這一次,他真的還是個孩子!皮分裂,這要花多少力氣啊?

這一次,他真的還是個孩子!皮分裂,這要花多少力氣啊?

「老師揪學生頭髮造成皮骨分離家長髮聲:將起訴學校及涉事老師」3月5日,苑女士的兒子小宇因上課講話,被老師揪頭髮拖到講臺前罰站,造成小宇頭皮骨分離。醫生診斷為帽狀腱膜下血腫,輕傷二級。因為皮下出血多形成血腫,必須將淤青抽出來,22天內小宇做過7次穿刺手術。據悉,5月1日常某已被刑拘,從從苑女士提供給校長的錄音中得知,校方認為此事是教師個人行為,屬於師德問題。王女士告訴記者,涉事老師常某拿出了一份協議,希望苑與他達成了諒解。但她拒絕了這一要求,並表示將透過法律程式解決。

這一次,他真的還是個孩子!皮分裂,這要花多少力氣啊?

這一次,他真的還是個孩子!皮分裂,這要花多少力氣啊?

這一次,他真的還是個孩子!皮分裂,這要花多少力氣啊?

在這裡!真是個小孩子啊!

我經常不喜歡這樣說:“他還是個孩子”,來表達自己的意見或想法。

由於總覺得這似乎帶有一些“偏見”。但我真的想說的是,他還是個小孩子啊!

皮分裂,這要花多少力氣啊?

即使不是小孩,怎麼大的氣力,也算一種暴力嗎?

再說,敢情這也可以是一位老師幹出來的嗎?

真難以想像。

從另一個角度來看,如果有一個孩子被如此虐待,並且今天被媒體爆料了,那麼在那之前,會不會有另外一個孩子呢?

還有另外一批

可能傷得不太重,但傷低不等於沒有傷!

並且身體受傷,或許容易康復。

但精神上的傷害,可以永遠存在!

用手指頭指點,不要讓老師把孩子當球玩。

老師們就是一言不發,文質彬彬、脾氣暴躁、嚴厲,不管是不是有問題。

多數派很好,但是我們也不能否認害群之馬的存在。

並非每個人,都如此幸運,能夠遇見一個非常好的老師。

筆者認為,假設事實如家長新聞所述為真,教師不僅要受到行政處罰,還要受到刑事處罰。

差不多所有的師德失範的案例,都是這一思路。

按行政處理,即撤銷教師資格、開除學籍。

但是,這樣懲罰這些敗類遠遠不夠。

懲惡揚善,嚴於律己,才是教師的最佳境界。

根據最近的新聞,輕傷二級,這已經是穩定的故意傷害了,判處6個月的刑期,處罰對他有用嗎?而且我不知道

但願不要把認罪適用於他,否則這位老師的敗類很可能會得不到應有的懲罰。

對教師體罰學生的行為,我國法律有明確的處罰措施。

第4條應予處理之教師違反職業道德之行為如下:(五)歧視、侮辱或虐待學生;對教師的處理按照下列許可權決定:(一)警告、記過、記過;公立學校教師由其所在學校提出建議,學校主管教育部門決定;私立學校的教師由其所在學校決定,報主管教育機關備案。降低崗位等級或撤職處分,由教務處提出建議,學校主管教育部門決定,報同級人事部門備案。開除處分,公辦學校教師由其所在學校提出建議,學校主管教育部門決定,報同級人事部門備案。非公辦教師或未納入人事編制管理的教師,由所在學校決定,解除聘用合同,報主管教育部門備案。對批評教育、誡勉談話、責令檢查、通報批評,以及取消教師在評優評先、職務晉升、職稱評定、崗位聘用、工資晉級、申報人才專案等方面資格的其他處理,根據管理許可權,由教師所在學校或主管部門根據情節輕重,作出決定。處置中小學教師違反職業道德行為的方法(2018年修訂)

只要符合刑法規定的故意傷害罪的構成要件,就可以構成犯罪。

而且傷到頭皮,這就妥妥構成了傷害。

第二百十四條故意傷害人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犯前項之罪,致人重傷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因特別殘忍行為致人重傷而致嚴重殘疾者,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死刑。該法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未成年人保護法》第21條,學校、幼兒園、託兒所的工作人員應當尊重未成年人的人格,不得對其實施體罰、變相體罰或其他有損人格的行為。

《民法侵權責任篇》規定,教師體罰學生,學校應承擔相應的民事賠償責任。

最終結果

根據苑女士提供的錄影,這所學校是當地數一數二的學校,老師也是好老師,學校副校長居然還說學校沒有什麼責任,是老師個人的師德問題,不可接受。

您相信這是一個好老師做的事情嗎?

絕不會是第一次,否則絕不會如此兇猛。

要說一定要追究他的刑事責任,一查到底,讓他遠離兒童。

可是,心裡又禁不住哀嘆,到底是什麼讓一個好老師變成了這樣。

難道他就不能信賴父母?

孩子們的呼喚,他有沒有迴應?

難道他的眼睛是孩子們一雙雙期待的眼睛?

真讓人傷心啊…

快樂的人用一生治癒童年,不幸的人用一生治癒童年。

為兒童的幸福生活,也為兒童的快樂童年。

上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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