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 事 起 訴 狀
原告
林子個體工商戶,住所地:鄭州市二七區服裝城三樓2區0000號,註冊號:4101 ,聯絡方式:18 。
經營者:林子,女,漢族,住省嶺市南鎮灣村60號,公民身份號碼:33 。
被告
王五,男,漢族,1990年4月20日出生,住河南省許昌市魏都區勞 巷000號0號樓601號,公民身份號碼:411 ,手機號:135 。
訴訟請求:
1、
依法判決被告償還原告貨款78374元及利息((按照全國銀行間同業拆借中心公佈的市場報價利率,以78374元為基數,自起訴之日計至實際清償之日止);
2、本案訴訟費等由被告承擔。
事實與理由:
原告系從事服裝批發生意的個體工商戶,被告常年從原告處購進服裝予以售賣,買賣合同關係持續多年。2019年1月24日在原告處刷卡支付欠款2000元,當日便進行核算,被告便在當日《銷貨收款單》簽字確認,未付(老店欠61334元、新店欠條22000元)共83334元。雙方核對簽字後,原告在被告要求下於2019年1月24日向睢縣老店供貨3600元,於2019年1月27日供貨1440元。後多次催要,被告於2019年2月3日透過微信向原告轉賬1萬元,尚欠78374元未支付。
時至今日,多次向被告催要未果。為維護原告合法權益,特訴至貴院,望判如所請。
此致
人民法院
具狀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