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崢《泰囧》侵權案被判賠款500萬 曾狂攬12.67億票房

徐崢《泰囧》侵權案被判賠款500萬 曾狂攬12.67億票房

《人再囧途之泰囧》

時光網訊 徐崢導演處女作《人再囧途之泰囧》2012年上映後,狂攬12。67億票房,一度躋身當時的內地影史票房冠軍。不過巨大的熱度也招來非議,電影的5家出品方以及徐崢還被《人在囧途》的版權方告上法庭。

時隔五年,這場官司在經過兩審之後,終於有了結果。最高人民法院認定《泰囧》違反《反不正當競爭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徐崢及5家出品方光線傳媒、真樂道公司等被判向《人在囧途》版權方武漢華旗影視公司賠款500萬元。

雙方在《人在囧途》是否為“知名商品”、被告方是否不當利用了《人在囧途》的在先商譽等方面存在異議。

法院認為,在認定電影作品是否屬於知名商品時,由於電影商品的文化特點,特別是票房的高低與營銷手段、渠道、環境、檔期等有很大影響,在認定電影作品是否屬於知名商品時,不宜簡單憑藉票房的排名或者獎項的多少,而是應綜合考察諸多因素等進行綜合判斷。《人在囧途》為”知名商品”。

而被訴“人再囧途之泰囧”與知名商品特有名稱“人在囧途”本身含義近似,同時《人再囧途之泰囧》導演、主演、出品方等在公開言論中將“人再囧途之泰囧”與“人在囧途”相聯絡,容易使消費者混淆誤認,不當利用了《人在囧途》的在先商譽,違反了反不正當競爭法第五條第二項的相關規定。

法院稱,由於相關公眾所產生的混淆,使得《人再囧途之泰囧》上映初期就受到了極大的關注,在華旗公司已經著手籌拍《人在囧途2》的情況下,無疑對華旗公司的競爭利益有所損害。

徐崢《泰囧》侵權案被判賠款500萬 曾狂攬12.67億票房

《人再囧途之泰囧》

華旗公司主張5被告應當共同向其賠償1億元,其中含為本案支出的公證費、交通費等合理費用共計40406。70元。關於合理費用部分,被告雖然對其合理性、關聯性提出質疑,但並未提出充分的理由,且對於相關票據的真實性予以認可,因此一審法院對於華旗公司有關合理支出費用部分予以全額支援。

華旗公司主張其索賠的依據主要為被告獲利,但是華旗公司所提交的索賠數額方面的證據大多為有關光線傳媒公司財務盈利及電影《人再囧途之泰囧》票房收入等,並不能直接證明被告因涉案行為獲利的數額,因此法院將根據五被告涉案不正當競爭行為的性質、持續時間、影響範圍、主觀過錯程度,酌情確定賠償數額,華旗公司主張1億元的賠償數額過高,不予全額支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