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掛靠人已與發包人結算,掛靠人能否再要求自己與發包人結算?

被掛靠人已與發包人結算,掛靠人能否再要求自己與發包人結算?

《2022法院審理建設工程合同糾紛裁判規範檔案彙編(3。0版)》封面

下載《2022各地法院審理建設工程合同糾紛裁判規範檔案彙編(3。0版)》

【內容簡介】《2022法院審理建設工程合同糾紛裁判規範檔案彙編(3。0版)》,彙集了全國各地法院審理建設工程合同案件裁判規範檔案,是房地產開發企業、建施工企業法務、商務、律師等相關領域工作人員在處理相關事務時,必不可少的重要參考資料。

實務問題

被掛靠人已與發包人完成工程結算的,掛靠人能否再要求自行與發包人結算?

裁判觀點

案涉工程已竣工驗收合格並移交業主單位使用,東方公司作為被掛靠人已與發包人亞星公司簽訂工程結算協議書對工程價款進行了結算,黃建國作為掛靠人,要求由其對工程價款進行結算,沒有法律依據。在東方公司與亞星公司雙方確認工程專案結算總價基礎上,原審根據已支付工程款、已支付的剩餘工程款、已支付的社會保險費,黃建國的自認等,結合舉證責任分配規則,從而認定需要向黃建國支付工程款的數額,不缺乏證據證明。

裁判理由

再審法院認為:根據案件基本事實及法律規定,東方公司與黃建國的申請再審事由均不能成立,理由如下:

根據查明的事實,東方公司雖然名義上將承包亞星公司的工程內部承包給黃建國,但實質上是沒有資質的實際施工人黃建國借用有資質的東方公司名義施工,原審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第一條第二項規定,認定《建設工程施工合同》與《工程施工內部承包協議書》無效,具有事實和法律依據。黃建國與東方公司之間系借用資質關係,但建設工程領域借用資質的行為違反了法律的強制性規定。故原審不予支援東方公司二審上訴請求黃建國按照案涉工程價款的1。2%計取收益費,適用法律並無不當。此外,東方公司申請再審以相關稅務部門出具的處罰決定書的《回覆》以及相關繳稅明細等作為“新證據”的主張,不符合民事訴訟法第二百條第一項的規定,不足以推翻原判決,本院不予支援。

雖然《建設工程施工合同》因亞星公司未取得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等規劃審批手續及實質上是黃建國借用東方公司資質簽訂而無效,但建設工程質量合格,可以參照合同約定結算工程價款。案涉工程已竣工驗收合格並移交業主單位使用,東方公司作為被掛靠人已與發包人亞星公司簽訂工程結算協議書對工程價款進行了結算,黃建國作為掛靠人,要求由其對工程價款進行結算,沒有法律依據。在東方公司與亞星公司雙方確認工程專案結算總價基礎上,原審根據已支付工程款、已支付的剩餘工程款、已支付的社會保險費,黃建國的自認等,結合舉證責任分配規則,從而認定需要向黃建國支付工程款的數額,不缺乏證據證明。此外,黃建國申請再審以《關於解決黃崗寺嵩山路專案工程決算問題的請示》等作為“新證據”的主張,不符合民事訴訟法第二百條第一項的規定,不足以推翻原判決,本院亦不予支援。

案件索引

最高人民法院《河南東方建設集團發展有限公司、黃建國等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民事申請再審審查民事裁定書》

被掛靠人已與發包人結算,掛靠人能否再要求自己與發包人結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