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率的居高不下,是當下社會一種特殊現象,結婚率和生育率也是連年下滑,這體現當下年輕人的一種社會態度和社會壓力,而做父母的,在面對這種情況時,也很頭疼。
假設自己的孩子已經結婚,而這時,又想贈與一些財產給到自己的孩子,該如何操作呢?
不講大道理,擺事實找依據,繼續來翻一翻《民法典》和《保險法》吧。
1 我父母在孩子婚後贈與的財產究竟歸誰呢?
關於這個問題,我們需要分兩種情況來進行考量:
第一種,父母在贈與財產的過程中,沒有明確表示是贈與自己孩子一方的,那自己的孩子在婚後所獲得的父母贈與的財產,一般會被視為對夫妻雙方的贈與,屬於夫妻共同財產。
第二種,就是明確說明只針對於自己子女的單獨贈與,搭配贈與協議,方可實現財產專屬傳承。
《民法典》第六百五十七條:贈與合同是贈與人將自己的財產無償給予受贈人,受贈人表示接受贈與的合同。
2 如何讓父母在婚後贈與的財產僅歸個人所有?
父母在贈與孩子財產時,可透過簽署《贈與協議》或者透過銀行轉賬時備註僅系對子女個人的贈與來排除其配偶享有該財產權利的情形。
參考《民法典》第1063條的規定。
第一千零六十三條 下列財產為夫妻一方的個人財產:
(一)一方的婚前財產;
(二)一方因受到人身損害獲得的賠償或者補償;
(三)遺囑或者
贈與合同中確定只歸一方的財產
;
(四)一方專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應當歸一方的財產。
還有一種方法,如果父母想把財產單獨給予婚後子女一方所有,先將要贈與的財產變現,這樣就可以透過給子女配置人壽保險的方式來實現。
比如父母給已婚女兒買一份大額養老年金保險,等到女兒年紀大了,則可以每年從這份保險裡領錢。即可以給女兒未來一份安穩生活的經濟保障來源,還可以防止女兒婚變財產外流。
因為投保人是父母,這份保險的歸屬權是屬於父母的,萬一在保險期間女兒發生婚變,這份保單和女婿沒有關係,也就是女婿分不到這份保單的現金價值的。
《保險法》第四十七條
投保人
解除合同的,保險人應當自收到解除合同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內,按照合同約定退還保險單的現金價值。
可見,只有投保人,才有權利解除保險合同拿到現金價值。實際操作中也是這樣的,必須投保人親自辦理這類操作才可以。
所以,父母為自己投保,也是可以實現定向贈與的,並且是透過保單架構設計自然實現,不需要去簽訂額外協議,不至於讓女婿或者兒媳心裡不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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