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疑罪從無”是對壞人的放縱嗎?是法律漏洞嗎?

我聽見有人議論,說“疑罪從無”是對壞人的放縱,是法律的漏洞!真的是這樣嗎?咱們今天來聊一聊這個話題。

什麼是“疑罪從無”呢?比如說,這個人百分之九十都殺了人,但是不能百分之百的確定,那麼,根據疑罪從無原則,法官就應當判這個人無罪。

看到這裡,你是不是非常憤怒,都有百分之九十的把握了,為什麼不是判死刑,而是判無罪呢?先不急,咱們來看一個真實的案件:聶樹斌案。在94年的時候,發生了一起比較殘忍的強姦殺人案件,當時,公安機關收集到的種種證據都指向聶樹斌,也就是大機率都是聶樹斌乾的。

後來,

法院經過審理,判處了聶樹斌死刑,被槍決的時候他只有20多歲。多年以後,真正的殺人兇手出現了,他承認了在聶樹斌案中,真正的強姦殺人兇手是他。經過核實才得知,聶樹斌當年真的是被冤枉的,殺錯人了。

法院透過再審,改判聶樹斌無罪,國家賠償聶樹斌家人260多萬。雖然冤案平反了,但是,二十多歲年輕小夥聶樹斌已經死了,人死不能復生,多麼的可惜。

這是血的教訓。所以,國家為了減少冤假錯案,最終確立了“疑罪從無原則”。

你看,疑罪從無並不是對壞人的放縱,而是為了減少和避免了冤假錯案的發生。

就像培根說的:“一次不公正的審判,比十次犯罪所造成的危害還要嚴重。因為犯罪只不過弄髒了水流,而不公正的審判直接汙染了水源”

這就是法律為什麼要規定疑罪從無的原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