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判決書已經生效了,雙方可否協議變更判決書內容?

直接說答案:關於給付財產、履行行為方面的內容是可以協議變更的,但是關於人身部分的內容大多是不可以協議變更的。

接下來我們舉例說明。

民事判決書已經生效了,雙方可否協議變更判決書內容?

可以協議變更的型別:

判決中關於財產給付內容的部分。

比如①借款糾紛案件,判決張三償還李四借款一萬元,②侵權糾紛案件,張三因為毆打李四,而被判決賠償李四一萬元,③合同糾紛案件,張三因為沒有履行合同,被判決賠償李四違約款1萬元。在這些情況下,張三和李四都可以協商:或者不給付任何賠償款項或者少給付,這個只要雙方同意就是可以的。不過為了謹慎起見,建議雙方還是以書面的形式明確的表示出來為宜。

關於履行行為內容的判決。

比如,判決一方給另一方賠禮道歉,或者在報紙上宣告道歉等等,那麼權利人完全可以放棄這項判決,或者是雙方自願協商,透過補償金錢的方式來解決,這當然就是改變了原來判決的內容。

關於確認所有權的案件

。比如,張三起訴李四以後,法院判決某一件物品,比如房產或者某一臺車,歸張三所有。在這種情況下,張三和李四完全可以透過協議的方式約定這臺車歸李四所有。

民事判決書已經生效了,雙方可否協議變更判決書內容?

可以協議變更,但是需要履行相關手續的型別:

關於不準離婚的判決

。比如,一方起訴要求離婚,但是法院判決不準離婚。但是雙方如果還想離婚,並且達成離婚協議的話,完全可以到民政局去協議離婚。

關於准予離婚的判決

。這種判決一旦生效,雙方的婚姻關係就自行解除了,是無法再進行變更的。也無需到婚姻登記機關去領取離婚證,因為從法律效力上來說,判決書與離婚證的效力是一樣的。當然,如果非得較真的話,雙方也可以透過其他的方式比如說再另行登記復婚,不過這種情形並非改變了原來的判決,而是重新進行的登記。

民事判決書已經生效了,雙方可否協議變更判決書內容?

不能協議變更的型別:

1.關於確認婚姻無效的判決

。理由同上,只要判決生效了,婚姻就不復存在了。與上邊不同的是,如果存在法律規定不能結婚的情形,則不能繼續再次登記結婚。這主要規定在民法典第1051條之中。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一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無效:

(一)重婚;

(二)有禁止結婚的親屬關係;

(三)未到法定婚齡。

民事判決書已經生效了,雙方可否協議變更判決書內容?

2。

關於解除收養關係的判決

。司法實踐中有這樣的案例,養子女不撫養自己的養父母,養父母因為有法律上的子女,就無法申請低保。為了爭取低保而提起解除收養關係的訴訟,判決生效後,收養關係當然就解除了,養父母因沒有子女了,就可以申請低保了。這種情形也是無法再恢復的,因為要辦理收養關係的話,必須的滿足收養法規定的條件,而這個時候雙方都已經成年了,肯定不能符合收養的條件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