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國對於強姦的不同定義

強姦,是指強行姦淫。何謂姦淫?對此,世界各國的看法都高度一致,姦淫就是性交。也就是說,強姦罪就是強迫對方與自己性交。但是,什麼是性交?是否包括肛交、口交?手淫、波推是不是性交?大家卻沒有一個統一的認識。為避免無謂的爭議,有很多國家和地區的刑法都設有專門的條款,來給性交下定義。從這些規定來看,他們普遍拓展了性交的範圍,大多承認肛交與口交屬於性交。例如西班牙、澳大利亞、英國,都是這樣規定的。最離譜的是我國臺灣地區的刑法。根據臺灣“刑法”的規定,性交是指對陰道、肛門、口腔的侵入。而且,侵入物也不限於性器官,還包括性器官以外的身體部位,例如口舌、手指、腳趾等,甚至於將器物(如人造陽具)插入他人陰道、肛門或口腔的,也屬於性交。這一規定簡直是駭人聽聞,或許不能說是絕後,但一定是空前。它大大地拓展了性交的範疇,明顯超出了社會公眾接受的範圍。根據這一規定,不但強迫婦女肛交、口交成立強制性交罪,而且,強姦者甚至不必寬衣解帶就可以構成強制性交罪,比如,用手指插入女性口腔。這樣一來,臺灣人的性交頻率就大大提高。有臺灣學者幽默地指出,按照臺灣地區“刑法”對性交的規定,肛腸科的醫生天天在與病人性交。

在我國,刑法沒有明確規定性交的含義。但傳統觀點(目前依然佔據主流地位)將性交限於狹義的陰道性交,即男性將陰莖插入女性陰道。但這一過窄的性交概念遠遠不能適應社會發展的現實。例如,按此觀點,男性強行將陰莖插入女性肛門,就不能認定為強姦罪,只能認定為強制猥褻、侮辱婦女罪,而強制猥褻、侮辱婦女罪,比起強姦罪來說,其處罰要輕微得多。但是,女性肛門被插入的痛苦,比起陰道被插入來說,並沒有絲毫減輕,甚至可以說是更加嚴重。

很明顯,隨著社會生活的急劇變化,我國刑法已不可能固守傳統理論對於性交的定義,而應適度拓展性交的範圍。當然,我們也不應照搬其他國家或地區,特別是臺灣地區的做法。因為那樣做,會導致性交含義過於寬泛,難以為廣大社會公眾所接受。同時,也會大大擴大處罰範圍,有悖於刑法的謙抑性原則。因此,我認為,根據目前的社會形勢,考慮社會公眾的接受程度,應將性交的範圍由傳統的陰道性交拓展到肛交。但目前還不宜將口交納入性交的範疇:因為首先來說,口腔不是性器官;其次,陰道性交和肛交之所以被納入性交的範疇,一個至為重要的原因就是,陰道和肛門是一個人最為隱密的部位,絕不會輕易暴露於他人之前。如果一個人的陰道或肛門受到陰莖的入侵,一個人的人格尊嚴將會受到巨大打擊,其身心健康將會受到嚴重損害。顯然,口腔不具有這樣的特點。因此,目前尚不宜將口交納入性交的範疇。至於手推、波推,那離性交的距離就更加遙遠了。世界上沒有任何國家和地區認為,推與被推者是在性交。在傳統觀念更為根深蒂固的我國,自然更應該將其排除在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