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排除犯罪事由

看似是犯罪行為,卻不是,正當防衛、緊急避險、被害人承認。

刑法排除犯罪事由

一是

正當防衛。正當防衛的起因條件,存在現實的不法侵害。誰在侵犯,就對誰反制,這是正當防衛。緊急避險是反制旁邊的人。正當防衛是打壞人,緊急避險是打好人。打誰都要慎重,我認為緊急避險更要慎重,畢竟針對的是非不法侵害者,而是路人。正當防衛和緊急避險都是在時間緊迫的情況下,應該首先首先正當防衛,反制壞人,實在是沒法時利用傷害好人保護好自己。防衛行為是否過當,理論上,儘量靠向正當防衛,鼓勵大家同犯罪作鬥爭。正當防衛指導案例,不要做事後諸葛亮,要感同身受。

1。起因條件:首先必須存在現實的不法侵害。即包括違法行為,也包括犯罪行為。即包括作為犯,也包括不作為犯。正當防衛的本質是防。比如,被打後,別人不再打,但自己因傷重必須要送醫院,不然很可能會死掉,所以咬住對手讓其送自己到醫院。第一個行為是作為犯,第二個不救助的行為就是不作為犯。這時咬住,讓送醫院就是針對不作為犯的正當防衛。不法侵害僅限於那些,具有進攻性,破壞性,緊迫性的不法侵害。就是理解,有具體的人身的財產將遭受更為緊迫的侵害。更直白理解,只能靠自己,等警察來不及。原則上,一般不法行為應該由司法機構來處理,只有特殊情況才能由私人解決。起因條件,必須存在現實中的不法侵害。現實中不存在,而行為人誤以為存在的不法侵害,這叫假想防衛。絕對不是故意犯罪,無犯罪的故意。根據是否是意外情況,判定過失,或意外事件。也可以叫,好心辦壞事。

2。時間條件,不法侵害已經開始,但還沒結束。救助義務,是可能隨時間流逝可能造成更大傷害的情況下(有進一步風險增加),所以必須救助。防的前提是對方正攻。如果不法侵害結束,一般情況下就不能再防了。特殊情況下的結束後的正當防衛,有特殊理由,比如財物已經被搶完,其已經結束不法侵害。但這時,儘管進攻性結束,緊迫性卻在,破壞了財產。這時,可以立即追回財物,因為財物大部具有可恢復性。比如財物被搶,自己失去了,破壞了財產權,但搶回來財產可馬上恢復。防衛的目的是修復損失,減少損失。所以取回財物的行為可以達到了恢復損失。財產犯罪可以進行結束後的延長防衛,達到恢復財產目的,但不能過當造成恢復財產以外的被害人死亡。3。主觀條件,要有防衛意識(由防衛認識和防衛意志組成)。防衛意識就是要有高深的想法。客觀上反制壞人,主觀上要用高尚想法(刑法通說觀點)。防衛認識指看到有人在做壞事,防衛意志就是打死壞人不是洩憤,而是保護特定的利益,保護集體國家或他人的利益免遭不法行為的侵害。偶爾防衛,儘管沒有防衛意識即沒有高尚想法,但仍造成保護了其侵犯利益行為的中止,也可叫無意或惡意卻做成了好事。個人覺得偶然防衛原則上不成立正當防衛。因為刑法本質上是一種行為規範,指引大家行為,鼓勵積極向上的社會道德,傳遞正能量。4。物件條件,必須針對不法侵害人本人(可以包括其本人的同伴)。簡單不再重複。5。限度條件,防衛過當是否過當,應該以防衛人當時的情況進行判斷。行為和結果要雙重過當,才能判定防衛過當。以前,只能看到結果,現在技術進步,可以看到行為。特殊防衛,是針對窮兇極惡的不法分子在實施不法行為時,就算死了,也是正當防衛。特殊防衛屬於正當防衛裡的一部分。主要是為了強調正當防衛的極端認知。

二是緊急避險。第一個是危險的來源(起因條件)。合法權益面臨危險,危險正在發生,損害了無辜的第三者的利益。第二個就是損人利己。必須處於不得的情況,優先正當防衛對抗不法分子。主觀條件必須有避險意識。限制條件。

三是

正當防衛與緊急避險的區別。正當防衛,就是受害者本人對抗不法行為,緊急避險說利用無辜的第三方來對抗不法行為。

四是其他違法性阻事由。考最重要的一個,被害人承諾(可以理解為被害人同意)。得到被害人同意的行為,在相當程度上可以阻卻行為的犯罪性。1。同意的範圍,只能同意個人的利益,財產利益和人身利益。財產利益可以無限承諾。人身權力只能承諾到輕傷以下。生命不完全屬於自己,因為人還有社會性。名譽也可以承諾。如考相關承諾,先不管被害人同意與不同意,假設被害人不同意會定什麼罪,定出來的罪只要不是財產犯罪,人身犯罪,那就意味著被害人無權同意,同意無效。比如社會秩序,司法公正,公共利益。2。承諾者必須對所承諾的事項和意義範圍具體理解能力。由於比較簡單,不必要展開。3。承諾必須出於被害人真實的意志。戲言,強制,威嚴下的承諾均無效。承諾動機錯誤,承諾仍然有效(被害人有自由選擇的結果,例,因為被騙說可以提升,就同意發生性關係,後面卻結果沒提升,不涉及犯罪,因為可以自由選擇,選擇性權力給某,結果也給了某。至於答應未成功,這種太多不可控因素,刑法是最低限度道德,不能管太寬)。被騙的承諾,承諾無效。(方向都錯了,例,盜竊時,確發生女主睡覺結果發生性關係,醒後發生不是老公,這就是騙,方向就錯了,行權準備給老公,結果卻是給錯人了,所以犯罪)。方向性的騙才能夠成犯罪。

4。必須存在現實的承諾,事後承諾無效。實實在在的同意了就是現實的承諾。推定的承諾視同現實的承諾。推定的承諾是指被害人雖然沒有同意,但我推定他會同意,而且這種推定是站在一般善良人的立場上的一種推定。例,未聯絡當時人的英勇救火和搶救物質,推定原主人會同意。這就是,推定的承諾。那怕事後反對,也無效。5。承諾必須存在結果發生之時,事後承諾無效。犯罪故意只存在行為當時,事後承諾無效。刑法:行為與責任同在。6。對主體方式結果都應該同意,否則構成犯罪。自救行為是場外自救。正當防衛是場內自救。危險自救,自己危險化參與。風險支配權,都有的話,自己負責自己行為的結果。如果支配權被交於他人,那他人負責。例,認開車誰負責,坐車同意也無效。誰支配風險,誰對結果負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