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庭報告技術:訴訟實戰中的請求權基礎思維

中國政法

轉自:法語峰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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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什麼是請求權基礎

請求權基礎僅在民法中適用,這與民事糾紛的結構特徵有關。民事訴訟大體分為三類:給付之訴、確認之訴、形成之訴。其中,給付之訴是核心,即指原告請求被告為或者不為一定的行為。在民事領域中,法官需要尋找裁判依據來判斷原告的請求是否應該得到支援,這種據以支援原告的規範依據即為請求權基礎。

但是,《民法典》中並非所有法條都是請求權基礎。完全法條的結構包含構成要件和法律效果,判斷某一法條是否為請求權基礎應當從法律效果切入,若法律效果規定了請求權或給付義務,該法條即屬於請求權基礎規範。

民法最根本的原則是意思自治,這意味著《民法典》中大部分規範是任意性規範,即當事人可以合意排除任意性規範的適用而另作約定,出現爭議時法院作出裁判的請求權基礎是當事人的合意,所以請求權基礎不僅可以體現為法律規範,也可以是以合同為典型的當事人的法律行為。

二、請求權基礎的規範體系

(一)請求權基礎思維的基點

對請求權基礎的檢視,要判斷請求權是否發生、消滅和能否行使。以原告和被告在訴訟上的攻擊和防禦結構作為請求權基礎方法論的基點,可以提出清晰的舉證分配責任。

(二)請求權基礎思維的規範

1.主要規範:請求權基礎規範

《民法典》第1165條1款:“行為人因過錯侵害他人民事權益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

這是典型的過錯侵權的請求權基礎,其成立要件是否滿足由原告舉證。

2.輔助規範:對主要規範做進一步說明的規範

《民法典》第1184條:“侵害他人財產的,財產損失按照損失發生時的市場價格或者其他合理方式計算。”

這是對第1165條第1款的法律效果的進一步說明,因為這是對請求權基礎的成立要件的進一步說明,舉證責任仍歸原告。

3.防禦規範:排除主要規範、輔助規範和防禦規範適用的規範

《民法典》第1176條第1款:“自願參加具有一定風險的文體活動,因其他參加者的行為受到損害的,受害人不得請求其他參加者承擔侵權責任;但是,其他參加者對損害的發生有故意或者重大過失的除外。”

第1分句內容“自願參加具有一定風險的文體活動,因其他參加者的行為受到損害的,受害人不得請求其他參加者承擔侵權責任。”使得侵權責任不成立,所以第1分句規定的是權利未發生的抗辯。當一個規範規定了抗辯,該規範就是防禦規範,舉證責任由被告承擔。在原告與被告的攻擊與防禦結構之中,防禦規範為被告的防禦提供支援。

該款第2分句但書的內容“但是,其他參加者對損害的發生有故意或者重大過失的除外。”是排除防禦規範的適用,是防禦規範的防禦規範。這是原告的工具,舉證責任由原告承擔。所以防禦規範的防禦物件可以是主要規範、輔助規範,也可以是另一個防禦規範,物件不同,舉證責任的分配也不同。

進一步拓展,輔助規範也可能有進一步的輔助規範,即輔助規範有層級,而防禦規範也可能有輔助規範。因此主要規範有輔助規範和防禦規範,輔助規範有輔助規範和防禦規範,防禦規範有輔助規範和防禦規範。

但是《民法典》形式上的體系構造並非如此。我國《民法典》中輔助規範的數量最多,其中請求權基礎主要集中在分則,總則中大部分是輔助性規範。其實《民法典》的體系可以有兩種,一種是總分編則體系,另一種民法的規則體系是列明請求權,與之相關的輔助規範和防禦規範列於其後。所以從請求權基礎的思維基點出發,其體系結構與《民法典》總分式結構不同。

三、請求權基礎的方法構造

(一)找法逆向於立法:

從特別到一般

《民法典》的體系是總分編則的體系,其編排的立法技術是提取公因式,這種層層提取的方式使得每一層級的總則都被提取出,因此《民法典》的編纂是遵循大總則巢狀小總則、從一般到特別的立法模式。

而請求權基礎的目的是解析案例。如分析請求某人支付價款的買賣合同案例時,法官找法的第一步往往是尋找與案件最相關的規則,需要從最特別的規則即合同編分則的買賣合同開始尋找,之後再尋找合同編通則的要約承諾規則,然後是總則編中的意思表示規則。這實際上是以從特別到一般的模式來檢索法律。

立法的體例是從一般到特別,而案例解析則要從特別到一般找法。因此立法和找法的邏輯是相反的,在實際應用中需要依靠請求權基礎的研習來完成“從特殊到一般”的找法訓練。

(二)提取公因式導致規範

雙重不完整

法典立法體系需要提取公因式,但會產生提取後括號內外的規範都不是完整請求權基礎的問題。只有拆開括號、展開公因式,才能呈現出《民法典》所有規範的完整樣貌,即請求權基礎體系。

請求權基礎體系在案件解決時更有效,而立法不採請求權基礎體系的目的在於節約立法資源、提高學習認識的效率、避免學習內容的重複。

因此在學習的過程中,從學習到解決案件,需要以下三個步驟:①學習法典體系;②學習公因式展開後的請求權基礎體系;③請求權基礎的運用。

請求權基礎體系的學習和訓練之目的在於補充上述後兩個環節。

(三)請求權基礎與規範解釋

請求權基礎是法律適用的技術,而法律適用與法學方法論相關。法學方法論是如何解釋規範、識別填補法律漏洞並進行續造的方法,主要是為了法律適用,即服務於裁判案件。請求權基礎與之息息相關,二者目的相同,請求權基礎中拆解要件並對其下定義就是在做規範解釋。

《民法典》第143條:“具備下列條件的民事法律行為有效:(一)行為人具有相應的民事行為能力;(二)意思表示真實;(三)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不違背公序良俗。”

上述法條沒有規定請求權和給付義務,因此不是主要規範。從被告承擔舉證責任以證明法律行為的效力瑕疵的角度或者從體系性解釋的角度,都能得出《民法典》第143條是防禦性規範的結論。但該法條與輔助規範很相似,原因在於立法者並不是從請求權基礎的角度來編纂《民法典》的。可見,法條如何表述,僅僅是識別請求權基礎的參考,未必具有實質上的意義。

(四)請求權基礎與規範續造

法律規範可能出現漏洞,在識別漏洞和填補方面,請求權基礎也能發揮其作用。

《民法典》第604條:“標的物毀損、滅失的風險,在標的物交付之前由出賣人承擔,交付之後由買受人承擔,但是法律另有規定或者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這是買賣合同的價金風險規則,解決的是標的物意外毀損、滅失之後買受人是否需要支付價金的問題。買賣合同是雙務合同,而雙務合同原則上具有牽連性,即給付義務與對待給付互為前提,因此一般來說如果給付義務不存在,對待給付義務也不存在。但《民法典》第604條規定在出賣人交付標的物後,即使因標的物毀損、滅失而導致給付不能,買受人也應當支付價金,排除了相對人可以拒絕支付價金的抗辯,是牽連性規則的例外,因此第604條是防禦規範的防禦規範。

但《民法典》沒有規定雙務合同給付風險的一般規則,以請求權基礎方法來檢視定位第604條的規範性質時,發現其雖為抗辯排除規範,但缺失防禦物件,進而發現法律漏洞,因此請求權基礎的方法能幫助定位法律漏洞。

四、請求權基礎的方法

(一)請求權適用的結構

1.內在結構

一個請求權成立與否,需要檢視請求權已成立、未消滅、可行使三步。在已成立部分中檢視是否成立要件與成立抗辯,前者對應主要規範與輔助規範,而成立抗辯、消滅抗辯、行使抗辯則全部由防禦規範構成。

法庭報告技術:訴訟實戰中的請求權基礎思維

2.外在結構

若請求權基礎有多個,要對請求權進行排序,排序方法如圖所示。

法庭報告技術:訴訟實戰中的請求權基礎思維

(二)鑑定體裁與裁判體裁

1.鑑定體裁:設問→求證

假設請求權成立,需要滿足相關條件→求證條件成立→因此具有請求權

2.裁判體裁:結論→理由

兩者是請求權思維的不同表現形式,裁判體裁以鑑定體裁為基礎,因此,鑑定式更具有根本性。

(三)請求權基礎的實戰應用

【案例A】

原告甲的訴請:

請求被告乙賠償醫療費與誤工費。

原告甲的陳述:

甲在乙餐廳就餐後因忘帶錢包與手機無法支付餐費,乙將甲困在餐廳不讓其離開,並要求甲聯絡家人朋友代付餐費。為擺脫乙的控制,甲經乙同意自行上衛生間,並趁機翻窗逃跑,但不慎自二樓墜落,導致肋骨骨折住院治療一個月。

被告乙的陳述:

乙沒有將甲困在餐廳,只是與甲協商,請求甲聯絡家人朋友代付餐費。

解析:

1.原告階段

假設原告陳述真實,甲肋骨骨折,民事權益受到損害,但乙並無積極作為致使其受損,且無作為義務來保護甲不受侵害,不滿足《民法典》第1165條第1款的構成要件,原告的請求權未發生。

《民法典》第1165條第1款:“行為人因過錯侵害他人民事權益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

2.被告階段

被告無需抗辯。

3.結論

原告敗訴。

4.案件特點

即使原告陳述為真,也不能支援自己的訴請,故不用進入被告階段,原告直接敗訴。

【案例B】

原告甲的訴請:

請求被告乙賠償醫療費與誤工費。

原告甲的陳述:

甲在乙的餐廳就餐後因忘帶錢包與手機無法支付餐費,乙將甲困在餐廳不讓其離開,並拒絕其與外界聯絡,且在長達12小時的時間內拒絕為其提供飲水和食品,導致甲上衛生間時低血糖發作自臺階跌落,造成輕微腦震盪,住院治療兩個星期。

被告乙的陳述:

甲拖欠的餐費高達5000元,乙請求甲聯絡家人朋友代付餐費被甲拒絕,乙拒絕為其提供飲食,也是保全自己債權的自助行為,並未侵害甲的權利。

解析:

1.原告階段

假設原告陳述真實,原告的請求權已發生。

《民法典》第1165條第1款:“行為人因過錯侵害他人民事權益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

(1)事實構成:

甲腦震盪(身體權被侵害),乙有加害行為(不讓吃喝),且兩者之間具有責任成立因果關係。

(2)不法性:

滿足事實構成即推定具有不法性,除非具有不法性阻卻事由。

《民法典》第1177條第1款:“合法權益受到侵害,情況緊迫且不能及時獲得國家機關保護,不立即採取措施將使其合法權益受到難以彌補的損害的,受害人可以在保護自己合法權益的必要範圍內採取扣留侵權人的財物等合理措施;但是,應當立即請求有關國家機關處理。”

在原告的陳述中,甲吃飯未付錢,可能存在自助行為的不法性阻卻事由。但乙的行為已經超出了必要範圍,不屬於自助行為,故有不法性。

(3)可歸責性:

責任能力屬於抗辯問題,需要被告進行舉證證明,根據案情,不存在乙沒有責任能力的事由,則可以認定乙有責任能力,且乙之行為出於故意,故有過錯。

(4)侵權責任範圍:

甲的損害為醫療費與誤工費,與腦震盪具有因果關係,責任範圍因果關係成立。

2.被告階段

假設被告乙的陳述為真,其行為仍然超出了必要範圍,符合《民法典》第1165條第1款的過錯侵權要件,故被告乙無對甲侵權損害賠償的抗辯。

3.結論

原告勝訴。

4.案件特點

原被告陳述不同。原告的陳述可以支援自己的訴請,被告的陳述不能支援自己的抗辯,故原告勝訴,不需要進入舉證階段。

【案例C】

原告甲的訴請:

請求被告乙賠償醫療費與誤工費。

原告甲的陳述:

甲在乙的餐廳就餐後因忘帶錢包與手機無法支付餐費,乙將甲困在餐廳不讓其離開,並拒絕其與外界聯絡,且在長達12小時的時間內拒絕為其提供飲水和食品,導致甲上衛生間時低血糖發作自臺階跌落,造成輕微腦震盪,住院治療兩個星期。

被告乙的陳述:

甲拖欠的餐費高達5000元,乙一直請求甲聯絡家人朋友代付餐費均被甲拒絕,乙為甲提供了三次飲食也被甲拒絕,乙為保全自己的債權而實施自助行為,並未侵害甲的權利。

解析:

1.原告階段

假設原告陳述為真,請求權已發生。

《民法典》第1165條第1款:“行為人因過錯侵害他人民事權益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

2.被告階段

假設被告乙的陳述為真,其行為是在必要範圍內,滿足自助行為的要件,因此,乙的陳述可以支援其對甲的抗辯。

3.結論

甲的訴請與乙的抗辯均成立,必須進入證據環節,就爭議以及可能影響到自助行為是否成立之處進行調查。

4.案件特點

原被告陳述不同。原告的陳述能夠支援自己的訴請,被告的陳述能夠支援自己的抗辯。請求權基礎之方法聚焦爭議焦點,起到了簡化案件證明的效果,減少無用的證據調查。

【案例D】

原告甲的訴請:

請求被告乙賠償醫療費與誤工費。

原告甲的陳述:

原告甲下班後搭乘乙駕駛的計程車回家,剛上車乙即告知甲今天不用支付運費,因為乙獲知自己購買的彩票中獎10萬元,甲同意。乙因過於興奮完全不關心道路狀況,並在紅燈路口闖行後撞到道路護欄,甲的頭部因過度顛簸撞擊到車窗,導致輕微腦震盪,住院治療兩個星期。

被告乙的陳述:

甲上車不久即發現自己用約車軟體預約的是另一輛車,遂要求下車。乙在尋找停車地點的過程中沒有注意到道路上其他車輛遺撒的紙箱。不得不急剎車躲避,甲的頭部才撞擊到車窗,且乙並未在路口闖紅燈,乙並無過錯。

解析:

1.原告階段

假設甲的陳述為真,合同請求權和侵權損害賠償請求權已發生。

(1)合同請求權

該合同不需要支付運輸費用,故不是運輸合同。情誼行為的判斷標準為當事人是否考慮過出現給付不能後如何處理,本案中乙免除甲的運費不是情誼行為,因為若出現了損害,甲很可能主張讓乙承擔損害。

《民法典》第809條:“運輸合同是承運人將旅客或者貨物從起運地點運輸到約定地點,旅客、託運人或者收貨人支付票款或者運輸費用的合同。”

《民法典》第929條第1款:“有償的委託合同,因受託人的過錯造成委託人損失的,委託人可以請求賠償損失。無償的委託合同,因受託人的故意或者重大過失造成委託人損失的,委託人可以請求賠償損失。”

本案的合同是無償的委託合同,甲的請求權基礎是否成立可以分為責任成立和責任範圍兩方面考慮:

A.責任成立:

(A)無償的委託合同

(B)給付障礙的行為(違約行為)

(C)故意或重大過失

B.責任範圍:

(A)損害

(B)損害結果和違約行為的因果關係(責任範圍因果關係)

綜上,案件中存在合同、違約行為、重大過失,故違約責任成立;原告存在損害且與違約行為之間具有因果關係。

因此,第一個請求權基礎成立。

(2)侵權損害賠償請求權

A.事實構成:

身體權、健康權被侵害,存在不作為侵害行為(司機有保護義務而未盡到),且兩者具有因果關係。

B.不法性:

本案中,雖然是營運車輛,但是並沒有收取錢款,因此只要盡到情誼行為的注意義務程度即可;但是,乙存在重大過失,所以不法性阻卻事由不滿足,而侵權行為成立。

《民法典》第1217條:“非營運機動車發生交通事故造成無償搭乘人損害,屬於該機動車一方責任的,應當減輕其賠償責任,但是機動車使用人有故意或者重大過失的除外。”

C.可歸責性:

乙沒有責任能力的抗辯事由,故認為具有責任能力,並且乙有重大過失。

D.侵權責任範圍:

甲主張的誤工費與醫療費與腦震盪之間存在因果關係。

故侵權責任成立,侵權責任的範圍也滿足。按照甲的陳述,甲有兩個請求權基礎。

2.被告階段

假設乙的陳述為真,甲乙之間不存在合同關係,則合同請求權被抗辯,但不可以抗辯侵權損害賠償請求權。

3.結論

侵權損害賠償請求權未被抗辯,原告勝訴。

4.案件特點

按照原告陳述,合同請求權與侵權請求權均成立;按照被告陳述,合同請求權可以被抗辯,但侵權損害賠償請求權未被抗辯,故不需要進入舉證階段,原告勝訴。

【案例E】

原告甲的訴請:

請求被告乙賠償醫療費與誤工費。

原告甲的陳述:

原告甲到被告乙經營的美容店進行理療美容,在被告使用某理療儀為甲疏通經絡的過程中,告知甲在理療過程中及之後24小時內應大量飲用溫開水才能達到最佳效果,甲聽從乙的指導,但大量飲水後感到不適,被確診為水中毒並住院治療一週。後甲查驗上理療儀的使用說明,發現其中載明理療應避免大量飲水。

被告乙的陳述:

乙告知甲不要飲水。

解析:

1.原告階段

假設甲的陳述為真實,則合同請求權和侵權損害賠償請求權已發生。

(1)合同請求權基礎

《民法典》第577條:“當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義務或者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的,應當承擔繼續履行、採取補救措施或者賠償損失等違約責任。”

(2)侵權損害賠償請求權基礎

《民法典》第1165條第1款:“行為人因過錯侵害他人民事權益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

2.被告階段

假設乙的陳述為真,則可以抗辯原告的兩個請求權。

3.結論

不能直接結案,需進行調查取證。

4.案件特點

依據原被告各自的陳述,原告的訴請與被告的抗辯都成立,因此需要進入證據階段,就爭議(乙告知甲要多喝水還是不要多喝水)進行調查舉證。

(四)五種案型總結

法庭報告技術:訴訟實戰中的請求權基礎思維

注:

具有法律合理性,即原告/被告的陳述可以支援自己的訴請/抗辯。

在這五種案型之中,實際只有兩種案型需要進入證據審查階段,有三種案型根本不需要進入到證據階段就可以結案,這就是法律先於事實的意義所在,極大地提高了效率,同時對於舉證而言也可以聚焦需要證明的事實。

(五)法庭報告技術審查程式表

法庭報告技術:訴訟實戰中的請求權基礎思維

特點:

1.程式先於實體

在法庭報告的整個審查階段,先確定原告起訴是否符合程式要件。

2.法律先於事實

法官先進行法律審查,審查原告的陳述能否支撐其訴請及被告陳述是否支援其抗辯,再判斷案件是否進入證據階段。

3.原告先於被告

在陳述階段,先檢視原告的陳述,再檢視被告的陳述。

因此,請求權基礎思維不僅僅是尋找法律規範的方法,還是裁剪和認定法律事實的方法。這一套法庭報告技術在國內並沒有使用,但在德國法律實務中已應用百年之久。

五、請求權基礎思維的對手

案例分析中,請求權基礎思維並非唯一方法,還有歷史方法(亦稱法律關係分析方法)和個案類比法,都是請求權基礎思維的“對手”。

(一)歷史方法/法律關係

分析方法

該方法主要遵循事件發生的先後順序來解析案例,在事件中擷取一個時間點來分析當事人之間的法律關係。

1.法律關係先於訴訟請求

案件分析時,與請求權基礎先根據訴請尋找規範的思維方法不同,法律關係分析方法中先考慮的問題是雙方當事人之間的法律關係。

2.事實認定先於規範找尋

因為法律關係分析方法要關注某個時間點發生的法律關係,所以要先確定這一時間點發生的事實,即事實認定要先於法律審查。

3.事件歷史先於攻防結構

法律關係分析方法按照時間點的順序進行梳理,更重視時間的關聯。

4.請求權規範競合的處理

請求權競合時,當事人擇一行使。在司法實踐中,到法院起訴需選擇案由,案由按照法律關係來區分,法院不會審理案由之外的法律關係。因此按照法律關係思維方法,會出現一起案件以某一法律關係起訴卻敗訴後,根據“一事不再理”的原則,同一案件不能按照另一法律關係再進行起訴的問題。但按照請求權基礎的思維方法,檢視所有可能的請求權基礎屬於法官的職責,就不會出現上述疑問,一旦判決敗訴即意味著沒有任何請求權基礎能夠支援當事人的訴請。

(二)個案類比思維

在英美法系判例法中,其解析案件首先是尋找有無類似的先例,若有則遵循先例,沿用其結論;在大陸法系中,則主張類案裁判。

1.三段論與類比

類比是指從一個特別規則到另一個特別規則,這似乎與三段論不同。但有反對觀點認為,類比的真實推理過程是從A案中提煉出一般性法律規則,而該一般性規則可以適用於B案,因此所有的類比都天然包含三段論。所以,請求權基礎思維可以在類比思維中發揮作用,二者並不是真的矛盾對立關係。

2.類推本質結構

在《民法典》的體系中,公因式提取的層級有差別,但提取的層級越多,斷點也越多,因此提取應該適度。在公因式不能發揮作用的地方,類比可以發揮作用,比如有償合同其實可以提取公因式,但《民法典》的立法模式中卻運用了類比思路,如第646條:“法律對其他有償合同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沒有規定的,參照適用買賣合同的有關規定。”買賣合同的規則可以類推適用到其他的債的關係之中。

六、總結

本次講座主要歸納了“請求權基礎的規範體系”、“請求權基礎的方法構造”、“請求權基礎的實戰運用”、“請求權基礎思維的對手”

四個方面

其一,請求權基礎思維的基點是原告和被告在訴訟上的攻擊和防禦結構,並根據訴訟上的攻擊和防禦來分配舉證責任。

其二,請求權思維找法過程從特殊到一般,請求權基礎有規範解釋與規範續造的功能。

其三,請求權基礎長於裁剪與認定案件事實,有效聚焦爭議點,提高效率。

其四,歷史方法和個案類比法是請求權基礎思維的對手,他們各自具備不同的特點,在對比中也凸顯了請求權基礎思維的優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