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處罰催告送達時間的探究

行政處罰是指行政主體依照法定職權和程式對違反相關法律,但尚未構成犯罪的相對人給予行政制裁的具體行政行為。這裡提到的是尚未構成犯罪的,大夥是不是會感覺到執行力度的問題?

如果某行政相對人因違反相關法律,行政機關依法下達行政處罰決定,行政相對人在規定時間內不復議又不訴訟,但又不履行行政處罰決定,行政機關該如何處理?這裡當然是依法行政強制,這裡提到的是申請法院強制執行。在申請法院強制前,行政機關應當保證行政相對人的行政救濟權利充分得到滿足。這裡有些什麼執法程式呢?送達催告的時間。

行政處罰催告送達時間的探究

行政強制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強制法》第54條的規定:“行政機關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前,應當催告當事人履行義務。催告書送達10日後當事人仍未履行義務的,行政機關可以向所在地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執行物件是不動產的,向不動產所在地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針對該條款的規定,行政機關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前必須履行催告義務,但什麼時候進行催告該條款沒有作出具體的規定。這裡要提的一點是《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強制法》第53條規定明確了行政機關申請強制執行的起止期限,即應當是行政當事人的行政複議權和司法救濟權期限屆滿之日起才能申請強制執行,那麼催告程式也應當在行政當事人的兩項救濟權利期限屆滿之後啟動,但申請必須在屆滿起三個月提出。

《行政強制法》第54條只提到申請前10日要進行催告,僅將行政催告限定在申請強制執行前,沒有要求必須在執行期內,也沒有要求不能在訴訟期內,催告什麼時候作出,只要滿足在申請強制執行前就是符合法律程式規定。說白了立法機關在立法時增設催告程式來保障行政相對人的合法權益。因此法院在強制執行立案前審查重點在於行政機關是否履行了催告程式,至於何時履行並不構成任何影響,更不能將因沒有在執行期內履行催告義務認定為程式違法。因此這裡應當分為行政複議權和司法救濟權期限屆滿之日前或後進行催告的不同看法。

第一種看法:行政處罰決定催告書可在行政訴訟(複議60天,訴訟6個月)期限屆滿之日前10日向行政相對人發出,如果行政相對人在這10日內不履行行政處罰決定義務,但又趕上申請行政救濟的期限屆滿,則行政機關即可從訴訟屆滿之日起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在實際工作中將行政決定送達後,法律所賦予的行政相對人行政複議權和起訴權期限尚未屆滿就送達了催告書,不利於行政相對人完全行使自己複議和訴訟的權利。

第二種看法:應當是行政相對人的行政複議權和司法救濟權期限屆滿之日起才能申請強制執行。催告是該程式的必經步驟,實質就是對行政相對人的再一次說服教育,有助於實現“自動履行”的原則。使行政相對人明悉強制執行的可能性,督促其履行義務,同時也利於保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強制法》第53條規定明確了行政機關申請強制執行的起止期限,即應當是行政相對人的行政複議權和司法救濟權期限屆滿之日起才能申請強制執行,那麼催告程式也應當在行政當事人的兩項救濟權利期限屆滿之後啟動。因為行政複議和提起訴訟期限尚未屆滿前送達催告書,雖然是在申請法院強制執行前,但這時行政機關相關的行政決定效力尚處在待定狀態,行政相對人依法享有的行政救濟和司法救濟尚未行使,兩種救濟後的結果是否支援行政決定亦不能確定,如果兩種救濟的結果不支援行政決定,此種情況下催告程式的啟動沒有任何法律意義和實際意義,而且還涉嫌剝奪行政相對人的行政救濟和司法救濟的權利。因此小編更傾向這種看法。你有什麼好的提意,不防留言進行探討。

行政處罰下達後行政相對人逾期不履行行政處罰決定後的加處罰款,是否需要強制,都有些什麼程式?請見下文分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