買房卻拿不到產權證天津消協退房!

今天(10月15日)

天津市消協釋出

2021年9號(總14號)消費警示

買房卻拿不到產權證天津消協退房!

案情簡介

2020年5月23日,消費者柳女士購買天津藍光寶珩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保利梧桐大道”(以下簡稱“保利梧桐大道”)商品房一套,此後於2020年5月31日、8月29日繳納全部房款。2020年9月17日,柳女士在售樓處簽訂正式購房合同,售樓員稱合同備案完成之後才能交給消費者。2020年9月18日,柳女士特意提醒售樓員處理合同備案事項。

2021年4月28日,柳女士接到一位自稱“保利梧桐大道”售樓員的電話,稱柳女士的購房合同仍未備案,要求將戶口本首頁及本人頁原件郵寄後進行備案。但柳女士在2021年4月26日將戶口由天津遷往其他城市,已經無法提供天津戶口原件,亦即不再具有天津購房資格,即使簽了購房合同,也無法備案,拿不到產權證。柳女士提出退房訴求無果,投訴到天津市消費者協會。

處理過程及結果

天津市消費者協會受理投訴後,向“保利梧桐大道”發函調查。“保利梧桐大道”向市消協提交《情況說明》,表示一直未備案的原因為“由於武清區房管局備案速度一直比較緩慢,購房人備案時,無法提供本地戶口證明,導致無法備案”,對該投訴處理意見為:“我司無違約行為,最終意見按合同執行。”即按補充合同約定“違約方應向守約方支付商品房總房款的百分之十的違約金”(才能辦理退房退款)。

其後,柳女士向我會反饋:“保利梧桐大道”要求其撤銷投訴後為其辦理退房。

天津市消費者協會對“保利梧桐大道”提交備案時間以及備案情況進行二次調查,在調查函及催辦函的規定時間內,均未收到回覆。

為釐清違約責任,天津市消費者協會向武清區自然資源調查與登記中心發函查詢相關情況。武清區自然資源調查與登記中心函覆我會:未收到“保利梧桐大道”提交的消費者柳女士商品房的申請材料,預告登記系統中亦未查詢到消費者柳女士商品房買賣合同的登記資訊。

因“保利梧桐大道”認定消費者違約退房且不再配合我會調查,天津市消費者協會終止調解。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規定,經營者與消費者進行交易,應當遵循自願、平等、公平、誠實信用的原則。

《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規定,經營者向消費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務,應當依照本法和其他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履行義務。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規定,當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義務或者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的,應當承擔繼續履行、採取補救措施或者賠償損失等違約責任。

《天津市商品房管理條例》規定,房地產開發企業與購房人應當自商品房買賣合同簽訂之日起三十日內,到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辦理商品房買賣合同備案;其中預售商品房買賣合同,還應當按照規定到有關行政主管部門備案。

消協觀點

柳女士在具備天津市購房資格的情況下與“保利梧桐大道”簽訂商品房買賣合同。為消費者辦理商品房備案是“保利梧桐大道”應盡的義務,更是開發企業在商品房銷售過程中的行政強制程式。市消協認為:簽訂合同30日內應按相關規定辦理登記備案,但“保利梧桐大道”至2021年4月28日一直未完成柳女士所購商品房的合同備案,“保利梧桐大道”違規違約!

因未完成購房合同登記備案,柳女士被迫退房。“保利梧桐大道”答覆的未完成備案原因,與武清區自然資源調查與登記中心函覆我會內容截然相反且對市消協二次調查函及催辦函不予理睬,市消協據此相信區自然資源調查與登記中心函覆內容。市消協認為:“保利梧桐大道”實際未提交備案申請,卻將未完成備案原因解釋為“武清區房管局備案速度緩慢”,且不配合市消協調查,“保利梧桐大道”漠視社會責任!

天津市消費者協會警示“保利梧桐大道”:遵守商品房銷售管理規定完成登記備案,是“保利梧桐大道”應盡義務;配合消協組織調查調解,是“保利梧桐大道”應承擔的社會責任。義務未履行,責任不承擔且“甩鍋”給房管部門,天津市消費者協會警示“保利梧桐大道”不要太任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