鰲拜之死的真正原因,並不是謀反?| 文化縱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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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遠廉

趙世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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鰲拜,姓瓜爾佳氏,滿洲鑲黃旗人,是清初滿族重要的軍事將領,榮任輔政大臣,執掌軍國大權。

後被年僅十六歲的康熙以“布庫遊戲”擒拿,結束了清史上的“鰲拜輔政時期”。

儘管影視劇往往塑造出鰲拜篡權謀私、意欲謀反的形象,但本文作者透過對鰲拜及其輔政時期的各項政策的考察,提出了幾點不同於主流觀念的論斷:鰲拜個人還是他輔政的情況,都比較複雜,很難一筆抹煞。

鰲拜輔政期間的換地圈地、結黨營私等禍國殃民的弊政無庸諱言,但

他打擊一部分不願與清合作的江南漢族地主的行動,以恢復祖製為藉口的一些作為,以及在整頓吏治、恢復經濟和民生、對鄭氏行動等方面的政策,也在推動了當時的社會發展。這一點,玄燁心知肚明。從鰲拜身後獲得的隆典看,鰲拜並非極其危險的鉅奸,而仍是清帝褒獎的有功之臣。作者認為,不

能過

高估計康熙捉鰲拜的社會意義,把它說成是“扭轉了倒退的政策趨勢,搬開了阻礙歷史前進的絆腳石”

的扭轉乾坤之舉。

對於歷史人物,也需要基於史實,進行一分為二的客觀評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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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僅代表作者觀點,供諸君思考。

導讀

本文原載《民族研究》,

順治元年(1644)清兵入關以後,中國的形勢錯綜複雜。一方面農民軍餘部和各地人民的

抗清鬥爭如火如蔡,另一方面南明勢力也對清政府的統治有所威脅。雖然經過順治一朝多次大規模的軍事鎮壓,但到順治末康熙初,西南的永曆政權和大西軍餘部、東南沿海的鄭氏,政權以及夔東十三家軍等抗清力量依舊存在,一部分漢族地主仍然不願與清政府合作。

論鰲拜輔政

連年戰亂,導致社會經濟的嚴重凋弊,人民生活困苦不堪。湖南嶽州“骼胔盈道,蓬蒿滿城,

”,衡州

在這種情況下,如何鞏固自己的統治,完成對全中國的統一,乃是清朝政府面臨的頭等要務

;江西吉安、贛州一帶,“廬舍俱付灰燼,人蹤杳絕,第見田園鞠為茂草,郊原盡屬丘墟……査保甲不滿千人,稽倉庫並無錢穀,城內數宅茅房,

村不見一廬舍,路不見一行人

雲南戰亂延續最長,順治十七年,當地“每市鬥米一石,實賣至二十五、 六兩,沿途窮民,有死於旁溪曲徑,

“春夏米價騰湧,百姓餓死大半”

”,其它如四川、貴州等地也都極為殘破。順治十七年六月,戶部條奏說:“國賦不足,民生困苦,皆由兵馬日增之故,合計天下正賦止八百七十五萬餘兩,而云南一省需銀九百餘萬兩,竭天下之正賦不足供一省之用”。

小民唯以安居,官雖設而無民可治,地已荒而無力可耕” 。

順治朝的政局,也是風雲時起,變化不定。順治七年十二月,皇父攝政王多爾袞病逝。福臨親政後,雖然追論多爾袞“逆謀”大罪,削爵沒籍,懲其黨羽,但在治國方針、政策上,沒有發生根本的變化。

甚有母食其女,子棄其父,慘不堪言

這種政策雖然有利於滿漢民族矛盾的緩和及統治基礎的擴大,但同時也帶來了許多弊病。正如後人所述,“大兵入關時,明臣迎降,睿忠王權宜任之,故勝國弊政,未盡釐正”。

這樣,如何保證財政收入、努力恢復經濟、而同時又繼續進行征服和統一的戰爭,就是當時的清朝統治者面臨的重大課題。

如以陳名夏為首的社局人物和以馮輕為首的閹黨餘孽各自引薦南北名士,在朝中互相傾軋。“人人各親其家而私其黨”。

仍是在保證滿族貴族統治的前提下,重用漢族官吏,提倡漢族文化,沿用故明制度。

,建立“十三衙門”, 以致內監吳良輔等交結內外官吏,營私舞弊。從中央到地方的各級官吏不盡心任職。反而貪汙受賄,並勾結地方豪富,行私中飽,拖欠錢糧。這些情況對於一個新興的王朝來說都是致命傷,需要及時醫治。

由於多爾袞和福臨大量任用明朝降官,明末的黨爭就被帶上了清初政治舞臺,

此外,順治年間的一系列惡政,如圈地、逃人、剃髮、遷海等等,依然給人民帶來極大的苦痛。順治十一年和十二年福臨三次下詔,厲行逃人法;為防止鄭成功的襲擊,順治十三年命沿海各地守官“嚴禁商民船隻私自出海”並“不許片帆入口”,開始了海禁,順治十七年更擴大了十四年開始的“遷海”,命令從遼東到廣東的沿海各地“片板不許下水,粒貨不許越疆”。這些弊病,或是導致人民流離失所,掙扎在死亡線上,或是迫使他們結聚山林, 奮起反抗。清朝統治者如不對其加以重視並著手解決,勢必造成統治的新的不穩。

順治十八年正月初七日的晚上,福臨死於大內養心殿, 身後留下的並非萬事大吉的太平盛世,而是一個問題叢生、矛盾複雜的艱難局面。

福臨還繼承了明重用閹宦之惡習

所以在拉攏漢族地主階級以擴大其統治基礎的同時,注意消除與彼同來的一切陋風惡習,也是清廷需要解決的問題。

這是與鰲拜個人的履歷和勢力分不開的。

但是,繼位時年甫七齡旳玄燁,還沒有控制大局的能力,因此這樣一付重擔就落在了順治遺詔指定、孝莊太后博爾濟吉特氏暗中贊助的四位輔臣的肩上。

,滿洲正黃旗人,是碩色之子,其叔希福任內弘文院大學士,封三等子。索尼在入關前於吏部任職,也曾率領士卒從徵廝殺,順治年間升任內大臣兼議政大臣,總管內務府,封一等伯。

順治遺詔“特命內大臣索尼、蘇克薩哈、遏必隆、鰲拜為輔臣”,鰲拜名列最末。那麼,為什麼史學家們往往稱此時期為“鰲拜輔政”時期呢?

,滿洲正白旗人,其父為額駙蘇納。蘇克薩哈曾在松山之戰中追敵有功,被授騎都尉世職。在多爾袞死後,訐告睿王謀逆,投靠福臨,授為領侍衛內大臣,封二等子。

索尼

,滿洲鑲黃旗人,清初開國元勳弘毅公額亦都之子,母為和碩公主,崇德年間松錦之戰及入關後與農民軍餘部的戰爭中皆立有功勳,順治九年亦授領侍衛內大臣,議政大臣,襲封一等公。

蘇克薩哈

,是清初著名五大臣之一直義公費英東之侄。鰲拜自崇德間徵皮島立功被授巴圖魯之後屢立戰功,成為清初非皇族的著名軍事將領之一,而他對福臨皇權的堅決捍衛,更使他在滿族貴族中佔有特殊的地位,順治八年他任議政大臣,領侍衛內大臣,封二等公。

遏必隆

據記載,“先是輔政時,索尼老病,鰲拜多專政,與蘇克薩哈不相能,遏必隆不能自異”。關於索尼的年齡,一般史籍皆無記載,査英國《東方藝術》雜誌,見有流傳至日本的索尼畫像之照片。從其畫軸後題簽的照片可見以下幾句:“輔政大臣索,五十五歲,水獺皮邊袖朝服,順治十二年奉上欽賜”。由是可知,順治十二年索尼五十五歲,順治十八年輔政時已六十一歲,加上史籍說他疾病纏身,的確不可能發揮較大的作用了。在這種情況下,鰲拜地位的提高也是必然的。所以我們說,儘管遺詔把鰲拜排在輔臣的最後,但他所起的作用不但不是最小,而且正相反。從另一個角度說,這四位輔臣都是上三旗的滿族軍事貴族,他們除了旗與旗之間的內部爭鬥之外,在輔政期間實行的政策基本上是一致的,

鰲拜

當然,鰲拜的大權獨攬也是有個發展過程的,這在後面還要詳 述,但我們畢竟從前面幾方面瞭解到此時期稱作“鰲拜輔政”時期的原因,我們把這一時期各方面事情的分析作為對鰲拜輔政的分析也正基於此。

從這四個人的履歷來看,索尼能文能武,又是四朝元老,地位較高,蘇克薩哈與遏必隆立功較少,能力又不很強,所以輔臣中地位與索尼不相上下的,就只有戰功赫赫的鰲拜了。

也就是說,鰲拜的主張也同樣代表著其他輔臣的意見。

這份以十四罪自責的遺詔,大半出於孝莊太后及輔臣夥同擬旨之臣王熙的篡改,此事已見於孟心史《清初三大疑案考實》,此處無庸贅述。

比如,遺詔所說“漸習漢俗”,更張舊制,對滿臣“不能信任”,對諸王貝勒“晉接既疏,恩惠復鮮”,“委用宦寺”,糜費錢糧、不能勵精圖治等等,皆非虛無縹緲之事,而是順治年間政治活動的一個個側面。很顯然,從孝莊太后到四位輔臣,對這些問題是深為不滿的,於是他們反覆強調“率循祖制,鹹復舊章,以副先帝遺命”,在政治、經濟、軍事等各方面實行了一系列不盡相同於順治年間的方針政策。

鰲拜輔政時期方針政策的趨向,首先是透過“順治遺詔”表現出的。

需要作具體的分析。

但其中自責之事卻決非偽造杜撰,而是歷史真實的反映,是篡改者所不滿的事實。

但是,至於輔政時期的一切政策是否都是“復舊政策” ?所謂“率循祖制,鹹復舊章”的一切活動是否又都是“違背當時歷史發展趨勢”?

首先是關於鰲拜輔政時期的滿漢關係問題。

是其既定國策,無論是在皇太極、多爾袞和順治帝執政時期,還是在康熙八年五月玄燁親政以後,這一國策是變化不大的。

這從皇太極斥責祖可法等奏請恢復從奴僕中選拔儒生的制度,從厲行“逃人法”,從順治十四年“科場案”等數不勝數的事實中,可以看得非常清楚。鰲拜輔政時期自然也不會例外。特別是順治年間明朝降官帶來的許多弊政,一部分地方漢族紳衿對清統治者的不合作態度和惡行劣跡,就更增加了對漢臣不信任的因素,致使他們 得出了

清朝統治者的“首崇滿洲",

的結論。但是,由於需要依靠大量漢官作為他們統治中國的基礎已成為歷史的必然,

不管他們對漢族地主表示多麼友善,一旦觸及滿族統治者切身利益,危及滿族貴族統治地位的時候,他們“重滿輕漢”的根本原則就暴露無遺了。

順治十八年三月,鰲拜等下令將制度上“滿漢分別、參差不一者,或前後更易、難為定例者”,根據“太祖、太宗成憲斟酌更定”,但對“有今昔異宜、時勢必須變通,有滿漢懸殊、定例難於歸一者,亦須斟酌至當,詳明具奏”。

“明季失國多由偏用文臣”

如康熙元年諭都察院,“巡視茶馬一差,近經部議,滿漢兼差,已經奉旨準行。今思巡茶馬差原系漢御史,從無差滿官之例,以後著仿照舊例,止差漢官,不必兼差滿官”,表明其因事任人的原則。理藩院“專管外藩事務”,從其工作性質出發,應以滿蒙人負責為宜。鰲拜等認為它“責任重大,今作禮部所屬,於舊制未合”,抬高了它的地位,其尚書“照六部尚書,入議政列”,這個改變並不是抬高滿族機構——“重滿”之舉。

鰲拜等在強調滿族貴族統治地位、打擊明末弊政殘餘的同時,並沒有在順治朝滿漢關係的格局上作更多的改變。

至於康熙親政後沿用此制,雍正時還以王公、大學主兼理院事,正是鰲拜時期這一政策的繼續和發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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順治十五年,福臨曾將皇太極時建立的內三院名號,仿明制將大學士改為殿閣大學士,滿漢“仍俱正五品”,比順治初年俱正二品有所降低。但並無差別。順治十八年,鰲拜等以不合舊制恢復內三院名色,“設滿漢大學士等,照尚書、侍郎品級”,即大學士為正二品,恢復的乃是順治初的定製。同年亦定內三院滿漢大學士各一員,滿學士二員,漢軍學士及漢學士各一員,滿漢比例大致相等。六部在清初統治者眼裡一直是要比內三院更重要的,所以鰲拜等在康熙六年曾定滿尚書為一品,漢尚書為二品,略有差別。但實際任事的滿漢尚書、侍郎人數是相當的,均為滿漢各一人。

就地方行政機構而言,順、康、雍時期“八旗人員之任督撫者,漢軍十居其七,滿洲十居其三,蒙古僅二人”。而在順治年間和鰲拜輔政時期,任督撫者幾乎沒有滿蒙人,漢軍旗人在總督中約佔十分之八,一般漢官佔十分之二,在巡撫中漢軍旗人與一般漢官平分秋 色,前者略多,只是到輔政末期,才有極少幾個滿蒙人充任督撫。還不如康熙親政以後的多。至於府州縣各級官吏,幾乎是清一色的漢官。這種中央機構中“滿洲”稍佔優勢,地方軍政大員中漢軍與漢人平分秋色、低階官吏幾乎全為漢人把持的情況,從多爾袞入關定製直到清代進入後期,變化都是不大的,鰲拜輔政時期也不例外。

這說明他們並不排除“時勢必須變通”的東西,並不完全要恪守成規,一切恢復祖制。

眾所周知,清朝的少數民族政策比較成功,是與理藩院的作用分不開的,因此鰲拜等認識到“理藩院職司外藩王、貝勒、公主等事務,及禮儀、 刑名各項,責任重大,非明朝可比”,從而加強對少數民族的控制和管理,實際上是有積極意義的。

因此,

儘管鰲拜等輔臣比較強調“首崇滿洲",

針對晚期弊政在順治朝的遺留,鰲拜等進行了一些整頓和改革,來提高行政效率和官員的工作能力,清除官場惡習。

但由於這樣一種滿漢地主階級統治的基本格局沒有改變,因此,滿漢關係沒有發生重大的變化,漢化的趨勢沒有被遏止。

輔政伊始兩星期後,鰲拜等詔諭各官,“朕以沖齡踐祚,初理萬幾,所賴爾大小臣工,同心協力,矢效贊襄”。次日,兵部尚書兼都察院左都御史阿思哈就提出對巡按御史的十項要求,對能夠“恪遵上諭,潔己愛民,獎廉去貧,興利除害……又能大破情面,糾察地方惡宦劣衿者”分別升遷;能“謹慎奉法,察吏安民者仍留原任”;“行事碌碌,無實政及民者”降調外用;而“徇情貪賄”者要革職治罪。奏上之後,御批:“這所議各款,務須恪遵力行,不得視為虛文,著通行嚴飭。”

為了提高行政效率,順治十八年三月,鰲拜等要求“進奉本章,關係政務,應切實陳奏……

其次,是關於鰲拜輔政時期的吏治整頓問題。

。數月後,由於看到中央各部門回覆奏章時往往任意拖延,認識到“各部事務雖鉅細不同,於國政民情均有關係,理宜速結”,

順治十八年二月,他們藉口“凡事皆遵太祖、太宗時定製行”,革除內官十三衙門,“內官俱永不用”。這為有清一代避免宦官干政開闢了道路。

此外,對各省督撫奉命査處事件也按各省距京師的遠近不同分為四類,制定限期,“違限者按年月處分”。後來還多次重申,“部院官員辦理之事,皆關國政,……如仍前因循草率,以至壅積者治罪”,可見對此問題的重視。

事情正理,明白敷陳,不得用泛泛文詞",規定本章“不得踰三百字"

康熙四年,曾諭有關各部門嚴査督撫在地方的劣政,諸如私徵強派,威逼驛站官役多派乘馬支應,攜帶家人至任所“入兵丁數內食糧”,縱容奸徒惡棍擾亂正常貿易等等,並下令對此嚴行禁止。同年十二月,鰲拜等又指斥督撫公然受賄,下令對他們“從重治罪”。康熙五年,“四大臣欲每省差大臣二員,設立衙門於督撫之旁,以廉督撫“,雖因方法不妥而未行,但卻反映了鰲拜等整肅地方吏治的決心。

於是規定了各衙門完結事務的時限,“如仍前含糊遲緩,任意遷延,治罪不貸”。

康熙二年,又由“戶部題定徵收地丁錢糧總作十分考成則例”。此外,鰲拜等仍以勸墾荒地之多寡對地方官員加以獎懲,如河南總督劉清泰、巡撫張自德,偏源巡撫周召南,湘廣巡撫劉兆鱗等,先後以勸墾荒地功, 被加部尚書、侍郎銜。又對“墾地後復荒者”、“荒地捏報墾熟者”,“督撫降級罰俸、道府降級呼叫,州縣等官革職”,以解決墾荒中出現的弊病。

鰲拜等認識到,“民生之安危,由於吏治之清濁,吏治之清濁,全在督撫”,因此對各地督撫是否清正稱職十分注意。

,結果康熙元年有十一位督撫留任,一人解任,一人休致,一人以原官致仕,一人著降一級呼叫。為提高行政效率,減少財政開支,康熙四年及五年把六科滿漢給事中由十二員減少到四員,康熙六年將各省左右布政使裁撤一員,只稱布政使;同年十一月考察軍政後,

由於經濟問題是當時政府面臨的大事,因此鰲拜等命“今後經管錢糧各官,不論大小, 凡有拖欠參罰,俱一體停其升轉,必待錢糧完解無欠,方許題請開復升轉”,並“定直隸各省巡撫以下、州縣以上徵催錢糧未完分數處分例”。

,康熙七年四月,“裁直隸各省大小衙門吏攢承差等役三千八百四十九名”, 七月“甄別才力不及滿漢官二十七員”,分別降革。而另一方面,鰲拜等對地方官吏能“不論滿州、漢軍、漢人,應揀選賢能推用”,“遇有緊要員缺,著不論資俸,將才能之員選擇補用”, 並將熟悉民間疾苦,“才能夙著”的地方官內擢為科道言官,令其“據實指陳,有裨政治”。

在此基礎上,鰲拜等下令各部院長官“俱著自行陳奏”功過,又下令對現任督撫加以甄別

康熙元年, 為簡化官吏考核制度,鰲拜等曾停止京察大計,“俱著三年考滿”,並定出考滿規則。康熙四年,他們又停止考滿,恢復京察,定每六年考察官員一次。這樣的來回變化,也無非說明輔臣們對吏治的重視。

當然,在封建社會,特別是在其末世,政府機器中的許多弊病已經積久難除,統治者的良好願望也並不一定能收到好的客觀效果,鰲拜輔政時期亦不能例外。因此,康熙六年內弘文院侍讀熊賜履對當時弊病的指摘定有事實為根據。但並不能因此而否定鰲拜在整頓吏治方面的努力,

將貪酷、不謹、罷軟、年老、有疾、才力不及、浮躁等官共五百六十三人“處分如例”

再次,關於鰲拜輔政時期努力恢復經濟的問題。

這種裁撤冗吏、罷免不職,不拘資歷、任人以才的做法,顯然有利於吏治的整頓。

在鼓勵墾荒方面,除了前述以墾荒對官吏實行考成外,政府也鼓勵百姓承種荒地。順治十八年六月,針對順治朝以來所以無人承種荒地是因為“耕熟後往往有人認業,興起訟端”的情況,鰲拜等聽從河南御吏劉源浚的建議,“先給帖文,以杜爭端”,並“除三年起科之外,如河工、供兵等項差役,給復十年,以示寬大之政“。

特別是康熙、雍正時繼續執行了這些措施,為“康乾之治”創造了有利條件, 就更不能掩沒鰲拜輔政時期在這方面的貢獻。

清初四川社會殘破,鰲拜等亦接受官員建議,准許各冊籍有名無業或無名無業之人,由官府“措處盤費,差官接來安插”,並提出“無論本省、外省文試官員,有能招民三十家入川、安插成都各州縣者,量與紀錄一次;有能招民六十家者,量與紀錄二次;或至百家者,不論俸滿,即準升轉”。這對恢復四川的農業經濟是有積極意義的。

在軍事行動並未完全停止的同時,鰲拜等也盡力恢復經濟。

康熙三年山西太原府屬十二州縣旱災嚴重,地方官至次年才行申報,並徵收了當年的賦稅,“上以地方官察報遲延,有失撫卹之道,下旨切責”, 並準蠲免次年錢糧和發倉賑濟。按清初例,災十分者只蠲額賦十之三,康熙四年山東濟南等六府旱災嚴重,政府就將全部錢糧豁免。數日後,鰲拜等又下令戶部注意防止地方官乘蠲免之機“侵扣肥己”,“使小民不沾實惠”,並提出對犯有這樣罪的大小官員從重治罪, 決不饒恕。除此之外,還規定地方官在察看災情之時,“隨帶人役,務極減少,一切執事,盡行撤去”,切實保證蠲政的實效。

據《清聖祖實錄》的不完全統計,輔政八年中, 除康熙三年六月下令將順治十五年以前各項錢糧悉予蠲免這一次大規模蠲免外,政府進行了包括災蠲、欠蠲之內的各類蠲免共一百七十四次,涉及十六個省的七、八百個府州縣衛。除頻行蠲政之外,鰲拜等主張嚴禁加派。順治十八年七月,清廷因用兵等以致入不敷出,下令加派練餉,直到錢糧充足日為止。但由於地方凋弊,人民困苦,鰲拜等又只得於當年十二 月下令“急停,以舒民困”,“除順治十八年已派外,康熙元年通行停止”。

此外在國家財政比較拮据的情況下,由政府對湘廣等地窮民及河南等數省投誠官兵發給牛種銀兩,使他們有可能墾種田地,務農為生,這在以前是沒有過的。

為了保證經濟恢復,鰲拜等也毫不例外地實行了 “輕徭薄賦"政策,除了開墾荒地,三年起科之外,他們還十分注意蠲免。

康熙七年十月,“命查故明廢藩田房,悉行變價,照民地徵糧”。由於這些土地的一部分已在明末農民起義中為農民佔有,清政府此舉實際上就是向這些農民反攻倒算,也就必然遭到後者的激烈反對而無法實行。

加派練餉無疑是一大惡政,但看到有損於經濟的恢復,人民的休息,便在數月後停止,這種及時糾偏的作為,比起明末統治者來,顯然要高明一些。

到順治末年,統一版圖和鞏固統治的戰爭雖然已接近尾聲,但軍事行動畢竟還是一直存在,對經濟恢復也有一定影響,由於鰲拜等努力實行促進經濟恢復的措施,這段時間的農業生產不但沒有停滯倒退,而有一定的恢復和發展。請看下列簡表:

鰲拜之死的真正原因,並不是謀反?| 文化縱橫

由此可見,輔政時期人丁和耕地都有了一定程度的增長,

鰲拜輔政時期經濟上的一個德政,就是實行“更名田”。

這當然有利於人民的休養生息,有利於經濟的恢復。

又次,關於鰲拜輔政時期的軍事行動問題,鰲拜是追隨皇太極馬上得天下的重要軍事將領,其他三位輔政大臣也是多次披甲從徵,他們的武功赫赫,有較長的軍事生涯。

康熙八年三月,政府下令“著免其變價,撤回所差部員,將見在未變價田地,交與該督撫,給與原種之人,令其耕種,照常徵糧”,並“將無人承種餘田,招民開墾”,這就正式承認了農民在明末起義中獲得的部分成果。

順治十八年鰲拜等開始輔政時,在雲南邊境堅持抗清的李定國部隊的主力已被擊潰。是年末,吳三桂率清軍入緬,俘虜並絞殺了朱由榔,消滅了最後一個南明政權。康熙元年六月,李定國病逝於雲南邊境,其子李嗣興投降清朝,其部就地解散。這樣,清政府便可集中力量對付在川陝楚交界處堅持鬥爭的“夔東十三家軍”。康熙二年八月,在湖廣等地清軍圍剿的基礎上,清廷遣鰲拜之弟穆裡瑪為靖西將軍,與圖海等率大軍前往征剿。起義軍在劉體純、郝搖旗、李來亨等率領下盡力反擊,但終因力量對比之懸殊而於康熙三年十月被清軍鎮 壓。

雖然只是繼續完成順治時期的軍事行動,這些軍事行動所引起的後果,也就足以使鰲拜等採取相對保守的軍事政策。夔東十三家軍的英勇抗擊,一直使統治者心有餘悸,“京師中諺語有其事險難者,則曰:‘又上茅麓山耶?’”。但是,更為重要的是由於財政方面的困難——軍事開支的浩大,不僅使鰲拜等難以繼續進行大規模的軍事行動,而且使人民負擔極重,不得休息,有可能因此而使輔臣們恢復經濟的努力付之東流,於是在他們滅亡了永曆政權之後,就急不可待地宣佈:“從此大兵得以休息,糧餉不致糜費。宣詔中外,鹹使聞知”。

而且表中載明,稅收徵銀增長的幅度相對較小,平均每年只增長千分之零點六二,而田地年增率卻為千分之三點六,超過稅收銀年增率四倍多,

康熙元年鄭成功病故,其子鄭經(錦)繼立,在臺灣以及沿海的廈門、金門等地與清朝抗衡。

但是,除了繼續順治朝以來的統一戰爭之外,鰲拜輔政時期卻沒有進行什麼咄咄逼人的軍事行動,與他們在政治、經濟諸方面的作為相比,他們在軍事方面的政策和行動,卻是很有節制的。

清廷又對降將降官誘以高官厚祿,一方面使之對清廷感恩戴德,紛紛請效犬馬之力;另一方面也進一步動搖了鄭氏政權。如康熙元年十一月楊學皋來歸,授其為左都督,加太子太保,仍給三等阿思哈尼哈番”,康熙二年八月,鄭成功之族兄鄭鳴駿被授遵義侯, 族侄鄭纘緒為慕恩伯,如此等等,不勝列舉。除封賜爵職以外,鰲拜等還重用這些人來打擊鄭氏政權,表示對他們的信任,如康熙三年命徵臺灣,其統率水師之施琅、周全斌、楊富、 林順、何義等人,無一不是鄭氏故將。在如此“感召”之下,“自順治十八年九月起,至康熙元年七月止,陸續招撫偽將軍、都督、總兵並副、參、遊、守、千、把總等官共二百九十員,兵共四千三百三十四名,家口共四百六十七名”。從康熙元年十月以後到康熙三年十 月,較大規模的投降者有十六、七批,其中包括被稱作鄭經“腹心”、“左右臂指得力之人”的大量官員將領,還包括鄭

緒、鄭世襲(成功弟)、鄭芝豹之生母黃氏以及鄭氏的“子侄眷屬”,與他們同來降清的官員不下千餘,軍隊百姓共有十數萬,還有大量船隻、盔甲器械等物,這就大大削弱了鄭氏政權的力量。

在這種情況下,鰲拜等又輔之以攻,派兵先後攻克金、廈、銅山等地,鄭經退守臺灣。康熙四年,“廷議罷兵”,並派慕天顏赴臺諭降,企圖和平收復臺灣,但鄭經卻企圖裂土割據,“請稱臣入貢如朝鮮”,遭到輔臣的拒絕。康熙六年,施琅再請攻打臺灣,因“朝議循於招撫”而未果,並從此雙方對峙,直到十四年後。

鰲拜輔政時期由於軍事力量和經濟形勢而採取的“以撫為主”的方針,顯然對恢復經濟、與民休息、緩和財政危機有好處,直到康熙二十一年,大臣馮溥為了“清心省事,與民休息”,還清玄燁“勿輕剿臺灣”,繼續鰲拜時期的政策。

基於此,他們在對東南沿海的鄭氏政權的軍事行動中,就奉行了一條以防為主,以攻為輔,以撫為主,以剿為輔的路線。

最後,關於清初幾個弊政的處理問題。順治初年給廣大人民的生命財產帶來很大危害的劣政,諸如逃人法、圈地與投充、遷海等等,在鰲拜輔政時期雖然依舊存在,但逐漸有所緩和。

由於鄭成功死後因繼位問題而發生內鬨,鄭氏政權內部的派系矛盾異常激化,許多文官武將都對鄭經表示不滿,鰲拜等利用這個機會,對鄭氏人員廣事招撫,使許多人紛紛渡海降清。

康熙四年三月,山東巡撫周有德將山東青、登、萊等處沿海居民“因海禁多有失業”的情況上報朝廷,於是“令其捕魚,以資民生”。康熙七年,已任兩廣總督的周有德再次將當地“沿海遷民,久失生業”等情況上報,建議於海口

鰲拜等人的上述行動,取得了積極的效果,為康熙二十二年統一臺灣準備了良好的條件。

,得到鰲拜等批准。康熙八年正月,

由於遷海政策使沿海居民流離失所,順治十八年八月,輔臣曾下令對遷海居民“速給田地房屋……使小民盡沾實惠”。

。這對沿海居民是有好處的。

“一面設兵防守,一面安插遷民”

,順治十一年“逃人幾至三萬,輯獲者不及十分之一”。清廷便制訂了更為嚴酷的逃人法,除捉拿逃人之外,還嚴懲窩主,牽連四鄰,造成“株連太多,使海內無貧富,無良賤,無官民,皆惴惴焉莫保其身家”的局面。許多惡棍無賴乘機誣陷栽贓,敲榨勒索,害得許多人身家性命難保。而福臨又聽不進反對逃人法的意見,就更增大了此法的弊害。康熙三年底,專事緝捕逃人的兵部督捕衙門右侍郎馬希納也指出逃人法之弊害,請求“擴音案內牽連之人質審”,以免“牽連多人”。

“奉旨盡弛海禁”

康熙六年,又下令各地政府對騷擾地方的解役和逃人嚴加管束,如有“同謀挾詐”之事,要治以重罪,對這些解役約束不嚴的官吏,也要“嚴治其罪, 必不寬恕”。

順治年間的圈地和投充等弊政,迫使大量不甘淪為農奴的包衣四散逃亡

轉年正月,鰲拜等歷數逃人法之弊害,認為“此等株連蔓引,冤及無辜,餓死道途,瘐斃監獄,實屬可憫”,下令有關部門制定一個“逃人可獲,奸棍不得肆惡,小民不受詐害”的立法。

順治年間兩次大規模圈地之後,

儘管滿族統治者把逃人問題看作與自己切身利益息息相關的問題,而不能根本改變逃人法,但由於注意了它的弊害,並試圖加以解決,此時期的逃人問題日趨緩和。

康熙五年鰲拜提出,順治初年,多爾袞“欲住永平府”,“且欲令伊本旗切近”,於是把“鑲黃旗應得之地給與正白旗,而給鑲黃旗地於右翼之末,保定府、河間府、涿州等處”, 這是以壞地換好地,使得鑲黃旗領得的田地十分“不堪”,現在應該改正,“呈請更換”。這個方案遭到滿洲正白旗人戶部尚書蘇納海反對。蘇納海奏稱,“地土分撥已久,且康熙三年奉有民間地土不許再圈之旨”,“請將八旗稿文駁回“。蘇納海的主張是對的,有利於農業生產的發展,有利於社會生活的穩定,不致因換地而使得大批旗人民人遷移圈換,經濟上遭受重大損失。

不敷,將永平、灤州、樂亭、開平民地酌量取撥”。從以上記載看,正白旗遷出後的十一萬多晌土地是遠遠不夠鑲黃旗二十餘萬晌的需要的,其它就要新圈民地;而正白旗遷走的壯丁也並未遷往畿南即鑲黃旗遷出的地方,反去新圈玉田、 豐潤、永平等府縣的民地,這樣,所謂換地實際上就成為順治以來的第三次大規模的圈地, 給畿輔人民帶來了極大的災難。

儘管鰲拜等在兩個月後“撥換地土將完”之時,下令“此後各旗有具呈請撥換者,概行禁止”,但是鰲拜等人不顧百姓“扶老攜幼,遠徙他鄉”之苦,不管“秋收之後”薊州、 遵化等地“周遭四、五百里,盡拋棄不耕”,

康熙五年,在鰲拜的直接干預下,京畿地區又發生了一次較大規模的土地圈換,這是輔政時期的一大弊政。

但是,鰲拜仗恃輔政之威,專橫獨斷,不顧地方官員如直隸總督朱昌祚、巡撫王登聯等的反對,在對所謂“沙壓水淹地”進行踏勘之後,於康熙五年十二月確定“鑲黃旗遷移壯丁共四萬六百名,該地二十萬三千晌,將薊州、遵化、遷安三處正白旗壯丁分內地、民地、開墾地、多出地、投充漢人地派給。

在我們對鰲拜輔政時期的政治、經濟、軍事等各方面的作為做了一定的分析以後,

強行換地圈地,對人民的生命財產帶來極大損失,對農業生產和社會安定帶來莫大危害,這是禍國殃民的一大弊政。

在我們的上述分析和在對康熙命捉鰲拜諭旨和鰲拜之三十條罪狀進行仔細考察的基礎上,

▍三

康熙五年,鰲拜利用圈換土地沉重打擊了以正白旗為首的反對勢力,力量急劇增長。康熙六年六月,索尼病死。七月,蘇克薩哈由於鰲拜的威脅而請求退出政界,“往守先皇帝陵寢”,被鰲拜定為不滿康熙帝親政的大罪,處死籍沒。

從他個人來說,他被授為一等公,並加太師(有清一代大臣加太師者,唯鰲拜與遏必隆而已),其子那摩佛承襲了二等公,並加授太子少師,其侄訥爾都尚公主,封為和碩額駙。就其集團成員 而言,如班布林善為大學士,濟世為工部尚書,馬邇賽為戶部尚書等,基本上把持了朝政。一切政事先於私家議定,然後施行,又將部院啟奏官員帶往私門商酌”,甚至“紅本已發科抄,輔政大臣鰲拜取回改批”。

擺在我們面前的最後一個問題就是,康熙為什麼要捉鰲拜?

鰲拜之死的真正原因,並不是謀反?| 文化縱橫

這個問題的答案就只能是他結黨營私,擅權專橫,他的所作所為阻礙了皇權的高度集中,不利於玄燁的乾綱獨斷,而不是別的。

特別是鰲拜常常在“御前呵叱部院大臣,攔截章奏”,甚至在玄燁面前“鑲臂上前,強奏累日”,極大地損害了玄悌作為一個皇帝的自尊心。隨著玄燁在康熙六年七月宣佈親政,鰲拜就日益成為他大權獨握的障礙。因此,他在捉拿鰲拜的諭旨中說,

“鰲拜在朕前理宜聲氣和平,乃施威震眾,高聲喝問……又凡用人行政,鰲拜欺朕無權,恣意妄為”,這對於一代英主玄燁來說顯然是不能容忍的。

康熙八年五月,玄燁利用“布庫遊戲”,擒捉鰲拜,結束了清史上的“鰲拜輔政時期”。

從鰲拜的三十條罪狀看,其中與其結黨擅權有關的二十三條,不尊重太皇太后的二條, 對冊立皇后妒忌,私買奴僕等五條,與康、雍、乾時期其他權臣或朋黨集團如明珠、索額圖、年羹堯、隆科多及和珅等相比,

這樣,康熙初的四輔臣中就只剩下一個唯唯諾諾的遏必隆,鰲拜的勢力就在康熙六年到八年五月他被擒前達到了頂峰。

對此,玄燁是很清楚的,他在捉拿鰲拜之後,只是將他“革職籍沒,仍行拘禁”。康熙五十二年,玄燁又召集諸王貝勒大臣,說他“憶及數事,朕若不言,無敢言之人,非朕亦無知此事者”,其中就包括“我朝從徵效力大臣中,莫過於鰲拜巴圖魯者……鰲拜功勞顯著,應給世職”,其中諱而不言者;顯然意在捉鰲拜系不得已之舉,雍正帝執政後,“賜鰲拜祭葬,復一等公,世襲罔替”,並於雍正九年加封超武公。

正如法國傳教士白晉所記:“在他(指康熙)十五、六 歲時,四位攝政王中最有勢力的宰相,把持了議政王大臣會議和六部的實權,任意行使康熙皇帝的權威,因此,任何人都沒有勇氣對他提出疑議”。

正如前述,鰲拜輔政時期的某些政策呈現出一定程度的複雜性,比如打擊一部分不願與清合作的江南漢族地主的行動,以恢復祖製為藉口的一些作為,都很難全部否定,而他在整頓吏治、恢復經濟、對鄭氏行動等方面的政策還是應該肯定的。當然諸如換地、結黨營私、 甚至支援楊光先,廢止西洋曆法等弊政也無庸諱言,我們需要的只是一分為二地、客觀地評價歷史人物。總的來說,鰲拜輔政時期的中國社會並沒有倒退,而是繼續發展,鰲拜等人的政策也並未體現出倒退趨勢,反而有不少是積極的東西,

但與此同時,玄燁個人著年齡的增長而日益成熟,在鰲拜力主嚴懲蘇納海及蘇克薩哈時,他已能明確表示自己的不同意見,雖然由於鰲拜勢力較大而難以硬頂,但卻更堅定了他清除鰲拜的決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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鰲拜既無嚴重的違法私紀,又無惡性之貪汙受賄,更無圖謀不軌的勃勃野心,反之卻做了一些有利於社會發展的事。

這些身後隆典,說明鰲拜並非極其危險的鉅奸,而仍是清帝褒獎的有功之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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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樣,我們也就不能過高估計康熙捉鰲拜的社會意義,把它說成是“扭轉了倒退的政策趨勢,搬開了阻礙歷史前進的絆腳石”的扭轉乾坤之舉。

本文原載《民族研究》1984年第6期,

原標題為《論鰲拜輔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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