就“狗咬人事件”,請教秦永民大律師

看了頭條註冊為“秦永民律師”關於“安陽狗咬人”事件的文章,不禁令人感嘆,到底是律師啊,還是律師有辦法,想必秦永民律師更有辦法!

1、秦律師也看到了影片,確認“狗確有撕咬老人的事實”;

2、秦律師面對“狗咬人事實”,仍建議侵權人可以否認這一基本事實,甚至不惜動用“司法鑑定”也要設法否認這一事實;

3、基於已經曝光的侵權人的勢力、人品、做事風格、家風傳統,某些司法環境(秦大律師的建議也是司法環境的一部分),若秦大律師代理侵權人操作,確有翻盤可能;

4、令秦大律師惋惜的是,狗主人未能證明“傷痕不是狗撕咬所致”,不得已“結合狗咬人事實”,還要“從民事侵權的角度”才“可以認定狗咬人事實”;

5、秦大律師認為,狗主人矢口否認,將問題複雜化,“引起公憤、實在不該”;

6、這句“實在不該”裡,有多少成分指責狗主人耍賴、有多少成分替狗主人惋惜今天的下場、有多少成分指責網民公憤不該,想必秦大律師心中有數;

7、面對簡單、清晰、牽狗人承認的基本事實,秦大律師居然仍然建議狗主人企圖以“司法鑑定”來否認(真有可能做到),這才是真正的濫用司法資源、把簡單問題複雜化;

8、看了秦律師通篇文字,我不得不認為有時候請律師,就是要實現“推翻基本事實、把簡單問題複雜化、無理佔三分、擾亂法官視線”,以期翻盤的目的;

9、秦律師替侵權人想的辦法大家看到了,也請秦律師替受害人想一想“面對侵權人耍無賴、司法鑑定、以拖待變”的應對之策,我們拭目以待;

10、秦律師代理的案件中,有多少以此手段掀翻基本事實、替侵權人(甚至施害人)打贏官司,有多少把民事糾紛案件代理演變成刑事案件,腳底下踩有多少弱勢、貧窮、缺少法律常識、維權意識的“對方當事人”?

就“狗咬人事件”,請教秦永民大律師

就“狗咬人事件”,請教秦永民大律師

看了陳旭律師的觀點,咋跟上面的差距那麼大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