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要問律師(387)|提起行政複議的期限是幾天,如何起算時間?

責編丨陸慧

編者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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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要問律師(387)|提起行政複議的期限是幾天,如何起算時間?

您好。我為一個朋友向財務公司貸款作擔保人,但是擔保的範圍就限於其中一筆貸款,而朋友合計有兩筆貸款。想問,

如果財務公司起訴我朋友要求他一次性償還兩筆貸款金額,並且都要求我承擔擔保責任,法院會要求我承擔全部責任嗎?

解答: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民法典〉有關擔保制度的解釋》第三條的規定,當事人對擔保責任的承擔約定專門的違約責任,或者約定的擔保責任範圍超出債務人應當承擔的責任範圍,擔保人主張僅在債務人應當承擔的責任範圍內承擔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援。擔保人承擔的責任超出債務人應當承擔的責任範圍,擔保人向債務人追償,債務人主張僅在其應當承擔的責任範圍內承擔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援;擔保人請求債權人返還超出部分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援。

故,就您所述的情形而言,對超出部分的債務,您不承擔擔保責任。

您好。我是一家公司的小股東,現在我書面請求要求查閱公司會計賬簿。按照法律規定,需要提交書面請求和說明目的,想問,

法院一般如何判斷股東已經提出書面請求並說明目的?

解答:根據《公司法》第三十三條的規定,第三十三條股東有權查閱、複製公司章程、股東會會議記錄、董事會會議決議、監事會會議決議和財務會計報告。股東可以要求查閱公司會計賬簿。股東要求查閱公司會計賬簿的,應當向公司提出書面請求,說明目的。公司有合理根據認為股東查閱會計賬簿有不正當目的,可能損害公司合法利益的,可以拒絕提供查閱,並應當自股東提出書面請求之日起十五日內書面答覆股東並說明理由。公司拒絕提供查閱的,股東可以請求人民法院要求公司提供查閱。司法實踐中,有限責任公司股東查閱公司會計賬簿的前置程式滿足書面形式、目的正當的形式外觀要件即可。關於書面形式,股東若能證明其已經就查閱會計賬簿向公司提出過書面申請,則法院通常會認定其完成了行使股東知情權的前置程式,不會對股東課以過重的舉證責任。關於目的正當性,公司主張股東行權目的不正當的,公司應對此負有舉證責任,股東僅負有說明義務。

您好。辦信用卡時,銀行工作人員提供的宣傳資料裡寫明銀行會就網路盜刷承擔先行賠付責任。但,現在我實際遭遇信用卡被網路盜刷了,銀行卻賴賬不認,想問,

碰到這種情況,我該怎麼辦?

解答: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銀行卡民事糾紛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第十條的規定,髮卡行或者非銀行支付機構向持卡人提供的宣傳資料載明其承擔網路盜刷先行賠付責任,該允諾具體明確,應認定為合同的內容。持卡人據此請求髮卡行或者非銀行支付機構承擔先行賠付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援。因非銀行支付機構相關網路支付業務系統、設施和技術不符合安全要求導致網路盜刷,持卡人請求判令該機構承擔先行賠付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援。

故,就您所述的情形而言,您有權透過向法院起訴等方式要求銀行承擔先行賠付責任。

您好。一家公司欠我們公司錢不還,打官司勝訴之後,目前也已向法院申請執行。據目前瞭解的情況,這家公司沒有直接清償債務的能力,但其有一個外地分公司是有一定經濟實力的,但分公司據說可能是內部承包經營、獨立核算的。想問,

這種情況下,我們公司是否可以請求法院執行分公司的財產?

解答: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民事執行中變更、追加當事人若干問題的規定》第十五條的規定,作為被執行人的法人分支機構,不能清償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債務,申請執行人申請變更、追加該法人為被執行人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援。法人直接管理的責任財產仍不能清償債務的,人民法院可以直接執行該法人其他分支機構的財產。作為被執行人的法人,直接管理的責任財產不能清償生效法律文書確定債務的,人民法院可以直接執行該法人分支機構的財產。《公司法》第十四條的規定,公司可以設立分公司。設立分公司,應當向公司登記機關申請登記,領取營業執照。分公司不具有法人資格,其民事責任由公司承擔。公司可以設立子公司,子公司具有法人資格,依法獨立承擔民事責任。

故,就您所述的情況而言,分公司的財產即為公司的財產,當該公司為被執行人,其直接管理的財產不足以清償債務時,貴公司可以直接執行分公司的財產。至於分公司與該公司之間有關權利義務及責任劃分的內部約定,因不足以對抗其依法註冊登記的公示效力,進而不足以對抗第三人,故法院有權執行分公司的財產。

您好。想問,

提起行政複議的期限是多少天,如何起算時間?

解答:根據《行政複議法》第九條的規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認為具體行政行為侵犯其合法權益的,可以自知道該具體行政行為之日起六十日內提出行政複議申請;但是法律規定的申請期限超過六十日的除外。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正當理由耽誤法定申請期限的,申請期限自障礙消除之日起繼續計算。《行政複議法實施條例》第十五條的規定,行政複議法第九條第一款規定的行政複議申請期限的計算,依照下列規定辦理:(一)當場作出具體行政行為的,自具體行政行為作出之日起計算;(二)載明具體行政行為的法律文書直接送達的,自受送達人簽收之日起計算;(三)載明具體行政行為的法律文書郵寄送達的,自受送達人在郵件簽收單上簽收之日起計算;沒有郵件簽收單的,自受送達人在送達回執上簽名之日起計算;(四)具體行政行為依法透過公告形式告知受送達人的,自公告規定的期限屆滿之日起計算;(五)行政機關作出具體行政行為時未告知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事後補充告知的,自該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收到行政機關補充告知的通知之日起計算;(六)被申請人能夠證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知道具體行政行為的,自證據材料證明其知道具體行政行為之日起計算。行政機關作出具體行政行為,依法應當向有關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送達法律文書而未送達的,視為該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不知道該具體行政行為。

本期線上解答律師:

金瑋律師

上海翰鴻律師事務所

上海法治聲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