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個人所得稅課稅模式及其優缺點

個人所得稅納稅人具有收入來源廣、課稅物件多、支付物件分散等特點,針對個人所得稅的課稅模式主要有分為綜合所得稅制(一般個人所得稅制)、分類所得稅制(個別個人所得稅制)和綜合及分類所得稅制(二元稅制個人所得稅制)。

一是綜合所得稅制。指的是在一個年度或月度的針對同一名納稅人所有的法定收入進行彙總,剔減扣除專案和優惠專案,根據計算得出的剩餘價值依照超額累進法特點進行徵收的一種稅制。

二是分類所得稅制。指的是針對同一名納稅人的不同類別收入來源按照不同性質進行分類,如工資薪金、勞務報酬、股息紅利等收入所得,針對不同的稅收收入設定不一樣的徵收方式、徵收稅率,以及不同的稅費減免優惠和扣除標準,使用不同應納稅額計算所得額,它的特點是對列明的收入進行徵稅而不是透過全額收入計算。

三是綜合及分類所得稅制。該稅制既融合綜合所得稅制的特點,也結合分類個人所得稅制的情況,主要是針對納稅人的各項應納稅額所得,在一段時間點內,對納稅人的全部收入所得進行綜合性計徵計量,達到一定的金額後,按照累進稅率進行徵收。

現代社會中能夠體現稅制公平的是綜合所得稅制,這種方式的徵稅模式也是多數發達國家採取的重要徵稅模式之一。

這種稅制模式下的各種收入來源均能確保同一納稅人獲得相同稅率和同樣的費用扣除,在這種稅制下,個人所得稅管理較之前更加全面,徵管鏈條更加完整,納稅人難以透過收入轉移等方式進行偷逃稅款。

基於經濟發展的客觀需要和我國國情考慮,此次個稅改革前我國採取的是分類徵收模式,主要原因是以扣繳單位作為管理單位,稅務機關工作量相對較少,容易掌控稅源情況。

如今經濟社會高速發展,自然人收入所得的多元化和複雜化趨勢逐步增強,前期分類制徵收的缺陷也逐步顯現,建立綜合與分類相結合的個人所得稅制,不僅僅是政策的變動,是全球化經濟發展中改革的一項主流趨勢,特別是此次個人所得稅法首次將四項勞動性所得納入到綜合所得,以源泉扣繳為基礎,納稅期結束後進行彙總確定總的應納稅額,適用七級超額累進稅率,而綜合與分類相結合的徵收模式在世界範圍內也被廣泛接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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