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月8日,有網友爆料李維嘉被罵失德藝
人
,起因是其代言的一家茶飲公司跑路,導致加盟商受騙。公開資料顯示,李維嘉是“快樂方程式”的品牌大使。
有網友表示,明星
代言
品牌企業跑路,
代言人
有一定責任;也有網友表示,責任主要在企業身上,與
代言人
無關。
如果報道是真的,老實說,李維嘉這次有點冤。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廣告法》第56條規定,我國對於明星代言的虛假廣告劃分了兩條不同檔次的責任。
“關係消費者生命健康的商品或者服務的虛假廣告,造成消費者損害的,其廣告經營者、廣告發布者、廣告代言人應當與廣告主承擔連帶責任。”顯然李維嘉代言的奶茶沒有出現危害消費者生命的行為。
如果虛假代言的廣告不涉及生命健康方面,那麼代言人只有在明知廣告虛假還故意代言的情況下,才需要承擔賠償責任。
從新聞報道中來看,李維嘉代言的奶茶並不是出現了生命健康問題,而是出現了經營者跑路。屬於第二種情況。
而且,李維嘉代言的是奶茶品牌,不是奶茶加盟業務。
合同是跟廠商籤,不是李維嘉,所以首先應該找的是廠商,不是李維嘉。只是現在廠商找不到了,透過維權李維嘉來挽回損失。
如果要追究李維嘉的連帶責任,得先證明他是故意參與加盟跑路這一環,可能性較低。
輿論是監督作用,而不是導向作用。
現在隨口給人扣失德藝人,劣跡藝人這麼簡單隨便的麼?也希望明星選擇代言的時候更加謹慎,不要因小失大。投資者們也要擦亮眼睛,不要被明星光環矇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