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拆遷律師:不能以舊村改造為名實施預徵收而規避集體土地徵收程式

今天北京京康律師事務所主任、西北政法大學物權與土地研究所聯席所長史西寧律師給大家總結一箇中華人民共和國最高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書(2020)最高法行申3184號的裁判要旨,大家學習一下。

審判實踐中,人民法院認定是否存在行政委託關係,一是要看行為的內容是否具有履行行政管理職責的性質;二是要看受益主體是否惠及社會公眾,具有公共利益的性質,兩者同時具備即屬於行政委託,而不是說只有行政機關以書面或口頭明確表示委託的,才存在行政委託關係。

北京拆遷律師:不能以舊村改造為名實施預徵收而規避集體土地徵收程式

編輯

案涉村的舊村改造專案是在政府主導下,為改善城市環境、提升城市品位、促進城市經濟社會發展進行的城中村拆遷改造工程專案,內容上具有行政管理的性質;村民委員會實施的強制拆除行為,雖然確實可以改善被拆遷村民的居住條件,但更多的是改善了拆遷範圍及周邊普通民眾的生活環境,且舊村改造拆遷整合後騰挪出來的集體空地,很快被依法徵收,受益的直接主體為政府。

政府在進行集體土地徵收之前,以舊村改造為名實施預徵收,規避集體土地徵收程式,違背土地管理法的立法目的,同時強制拆除房屋行為超越職權、違反行政強制法有關程式規定,一、二審判決確認該被訴行政行為違法,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法規正確,審判程式合法,判決結果適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