回家探視老父親卻被哥哥阻攔?北京這對兄妹鬧上法庭

隨著年歲增長,一些老人的精神狀態和自主意識能力會有所下降,因老人身後有較大的財產經濟利益,一旦其行為能力受限,子女之間“搶”老人監護權,一方子女阻撓其他子女探望老人等現象多有發生。那麼,成年子女對父母是否享有探望權?對於民事行為能力受限的老年人,其監護人又是否有權阻止其他成年子女對父母行使探望權呢?

王老先生妻子去世後,王老先生因患腦部疾病喪失記憶,兒子王先生向法院申請確認王老先生為無民事行為能力人,並申請指定自己為王老先生的監護人。王先生提交的其父所在地居委會證明記載:王先生系王老先生之子,指定王先生為王老先生的監護人。經過特別程式,法院最終判決王老先生為無民事行為能力人,王先生為王老先生的監護人。其後,王老先生一直與兒子王先生共同生活。

回家探視老父親卻被哥哥阻攔?北京這對兄妹鬧上法庭

過節期間,王老先生的女兒王女士前往王老先生住處,想探望父親,但因兄妹家庭矛盾等原因,王先生總以各種理由拒絕妹妹回家看望父親,致使王女士長期無法探望父親,也不瞭解父親日常生活是否被照料周到。因擔心父親身體健康等,王女士遂起訴哥哥,請求法院判決自己每星期探望老父親一次,王先生應予協助。

一審法院認為,家庭成員應當關心老年人的精神需求,不得忽視、冷落老年人。與老年人分開居住的家庭成員,應經常看望或問候老年人。王女士作為子女,要求探望父親是其要求履行贍養義務的表現,符合家庭倫理,有利於家庭關係和諧。因王老先生現與王先生共同居住,並由王先生照顧,故王女士探望父親時應與王先生協商探望時間及方式,王先生不得阻撓,同時王女士探望父親時不得影響王老先生的正常生活。一審法院結合王先生、王女士的工作生活等情況,確認王女士每月第一週週六9時至11時探望王老先生,王先生應予協助。

王先生提起上訴。他不同意王女士探望父親,認為子女探望父母,常回家看看是一種法定義務,並非權利,王女士無權起訴,而且自己作為王老先生的監護人,有權拒絕王女士探望父親。

北京一中院審理後認為,王女士作為王老先生之女,其探望父親是行使贍養權和履行贍養義務的組成部分,對其父享有探望權。王老先生被認定為無民事行為能力人,王先生作為其監護人,應以最有利於被監護人利益為原則,保護被監護人合法權益為監護職責。王女士雖未與王老先生共同居住生活,但從保護老年人合法權益,防止監護人濫用監護權侵害老年人利益角度出發,王女士對王老先生行使探望權不僅可以更好地履行贍養義務,還起到監督、輔助監護人行使監護職責的作用。故二審法院駁回王先生上訴請求,維持原判。

法官說法

成年子女對父母是否享有探望權?

探望權,通常是離婚後不直接撫養未成年子女一方的父或母來主張行使探望權。那麼作為成年子女,對父母是否享有探望權呢?《中華人民共和國老年人權益保障法》規定,家庭成員應當關心老年人的精神需求,不得忽視、冷落老年人。與老年人分開居住的家庭成員,應當經常看望或者問候老年人。

法官認為,成年子女探望父母,符合民法公序良俗原則,其探望權包含在子女贍養權中,非因法定事由不得予以限制或剝奪。因此,成年子女對父母同樣享有探望權。

成年子女探望父母的目的是以老年人能獲得親情和溫暖為前提,以有利於老年人的最佳利益為原則,不得僅為滿足子女需求或者其他利益,更不能以強迫方式迫使老年人接受探望,因此子女在探望時應尊重老年人的真實意願,並充分考慮老年人身體、精神狀況和居住狀況等條件。

因此,作為被探望物件的父母有拒絕成年子女對其探望的權利。子女探望父母的權利須經被探望者同意才能實現,成年子女不能以強迫的方式要求父母接受探望,只能在徵得被探望者本人同意後,協商確定探望時間、地點和方式等。成年子女行使探望權時要充分考慮被探望父母本人的身體和精神健康狀況、居住情況等,以老年人最佳利益為原則,保障老年人的身心健康,使老人在晚年獲得親情上的溫暖和情感上的慰藉,促進家庭和諧,盡享晚年福祉。

老人監護人是否有權阻止其他成年子女探望?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二十六條第二款規定,成年子女對父母負有贍養、扶助和保護的義務。監護人應當按照最有利於被監護人的原則履行監護職責。監護人不得濫用監護權損害被監護人的合法權益。

未與老年人共同生活的成年子女,對行為能力受限的老年人行使探望權,不僅是給予老年人生活上的短暫照料和精神上的溫暖親情,更是對與老年人共同生活的監護人之監護行為的一種輔助與監督方式。因此,從保護老年人合法權益,防止監護人濫用監護權侵害老年人利益角度出發,充分保障未共同生活的成年子女對老人行使探望權,不僅可以更好地履行贍養義務,同時起到監督、輔助監護人行使監護職責的作用。

(原標題:回家探視老父親被阻?北京一中院終審判決保障子女探望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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