書記馬上退場,剩下七八個小夥子輪流對我惡語相向,恐嚇,推搡,甚至是將板凳舉過頭頂似乎要砸下來,我嚇得趕緊躲閃,到現在我也不知道那人把板凳舉起來究竟是想嚇我,還是真的要砸我。

我整個人都懵了,耳邊盡是小年輕們的辱罵及嘲笑,“你今天不籤也得籤”,“你哪裡也去不了”等等,他們中間有本地口音也有外地口音。我說我要去上廁所,他們不讓,有人說:“你拉身上吧”!

我越來越怕,嚇得渾身發抖。抬頭看看周圍沒有一個熟悉的面孔,唯一能做的只有哭泣跟大聲呼救。本人在十多年前經歷過一次大型手術(腹部刀疤長約30釐米),加上血糖高,在當時強烈的刺激下,我只覺得天旋地轉,手、腳、頭,甚至是舌頭全部發麻。

此時我隱約聽到樓下有人在喊我的名字,於是我便大喊“不讓接電話哦,打人哦”…

後來我得知在樓下喊我的是我的母親。我的女婿小紀打我電話關機,他不清楚現場什麼情況,於是打電話回家讓我的母親從家中跑到拆遷點看看什麼情況。我的母親到了光遠食品廠,就發現她上不了樓,於是她就大聲喊我的名字。

聽到我的迴應後,80歲的老母親著急萬分,不知所措,趕緊聯絡孩子。孩子聽到後立刻放下工作趕往現場。不知道是不是他們聽到了我母親給我女婿打電話,他們強行將我帶走,兩臺黑車,把我塞在後排中間位置,兩邊各坐了一個身強力壯的小夥子,不讓我動,我就這樣被人押著強行帶出了光遠食品廠。

他們把我我帶到了如皋龍游湖附近的一間廢舊的廠房裡。具體是什麼位置我也說不上來了,我就記得地上、桌椅上有很厚的一層灰。我被他們押在龍游湖那邊四個小時,這期間那些小年輕們的言語、肢體等等的壓力施加從未停歇。

我陷入深深的恐懼之中,不知道自己在哪裡,周圍都是凶神惡煞一般的陌生人。最終我實在扛不住了,無奈之下,簽下了他們拿出的霸王條款。

事後我聽說,我的女婿小紀趕至拆遷點後,得知我被人帶走,便立刻報警,說明一切情況後,民警表示先調查一下監控,但光遠食品廠內的監控偏偏很識趣地壞了。無奈之下孩子只好跟隨民警回到(豐樂)派出所,進行更權威的監控調查,結果卻好巧不巧的完美錯過鏡頭位置的極限。

晚上八點左右,我被他們送回了家中。這時我整個人精神恍惚,渾身痠痛,面對家人,我哭哭啼啼地向他們講述今天我經歷了什麼,其實我也不曉得我那時候都說了些什麼。我只是要不停地向他們說,一停下來就感覺心裡發慌。

現在回想起來,我感到特別的委屈。自己明明都做到配合所有的工作,他們卻用這樣卑鄙的手段將我一個女人家騙去,然後用如此惡劣的手段逼我簽字。朗朗乾坤,天理何在?!

文明城市下的拆遷為何還會用強制手段簽字?這個問題你怎麼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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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來自網友爆料,不代表本平臺觀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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俗話說行政訴訟是“民告官”,那麼“民與官”白紙黑字簽訂的房屋搬遷協議是什麼性質的協議?協議的簽署應當遵循什麼原則?

01

房屋搬遷協議

房屋搬遷協議屬於

行政協議

的一種。

是行政機關為了實現行政管理或者公共服務目標,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協商訂立的具有行政法上權利義務內容的一種。

是對包括安置、補償、拆除等一系列相關事項的書面約定,也應當是老百姓權益的一個保障。

該協議的訂立應本著協議雙方自願、合法的原則簽署。

02

搬遷協議不是自願簽署,如何救濟?

那麼,一旦我們老百姓認為房屋搬遷協議存在脅迫、欺詐、重大誤解、顯失公平等情形時候該採取哪些救濟措施?

在接待我們當事人諮詢時,發現有老百姓說在房屋搬遷協議上簽字了,但是是被脅迫的,

我還能反悔嗎?我該找哪個部門去說理?

文明城市下的拆遷為何還會用強制手段簽字?這個問題你怎麼看.....

根據我國2019年11月12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第1781次會議透過的《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行政協議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第十四條

原告認為行政協議存在脅迫、欺詐、重大誤解、顯失公平等情形而請求撤銷,人民法院經審理認為符合法律規定可撤銷情形的,可以依法判決撤銷該協議。

據此,在訂立協議遇到不公時,

老百姓應當保留、固定合法證據,以此,請求人民法院撤銷此協議

03

協議撤銷後,損失如何賠償?

協議撤銷了,可是給老百姓造成的損失找誰賠?賠償的依據是什麼?賠多少?

根據上述《規定》第十五條

行政協議無效、被撤銷或者確定不發生效力後,當事人因行政協議取得的財產,人民法院應當判決予以返還;不能返還的,判決折價補償。

因被告的原因導致行政協議被確認無效或者被撤銷,可以同時判決責令被告採取補救措施;給原告造成損失的,人民法院應當判決被告予以賠償。

據此,老百姓一定要有

儲存證據

的意識,提前對自己的合法財產進行拍照、錄影或者公證保全,這樣才能對原告造成的經濟損失進行舉證,這些證據恰恰是我們主張賠付以及賠付多少的依據,進而才能切實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

04

最高院釋出典型行政案例

在我國最高人民法院釋出的典型行政案例中,關於“王某某訴江蘇省儀徵棗林灣旅遊度假區管理辦公室房屋搬遷協議案”該案件爭議的焦點問題:

原被告在簽訂《銅山體育建設特色鎮專案房屋搬遷協議》、《房屋拆除通知單》過程中,

是否存在被告對原告採用了暴力、脅迫等手段,從而迫使原告簽字的情形。

文明城市下的拆遷為何還會用強制手段簽字?這個問題你怎麼看.....

/ 來源:龍游如皋(如侵刪)

/ 編輯:小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