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朝御案無賴用人命碰瓷富商屢得手,團伙作案9年,終踢到鐵板!

明弘治七年(公元1494年),在河南開封府發生一個“碰瓷”案件。“碰瓷”在古代稱為訛詐,按照《大明律》的規定,訛詐官府及私人的錢財物品者,要按照訛詐的金額,以財物竊盜治罪即可。

明朝御案無賴用人命碰瓷富商屢得手,團伙作案9年,終踢到鐵板!

然而弘治皇帝朱佑樘卻親自對此案作批示,將為首者凌遲處死,為從者斬首並梟首示眾,還將此事榜示天下,警告再有類似案件,一律嚴懲不貸。那這是什麼原因使得朱佑樘大動肝火呢?他這種行為是不是一種律外用刑的體現呢?

成化二十一年(公元1485年),陝西發生大旱,許多百姓只好背井離鄉,去外地謀生。在逃荒的人群中,有一位名叫孫騰霄的人,原本家道富有,是個土財主,但在大災之下,也難以自保,饑民們先是將他們家的糧食全搶了,後來饑民們又將他們家的房屋給拆了。在無可奈何的情況下,孫騰霄只好帶著幾名僕人加入逃荒的隊伍,前往河南地區。

在歷經千辛萬苦後,他們終於進入河南的一個縣城,此時的他們疲憊不堪,正想席地休息一下,卻不想看到一個乞丐在一家富商門前乞討。富商縱犬驅趕,放出一隻惡狗將一個乞丐的大腿咬了。乞丐自認倒黴,用破布包紮一下,依然行乞,卻不想染上狂犬病,一命嗚呼了。乞丐也有親屬及同行人,不一會兒便抬著屍體到富商家說理。富商見人死了,也知道理虧,更怕染上官司,所以給了乞丐親屬一些糧食及銀錢,讓他們具結永不反悔的文書,算是了結。

做者無心,看者有意,孫騰霄認為這是敲詐錢財的好機會。雖然都是逃荒,別人大多是拿著打狗棍及破碗出來的,孫騰霄家裡糧食被搶,房屋被拆,但家中細軟具在,算是有錢之人。因為有錢,也就不用沿街乞討,所以一行人並沒有捱餓,只是過著居無定所的生活,難免受人白眼。

孫騰霄看到富商給乞丐親屬們糧食錢財,是因為鬧出人命而被敲詐,於是心生一計:用一些錢財買來衣服食品,以此誘惑逃荒的乞丐跟隨自己,然後帶著幾個僕人,到處打聽那些無背景的富商以待下手。

來到澠池縣,他們探得有一個富商,名叫顧士貞,系山西太原人士,因販賣皮毛,掙下一些傢俬,在澠池縣也算是上等人家。顧老闆是外鄉人,在縣裡沒有親朋好友,雖然結交衙門裡的一些書吏,但他們的權力有限,充其量保證他的店鋪不受騷擾。

明朝御案無賴用人命碰瓷富商屢得手,團伙作案9年,終踢到鐵板!

孫騰霄見顧老闆沒有什麼強硬後臺,知道有機可乘,便化裝成一個商人,帶了幾張狗皮,找顧老闆交易。孫騰霄把狗皮想以虎皮的價格出售,顧老闆當然不同意,孫騰霄便罵了起來。顧老闆讓夥計驅趕,孫騰霄的幾個僕人就上來毆打。本來孫騰霄人多勢眾,鬥毆應該佔上風,但他們本就意不在此,早就有幾人互毆受傷,混在人群中,孫騰霄呼嘯一聲,率領眾人,攙扶受傷之人狼狽逃竄。顧老闆還以為夥計們個個奮勇,賞了每個夥計一錢銀子,讓他們用心防範,不讓閒雜人等闖進店鋪。

孫騰霄等人逃走之後,找來一個老乞丐,給他吃食,問明籍貫,又得知他是孤身一人,並沒有什麼親朋好友,便將他帶到僻靜之處,活生生毆打致死。其後孫騰霄令僕人找來門板,將屍體放在上面,然後讓僕人抬到顧老闆到店鋪,將屍體放在門口,眾人號啕大哭,有的說是打死爹爹,也有的說打死叔叔,還有的說打死姑父,都要顧老闆償命。顧老闆此時叫苦不迭,埋怨夥計下手太重,竟然把人打死,如今人命關天,如何了結呢?有個夥計比較伶俐,找到孫騰霄要求私了。

孫騰霄第一次幹這樣的事,最初也是心虛,所以一開口僅要二十兩銀。顧老闆一看,也知道他們是行詐,但也多一事不如少一事,略微討價還價,便以十五兩銀子成交了,具結文書,讓夥計看著孫騰霄等人到郊外野嶺將老乞丐焚化,算是自認倒黴。

孫騰霄嚐到甜頭,就開始幹起這個營生,所開價碼也越來越大。他讓願意跟隨自己的人為隨從,以自己從家鄉帶出來的人為親信,形成小團體。孫騰霄帶著這些人開始流浪生活,每到一個地方,有跟隨之人為他乞討生財,也有親信四處打探誰家富有。一旦打探清楚,孫騰霄便帶著幾個人前往與富家進行交易,將自己沿途蒐羅的土特產強行賣給富家,如果富家給價過低,或者不願意買貨,便故意辱罵,逼迫富家叫奴僕驅趕,於是他們借勢毆打,故意受傷而慘敗逃去。到了晚上就在跟隨之人中選擇老弱的,將他們殺死,然後與親信一起把屍體抬到富家,所有人一起哭泣,聲稱要去告官。富家害怕人命案件,就採取破財消災的辦法來安撫他們,簽訂永不反悔文書,然後看著他們把屍體焚燒成灰,算是了事。

明朝御案無賴用人命碰瓷富商屢得手,團伙作案9年,終踢到鐵板!

就這樣,孫騰霄一路敲詐,不知道詐得多少錢財,而前後殺了的幾十個人,都是無名無籍的乞丐,反正只要給他們一些衣食就能把他們騙來,殺了他們也沒有苦主,他的團體也越來越大。

孫騰霄等人一路敲詐錢財,於弘治七年(公元1494年),輾轉來到了開封府,這裡豪商富賈的店鋪鱗次櫛比,達官貴人比鄰而居,是孫騰霄理想的居住之所。但一個外鄉人想在他鄉謀生,並不容易,孫騰霄只有故伎重演,用人命訛詐錢財,然後養活百餘名親信與隨從,活得有聲有色。殊不知開封府是藏龍臥虎之地,並不是每個豪商富賈都是好敲詐的,他們當中有的人上通官府,下結捕役與三教九流都有來往,手眼通天。

開封府有一個富商大賈,名叫程初陽,是安徽休寧縣人,做買賣賺得無數錢財,此人不但善於做買賣,而且能結交官府。也不知道透過什麼關係,從戶部領了個供應河南軍需的好生意,這可是最肥的差事。

程初陽賺了大錢,更加註重結交官府,以致開封府大小官吏沒有不認識他的,沒有不受過他的好處的,連地方豪俠也與他結納,駐守軍官也與他結拜為金蘭弟兄,不但三班衙役聽他指使,就是巡撫、巡按也時常拜訪他家,對他有求必應,可見程初陽是個手眼通天的人物。

孫騰霄初來乍到,不知道程初陽的厲害,便上門請求做生意。程初陽是個大商人,如何看得上這類做小買賣的人,當下就拒絕了,於是孫騰霄指揮手下辱罵,惹得程初陽大怒,喊來家人進行驅趕,雙方相互毆打,互有損傷。程初陽人多勢眾,孫騰霄等人不敵,便攙扶受傷之人,狼狽逃竄,程初陽也沒有讓人追趕,只是囑咐家人小心防範,不能再讓陌生人上門叨擾,然後便出外赴宴去了。

明朝御案無賴用人命碰瓷富商屢得手,團伙作案9年,終踢到鐵板!

程初陽傍晚回家,只見門前有百餘人正在哭喊,兩個門板上安放著兩具屍體,說是程初陽縱僕殺人,聲言要告官索命。程初陽見這些人氣勢洶洶,知道他們不可理喻,也怕他們群情激憤,若是此時回家,被他們攔阻,弄不好自己會被打傷,所以不敢進家門,就直接來到開封府衙,請求知府援助。

知府平日沒少接受程初陽的好處,更怕聚眾鬧事而釀成大禍,所以通知駐軍千戶嚴加戒備,並且立即報告河南巡按,希望巡按能採取非常措施。巡按代天子巡狩,權力極大,得知有人聚眾鬧事,也覺得事態嚴重,所以當即調集三百兵丁,再加上開封府縣的衙役,集中了四百餘人,這些兵丁浩浩蕩蕩地殺往程宅,將那些哭喊的人們全部抓獲,押到巡按衙門,交巡按親自審理。這時的巡按名叫塗昇,考中進士以後,被選為監察御史,不久擔任河南巡按,如今剛剛上任,正要有所建樹,當然不能輕易放過孫騰霄等人,一定要從嚴審訊。

孫騰霄等人敲詐富商們理直氣壯,次次都聲稱要告到官府,可是從來沒有到過官府,哪裡知道官府的厲害。結果一頓皮鞭加板子,就如實招供了,將他們在河南境內訛詐富商,以及殺死幾十個無名無籍的乞丐的事情都一五一十地交代出來。塗巡按當即按照故意殺人,分為主從,確定孫騰霄為首犯;其三十名親信都參與殺人,所以確定為從犯;另外百餘名跟隨,都是沿途收留的乞丐貧民,僅僅參與哭鬧,並沒有參與殺人,因此分別予以笞杖,並將他們趕出開封府。

這是大案,塗巡按也不敢擅自執行,只能將首從各犯關押起來,將案情經過上報朝廷,請求將這些犯人重懲。三法司複核此案,刑部認為可以按照《大明律》“詐欺官私取財”條量刑,將首犯處絞,從犯杖責流放。大理寺認為孫騰霄等故意殺死無名無籍乞丐,借屍圖賴,可以按照《大明律》“殺子孫及奴婢圖賴人”條規定,以屍體圖賴而詐取財物,按照竊盜計贓,在一百二十兩以上,將首犯處絞,從犯杖責流放。

明朝御案無賴用人命碰瓷富商屢得手,團伙作案9年,終踢到鐵板!

兩個法司部門的量刑大致相同,但所引律例不同,都察院則認為不應該按照敲詐來量刑,應該按照故意殺人來量刑,按照《大明律》“鬥毆及故殺人”條規定,首犯應該處以斬刑,同謀下手殺人者絞,其餘各杖一百。然後由都察院領銜上奏,請求皇帝核准。

弘治帝時年已經二十多歲,對政事已經很熟悉了,而且他特別關注法律,所以在細核案情始末之後,批示雲:

“人命至重,此曹乃以為貨殖,奸巧橫出,所殺至數十人,罪難輕貸。其為首者,凌遲處死;為從者,斬並梟首示眾,仍榜於天下知之。”

也就是說,人的生命是重要的,這些人居然用人的生命來“做買賣”,奸謀巧計橫出,殺了數十人,罪大惡極不能輕饒了他們。其為首者,也就是孫騰霄,予以凌遲處死,其餘三十名為從者,處斬,梟首示眾,並且將這些人的罪行及刑罰處置的情況,寫成榜文,使世人皆知,殘害他人生命者,絕無好下場。

弘治帝確定將首犯凌遲處死,也有法律規定,因為《大明律》規定殺一家三人非死罪者,予以凌遲處死。這裡雖然沒有殺一家三人,但殺了幾十個人,足可以比附殺一家三人來量刑。

三法司將弘治帝的旨意下達,河南巡按塗昇遵旨施行,將孫騰霄等人押赴市曹,一個個綁在追魂樁上,先讓三十名親信目睹孫騰霄被凌遲的經過,血淋淋的場面使這些親信毛骨悚然,有的竟然嚇得屎尿失禁。孫騰霄被凌遲處死之後,塗巡按下令將這三十名親信依次斬首,割下頭顱,然後傳首開封府各屬縣進行梟示,並且張貼榜文,公佈這些人的罪行。

此案首犯孫騰霄原本是陝西大旱災的受害者,如果當時官府能及時賑濟災民,遏制搶劫風潮,就不會出現大量災民離開自己的家鄉逃荒的情況,孫騰霄看不到富人縱犬傷人、災民借屍圖賴的情景,也就不會想到這種以他人的性命去敲詐富商錢財的辦法。本來鬧出人命,告到官府,官府進行詳細勘驗,不難看出是鬥毆殺死,還是被故意殺死,但官府的不作為,使當事人望而卻步,就給借屍圖賴提供了機會。

明朝御案無賴用人命碰瓷富商屢得手,團伙作案9年,終踢到鐵板!

《大明律》中規定,尊長被殺,卑幼私和者,要判杖徒之刑;卑幼被殺,尊長私和者,要判處杖刑。也就是說,只要是出現人命,就不允許私和,但民間普遍存在私和的現象,可以看出百姓對官府並不信任。孫騰霄故意找富商巨賈尋釁滋事,招惹他們進行鬥毆,然後以毆人傷命為名,殺死那些無籍無名的乞丐進行圖賴,而且每次都能得逞,若不是遇上勢力強大而與官府相勾結的富商程初陽,他這種生意可能還會進行下去,不知道還有多少饑民乞丐會死於非命。

弘治帝身為君主,並沒有將人分為三六九等,同是生命,都應該尊重,這種精神是難能可貴的。《大明律》雖然規定了故意殺人要被嚴懲,但沒有凌遲處死之條。這個案件有幾十個人慘死,而且孫騰霄等人以人命進行詐騙,罪行深重,必須嚴懲,才能以儆效尤,這也是古代的司法原則。弘治帝把握了這個尺度,將首犯孫騰霄凌遲處死,從犯斬首梟示,顯然是加重處罰,而且他讓有關部門將此事書寫成榜文,四處張貼以公佈於眾,也是為了實現闢以止闢,刑期於無刑的原則。也就是說,殺人是為了制止殺人,用重刑是期待沒有重刑,這種理念一直是古代所提倡的,弘治帝將之發揮得淋漓盡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