判了!男子被綠化樹砸傷致殘獲賠370萬(附裁判文書)

據@時間影片報道:2020年3月18日下午,河北廊坊的楊先生在十級暴風天騎腳踏車出行。路旁一棵綠化樹突然倒下正好砸中他,熱心市民報警並將楊先生送醫搶救。楊先生住院近一年,花費超百萬元醫療費,被鑑定為一級殘疾。楊先生遂起訴當地綠化事務服務中心,索要醫療費,殘疾賠償金等共430餘萬。

綠化事務中心表示,對樹木盡到養護義務,涉案樹木傾倒由極端天氣造成,為不可抗力。當天氣象部門提前預報,建議市民謹慎出行,楊先生仍外出,應承擔部分過錯責任。楊先生則提交照片,稱涉案樹木沒有根系,足以證明被告對樹木管理不到位。一審法院認為,被告對路旁樹木疏於管理,造成原告受傷判其賠償楊先生370餘萬。綠化事務中心不服提出上訴,近日,二審法院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裁判文書全文

河北省廊坊市中級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決 書

(2021)冀10民終****號

上訴人(原審被告):廊坊市園林綠化事務中心(原名稱:廊坊市園林綠化管理局)。住所地:廊坊市新華路**號。

法定代表人:李某某,局長。

委託訴訟代理人:董豔群,河北厚天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上訴人(原審原告):楊某,男,1978年*月*日出生,漢族,現住廊坊市廣陽區。

委託訴訟代理人:田君俠,女,漢族,1978年3月5日,現住廊坊市廣陽區。

上訴人廊坊市園林綠化事務中心因與被上訴人楊某物件損害責任糾紛一案,不服河北省廊坊市廣陽區人民法院(2020)冀1003民初878號民事判決,向本院提起上訴。本院於2021年6月18日立案後,依法組成合議庭進行了審理。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廊坊市園林綠化事務中心上訴請求

:依法駁回被上訴人的起訴或將本案發回重審。

事實和理由

:一審判決認定事實不清,錯誤的將不可抗力導致的本案事故責任全部歸咎於上訴人。一、上訴人作為廊坊市主管城市綠化的政府職能部門,依照廊坊市政府要求及財政撥款用途,盡職盡責的履行著全市的綠化種植及養護工作,定期定點地對全市綠植進行澆水、修剪、施肥、撒藥等養護義務。案涉樹木傾倒的原因是由於當天極端惡劣的天氣造成的,事發時,廊坊區域性地區達到十級暴風的天氣,暴風將樹木吹倒屬於自然災害,不可抗力,上訴人對樹木傾倒沒有任何過錯,且上訴人也已經盡到了養護義務,不存在過錯。二、被上訴人對事故的發生存在一定過錯。案發時的天氣情況為暴風天氣,並且,在此之前廊坊市氣象部門已經對即將發生的暴風天氣進行了預報並建議大家謹慎出行。被上訴人作為成年人對潛在的危險應有一定的預見性,被上訴人應暫時躲避,待風力降低後再行出門,但被上訴人並沒有主動躲避,而是徑行騎車在道路上行走,屬於放任危險的發生,對傷害的後果存在一定過錯,應承擔部分過錯責任,但一審對此卻並未給予任何考慮,而是將損害責任的結果全部轉嫁給已經盡到林木管理責任的上訴人。三、上訴人對被上訴人的遭遇表示同情並祝願被上訴人能夠早日康復,但鑑於一審判決明顯加重了上訴人的責任,故上訴人提起上訴,請求二審查清事實,根據案件發生的原因及各自過錯依法裁判。

楊某答辯稱

,一、不認可上訴人所說樹木傾倒是天氣所致。

理由有三

:1、暴雨、強雷電、大風天氣確實是一種自然力因素,但不是任何自然力因素或常年不遇的自然力因素的出現就構成不可抗力。這些惡劣天氣雖然不可避免,但在科學高度發展的今天,天氣是可以預見的,透過採取適當的措施,能夠將天氣造成的影響減小到最低程度。上訴人作為涉案樹木的管理者,不但有對樹木修剪管理的職責,還應能夠預見本地春季大風可能導致風險,應對這種自然現象進行預見,啟動本部門應急預案,並根據所能預見的最大限度進行管理,從而達到避免相應自然現象造成損害的效果。2、被上訴人的代理人和被上訴人在2020年3月18日下午最後一次通話時間為5:44分,當時他說騎腳踏車到銀都門口,在6:04分我接到南尖塔派出所電話說被上訴人在廣陽區側被樹砸傷,120已在現場搶救,正拉往市醫院,要我趕到市醫院急救室,短短20分鐘內人從銀都門口到廣陽區法院門口東側被砸傷,路人發現撥打110、120,足以說明當時暴風存在僅是區域性天氣,因為常識告訴我們五六級風騎行是非常困難的。被上訴人騎行路段未發生十級風暴。而且現場很多群眾參與救治,並給錄製了影片資料,影片中均有體現,此影片已提交一審法院。3、被上訴人家屬事後及時對周邊樹木進行了勘察,此路段僅此一棵大樹傾倒,事故發生後上訴人組織人員對樹木進行了分割清理,現場僅留下傾倒的樹根,樹根部沒有根系,僅是一坨泥土,圖片證明已提交一審法院,這些足以證明樹木管理不到位才是事故發生的主因;而且事故發生後園林綠化中心意識到了潛在危險,對廣陽道的所有樹冠進行了修剪。二、根據過錯推定適用規則,被上訴人在颳風情況下騎車回家不構成法律意義上的過錯,不應減輕或免除上訴人應依法承擔的樹木折斷致原告損傷的侵權責任。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第十六條、第九十條,《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六條、第十七條、第十八條之規定,上訴人應當對被上訴人的人身損害給予賠償。三、事故發生後被上訴人先後被送往市醫院、北京朝陽急救、北京博愛醫院、廊坊萬平紅十字醫院救治,現又因植骨融合區未癒合於6月30日在北京朝陽急救住院7月5日做了骨移植及內固定手術,已花費十幾萬元,目前還在醫院治療。廊坊綠化事務服務中心從事故發生以來以財政單位無錢墊付為由未墊付過一分錢,被上訴人只得全家舉債積極救治,各項花費已達一百多萬元,全家自事故發生以來,從經濟和精神都擔負著巨大的困難和痛苦,被上訴人作為家中頂樑柱還是獨子無法照顧腦梗的父親,還有讀書的孩子,事故發生使一個普通而幸福的家庭陷入深深地痛苦之中,眾多的併發症和後遺症將伴隨被上訴人後半生,每個人都享有生命健康權,健康是多少金錢都買不來的。綜上,懇請二審法院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楊某向一審法院起訴請求

:1。請求判令被告賠償原告醫療費、誤工費、殘疾賠償金、護理費、康復費、營養費、住院伙食補助費、被扶養人生活費、交通費、精神撫慰金共計4344950。83元。2。本案的訴訟費用由被告承擔。

一審法院認定事實

:2020年3月18日下午6時,原告楊某騎腳踏車自東往西途徑廣陽道廣陽公寓時,被綠化帶北側一棵大樹砸傷,現場群眾報警後,原告先後被送往廊坊市人民醫院急救中心、北京市朝陽急救搶救中心、北京博愛醫院、廊坊紅十字萬平醫院進行搶救、治療,住院共計341天。2020年12月30日,廊坊愛德堡司法醫學鑑定中心根據本院委託,對原告的傷殘等級和三期出具鑑定意見:原告的雙下肢肌力Ⅱ以下,伴大小便功能重度障礙評定為一級殘。原告的多發肋骨骨折評定為十級殘。原告的多發橫突骨折評定為十級殘。原告的誤工、護理、營養時限為:建議誤工期、護理期、營養期時限至傷殘評定前一日。楊某的護理依賴程度評定為完全護理依賴。

另查明

,被告廊坊市園林綠化事務中心原名稱為廊坊市園林綠化管理局,

對廊坊市區道路樹木有管理職能。

一審法院認為

,因林木折斷造成他人損害,林木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不能證明自己沒有過錯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本案中被告對路旁樹木疏於管理造成原告受傷,故對於原告各項損失費用,被告應予以賠償。

原告各項損失認定如下

:1、醫療費(包括急救費用18702。14元、外購護理用品等費用17902。44元、住院費665267。55元)共計701872。13元。2、住院伙食補助費,按100元/天標準計算,為34100元(100元/天×341天)。3、護理費:北京市朝陽急救搶救中心產生的護理費用24260元;按2020年河北省居民服務業平均工資42115元/年標準計算,廊坊紅十字萬平醫院護理費66920。4元(42115元÷365天×290天×2人);根據廊坊紅十字萬平醫院診斷證明原告需要2人護理,故出院後護理費用為1684600元(42115元/年×20年×2人);以上三項合計1775780。4元。4、傷殘賠償金:依據司法鑑定機構對其傷殘等級的鑑定意見,按2020年河北省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37286元/年標準計算,為745720元(37286元/年×20年)。原告為獨生子女,其父楊殿文(1949年1月9日生)同原告生活,按2020年河北省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23483元/年計算9年,被扶養人生活費為211347元,此項計入殘疾賠償金,故殘疾賠償金為957067元。5、殘疾輔助器具及康復用品費用:已產生的康復輔助用品費用10317元;已產生的輔助器具費17000元;結合北京博愛醫院出具的治療方案與費用說明,每付矯形器11200元,使用年限2年,考慮20年為112000元;以上三部分合計為139317元。6、誤工費:原告為醫療從業人員,按2020年河北省衛生和社會工作年平均工資76757元/年標準計算至評殘前一日,即341天,為71710元(76757元÷365天×341天)。7、營養費:按20元/天標準計算341天,為6820元(20元/天×341天)。8、交通費:參照原告及陪護人員就醫時間、地點、次數等情況,法院酌定為3000元。9、精神損害撫慰金,根據原告的傷殘等級鑑定,法院確定為50000元。10、鑑定費,根據鑑定費票據為2709元。以上各項損失合計3742375。53元。綜上,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第十六條、第九十條,《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六條、第十七條、第十八條之規定,

判決如下

:被告廊坊市園林綠化事務中心於本判決生效後十日內

賠償原告楊某各項損失3742375.53元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案件受理費減半收取18369。5元,由被告負擔。

二審期間

上訴人提交證據

:天氣實況資訊表一份,來源於廊坊市氣象局,證明2020年3月18日廊坊市廣陽區最大風速每秒25。1米,達到8級暴風天氣,暴風將樹木吹倒屬於不可抗力。

證據二

:專家意見一份,來源於石家莊、衡水、滄州等地園林綠化部門的相關專家,證明上訴人盡到了林木管理義務,廣陽道林木養護符合養護標準,樹木傾倒與上訴人無關。

證據三

:工作日誌一套,證明上訴人盡到了樹木管理義務,不存在疏於管理的情形。

證據四

:判決兩份,證明全國各地法院對本案類似案件審判時均考慮了被害人在事故責任中應當承擔一定比例的責任。被上訴人質證認為,對證據一,天氣實況表並非事發地點。證據二不認可上訴人提交的專家意見,因為我方在事發第二天對現場進行了拍照,與專家的意見不一致,一審提交的照片中可以證明樹木並非長勢良好,楊樹為淺根樹木不應當在市區種植。對證據三,工作日誌內容的記載雷同,不能達到上訴人的證明目的。對證據四判決書與本案起因與地域不一樣,廣東本身就有颱風,判決書與本案不存在關聯性。

二審查明的事實與一審認定的事實一致,本院予以確認。

本院認為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五十七條規定,因林木折斷、傾倒或者果實墜落等造成他人損害,林木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不能證明自己沒有過錯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林木損害責任的歸責原則採用過錯推定歸責原則,因林木折斷、傾倒或者墜落等造成他人損害時,透過舉證責任倒置的方式,應當由林木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反證證明自己沒有過錯,否則應承擔責任。適用該規定時,林木所有人或管理人不能僅以其已盡到定期管護義務而要求免責;所有人或管理人也不能僅以存在受害人故意、第三人過錯、不可抗力等法定事由而要求免責。本案中,上訴人雖對樹木進行了澆水、修剪、施肥、撒藥等日常養護義務,並提交了維護記錄予以證明,但涉案樹木傾倒的事實已經發生,事發地成排的樹木僅涉案樹木傾倒,從該樹傾倒後的照片也能夠顯示出該樹的根系欠發達,一審法院根據現有證據,推定上訴人未對樹木盡到及時和良好管護義務,並判決其承擔責任,並不違反法律規定;關於被上訴人是否存在自身過錯問題。二審時,上訴人提交了關於天氣實況資訊表,該表中顯示事故發生當時廊坊市氣象觀測站觀測2020年3月18日08時至2020年3月19日08時極大風風速25。9米/秒,廊坊萬莊鎮氣象觀測站觀測廣陽區最大極大風速25。1米/秒,廊坊楊稅務鄉氣象觀測站觀測安次區最大極大風速25。7米/秒。上訴人提交的該證據,並不能夠證明相關部門釋出了大風預警訊號,警示廣大市民不能出門,不足以證明事故發生時被上訴人存在過錯。綜上所述,廊坊市園林綠化事務中心的上訴請求不能成立,一審判決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條第一款第一項之規定,

判決如下

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二審案件受理費36739元,由上訴人廊坊市園林綠化事務中心負擔。

本判決為終審判決。

審 判 長樊清維

審 判 員史紀紅

審 判 員趙志勇

二〇二一年八月二十日

法官助理丁宗發

書 記 員孫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