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古代史:申不害的術治理念在實踐中變形,暴露出大量的弊端

哈嘍大家好,小編今天給大家講講韓國的申不害的術治理念。術治理論在政治實踐中的變形術治,是後世學者概括法家三大流派時的通行說法,用以表示其學說特徵。戰國法家的原本說法,叫作“法術”一—從屬於法治條件的術。從理論意義上說,後世的“術治”概念,有利於說明問題。雖然,“法術”的概念更具有原發與準確的特點。但是,在兩千餘年的歷史煙霧中,“法術”已經被政治異化為“權術”理念,又被江湖神異語言雷同混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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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此,不利於語言譜系的簡明化。有鑑於此,我們還是以“術治”概念來說話。但是,我們必須明確一點,從國家的治式結構上說,“術治”不是第一層級的統治方式選擇意義上的範疇具體說,術治不是與法治、人治、德治、禮治等範疇並列的概念,而是一個低層級概念,是實施方式選擇意義上的概念。從政治實踐看,“術治”是與“吏治”並列的概念。也就是說,術治是法治之下的從屬概念,是以推行法治,為前提的一種掌握“治情”的具體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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術治派對“術治”的理論設定依據理論,術治的功能定位,只是督察臣下的一個系統方式。術治的政治目標,則是“賞善察奸,使臣並進輻輳”賞賜有功,揭發奸惡,增強臣下階層的凝聚力,使其像車輪輻條聚向車軸一樣,形成以國君為軸心的國家機器。韓非子的《定法》篇,對術治的規定是:“術者,因任而授官,循名而責實,操殺生之柄,課群臣之能者也。”申不害《大體篇》的說法是:“為人君者,操其契,以責其名。”韓非子《難三》篇對術治政治目標的概括是:“論之於任,試之於事,課之於功,故群臣公政而無私。”這三則論說,明確規範了“術治”的三個基本方面。其一,明於用人。以職責所在為依據,遴選具有職責要求能力的人任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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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二,明於督察。依據職務要求(循名),去查核官員的實際表現(責實)。其三,明於知下。從三方面查核官員,以達到“知下”目標。一則,核查官員在任期內的政績;二則,以突發事件測試官員的實際能力;三則,核查官員報來的功勞是否確實。顯然,術治的理論設定功能,是“課群臣之能”;理論設定的政治目標,是督察官員達到“公政而無私”的境界;理論設定的具體方式,是“循名責實”,是“論之於任,試之於事,課之於功”。從歷史發展的實踐看,無論任何時代,無論任何國家,這種“察奸去惡”的官員督察制度,都是不可缺少的。也就是說,術治派的理論設定是沒有重大缺失的。至少,截至目前,我們還沒有在理論體系中發現術制派的致命缺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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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實踐推行中的非制度化與神秘化,是術治派始料不及的致命缺陷作為督察方式的術治,在實際執行中是什麼樣的呢?讓我們來看一個典型的例子韓非子對管仲的批駁韓非子《難三》,就“法”與“術”的不同運用方式,對管仲的一則主張提出了批評。韓非子的論述是這樣的。首先,韓非引用了《管子》的一則著名言論:“言於室,滿於室,言於堂,滿於堂,是謂天下王。”管子的這幾句話,主張政治生活的光明正大,是那個時代典型的大陽精神,認為政治家說的話要叫所有人都聽得見(滿室滿堂)。也就是說,管子是反對政治神秘化的。韓非子卻不這樣看,他認為管子的說法是不準確的,是有缺陷的。首先,他指出,所謂“言室滿室,言堂滿堂”,指的一定不是君主的遊戲飲食之類的隱私事務;其次,他認為,這一說法“必謂大物也。人主之大物,非法即術”。也就是說,只有政治大事,才會在廳堂去說,才有必要光明正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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然後,韓非又進一步分析認為:管子只說對了一半,在政治生活中,法可以公開,術卻是不能公開的。韓非子這段話很典型,全文引用如下法者,編著之圖籍,設之於官府,而布之於百姓者也。術者,藏之於胸中,以偶眾端,而潛御群臣者也。故法莫如顯,而術不欲見。是以,明主言法,則境內卑賤莫不聞知也,不獨滿於堂。用術,則親、愛、近、習,莫之得聞也,不得滿室。而管子猶曰“言於室,滿室,言於堂,滿堂”,非法術之言也!韓非子這段話的中心意思是說:法律越公開越好,術治則越秘密越好。術治的秘密性程度,要達到親人、愛人、熟悉的人、常有交往的人都不能知道的絕對私密地步,如何能叫所有人都知道呢?只有這樣的秘密方式,才是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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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子的話,不是“法術”的主張。對於術治的神秘性,申不害在《大體篇》中的表述是:要“去聽”——聽見的事要裝作沒聽見,“去視”——看見的事要裝作沒看見,“去智”—要裝作什麼也不知道。所以如此,原因在於:“治不逾官,雖知弗言。”就是說,作為君主,不可能越過官吏去治理天下。所以,就是知道了官員作偽犯奸,也最好不明說。只有這樣,才能藏於無事,以示天下無為。才能做到“獨聽、獨視、獨斷”。獨聽者謂“聰”,獨視者謂“明”,能獨斷者,可以為天下王。也就是說,秘而不宣,使人“莫之得聞”,是術治的最重要特徵。在這種神秘化理念下,申不害與後來的韓非,都在自己的著作中系統地總結出了一套用於督察官員的秘密“法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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韓非子總結的法術,主要有兩個系列:其一,辨奸系列七術。這是辨識臣下是否奸惡的七種手段;其二,預警系列—六微。這是在奸行發微階段洞察其蛛絲馬跡的六種手段。凡此種種手段的神秘化,見諸實踐,便自然成為一種不受任何法律規範的秘密操作。其後果,必然帶來政治實踐的神秘化與黑箱化,最終導致“術”與“法”的脫離——術在法外秘密執行。由此,“法術”不再以法治之術而存在,而必然淪落為“權術”—權力擁有者之術。這種“權力之術”的實踐化,必然使權力者擺脫法治而揮灑個人意志,打開了法治淪為人治的秘密通道。正當的監察制度,以陰暗手段的方式去實施,必然使法治意義上的監察督導,淪為只接受權力意志的秘密武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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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種嚴重變異,應該是法家術治派始料不及的。戰國時代,是政治生活陽光化最為充分的一個時代。就其主流說,陽謀精神佔據了政治領域的主導地位。但是,如同宇宙黑洞與太陽黑子一樣,大陽精神的戰國時代,也有陰謀橫行的大量劣跡,也有信奉陰謀政治的君王與國家。其中的典型,就是申不害變法之後的韓國。申不害與韓非子這兩個法家術治派人物,又恰恰都是韓國人,平生最主要的政治實踐,也都在韓國。這是非常值得深入探索的一個問題,這裡只是提出來而已。我們要說的是,如果督察的職能制度化,法家術治派無疑是對中國古典法治文明的巨大貢獻。可是,術治派恰恰是反其道而行之,主張督察術的神秘化,主張督察術的獨事性。不管這一主張在當時有著多少歷史的合理性及當時的必要性,作為一種文明歷史的審查,我們對其弊端,對其危害,都必須予以深刻揭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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從本質上說,非制度化的神秘督察術,與申不害韓非子設定的法治出發點,已經嚴重背離。就其效果說,恰恰是對當時法治的一種深刻破壞,是對健康政治生活的嚴重侵蝕。術治的實際推行,對整個法家的變法實踐,對整個社會的法治實踐,都產生了嚴重的強硫酸式的腐蝕效應。首先,術治在實踐上銷蝕了法家“勢治派”的合理一面,使主張“君權至上”的勢治派,在政治實踐上很容易陷入廟堂陰謀的沼澤地,使君權不再以制度化的權力集中為根基,而陷入難以捕捉的君主專權的術治;其次,神秘術治的推行,也對法治派的法治實踐產生了嚴重的銷蝕作用,使政治生活中的法治環境滲透進秘密的人治因素,最終嚴重扭曲健康陽光的政治文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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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商鞅的法治理念與術治派的深刻對峙這裡有一個很重要的歷史資訊,值得我們關注。與申不害同一時期的大法家商鞅,在《商君書·畫策》篇中,對國家政治災難提出了分析,也提出解決辦法。他是這樣說的:“國之亂也,非其法亂也,非法不用也。國皆有法,而無使法必行之法故,為必治之政,行必行之令……不貴義而貴法,法必明,令必行,則已矣!”商鞅這段論說的核心,強調了一個最根本的法治原則法律是不能自動作為的,必須由君主官員等特定人群組成的權力體系來推行。所以,權力體系中每個人的行為,都必須明白無誤地按照法律行動。個人行為是否以法律為準則,是國家或治或亂的最根本界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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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後,商鞅提出的對策是:“為必治之政,行必行之令;法必明,令必行,則已矣!”也就是說,防止國家政治災難的唯一出路,是使法律政令成為必須見諸每個國家官員實際行動的最高準則,使政令必須成為實際執行的政令。法律政令只要明白無誤地貫徹於君主行動,貫徹於官員行動,國家就不會有混亂災難。這一思想,與管子的“言室滿室,言堂滿堂”的政治陽光化主張,完全一致。可是,術治派卻告訴我們,督察術是不能明白推行的,它必須是秘密的獨事行為。千里之堤,潰於蟻穴。法治災難的缺口,就是這樣開啟的。術治的實踐方式,使它完全脫離了原本的理論設定,成為法家體系的毒素。術治,是一把淬毒的匕首,使健康陽光的政治生活糜爛為難以醫治的膿瘡潰瘍。

中國古代史:申不害的術治理念在實踐中變形,暴露出大量的弊端

商鞅與管子的主張,最充分地說明,依據當時社會的法家認識水平,已經完全洞察了政治活動滲入秘密行為的危害性,並提出了有效的解決方法。必須看到,申不害與韓非子的“術治”主張,不是因為時代的侷限性而產生的思想侷限性,而是一種完全自覺的君權陰謀化理論。即或在當時的政治生活中,這種理論見諸實踐,也帶來了巨大的危害。同時,也遭受到了包括來自法家法治派廣泛而嚴厲的批評。從文明史的意義上說,戰國法家的術治派,是一種有害遺產,我們必須堅決拋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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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小編看來下面的歷史程序也將證明,在韓國變法實踐中推行的神秘化的術治,不管其理論設定的目標多麼正當,都因為其執行手段完全違背了法治的公開化、制度化精神,終於導致了韓國變法的快速流產,並且給這個中原諸侯國留下了久遠的權謀政治的後遺症。各位讀者朋友們有什麼想說的歡迎留言條討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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