揹負故意殺人罪名近27載,現年53歲的張玉環終於等來了無罪判決。8月4日下午4點,江西省高階人民法院再審宣判張玉環故意殺人案,法院最終以“原審判決事實不清,證據不足”,宣告張玉環無罪。
1993年10月24日,江西省南昌市進賢縣凰嶺鄉張家村男童張振榮和張振偉被人殺害。3天后,鄰人張玉環被警方定為嫌兇。被帶走後的1993年11月3日和11月4日,張玉環作出了全案僅有的兩份有罪供述。南昌中院第一次開庭審理該案時,張玉環當庭翻供,辯稱冤枉,稱有罪供述是公安局逼打招認的。
1995年1月26日,南昌中院一審判決認定,張玉環用手卡、繩勒、棍打的方式將鄰居家兩男孩殺害並拋屍水庫,犯故意殺人罪。該判決中,南昌中院認為該案“基本事實清楚、基本證據充分”,罪行嚴重,但根據案件具體情節,判處張玉環死刑,緩期兩年執行。值得注意的是,此次審判無律師為張玉環辯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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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不服判決,張玉環上訴。1995年3月30日,江西高院以事實不清、證據不足為由裁定撤銷原判、發回重審。
此後,案件陷入了長達數年的停滯。時隔六年半,2001年11月7日,南昌中院重審判決再次認定該案“基本事實清楚、基本證據充分”,“根據本案的具體情況”,作出了和原一審判決相同結果的判決。
張玉環仍然不服,再次提出上訴。2001年11月28日,江西省高階人民法院作出終審裁定:駁回上訴,維持原判。裁定書顯示,江西高院認為該案基本事實清楚,決定不開庭審理,且裁定書中並未顯示有律師為張玉環辯護。
入獄後,張玉環仍然不認罪。他的大哥張民強告訴澎湃新聞,張玉環在獄中每週都會手寫一封申訴信,向各級司法部門講述冤情,最終成功寄出的信件數以千計。高牆之外,張家人也持續申訴。
本案的證據就很難鎖定犯罪嫌疑人,甚至證據本身案件沒有關聯。
1。拋屍現場的麻袋。
拋屍用的麻袋的纖維與張玉環衣服上的纖維同屬黃麻纖維。
但是沒有證據證明拋屍現場附近提取的麻袋是用來裝兩被害人屍體的麻袋,也沒有證據證明該麻袋是張玉環家的或被張玉環使用過。
2。張玉環家中提取的麻繩。
張玉環供述用麻繩勒被害人張振榮的嘴角,但公安機關從張玉環家中提取的麻繩,沒有與被害人張振榮嘴角部索溝作比對認定,也沒有證據證明麻繩上有被害人張振榮的唾液、血液、皮屑等生物樣本,且張玉環供述的麻繩長2米,而從張玉環家中提取的麻繩長約5米,兩者明顯不一致。除張玉環有罪供述外,沒有證據證明該麻繩與本案存在關聯。
3。張玉環的有罪供述。
一是張玉環的供述缺乏穩定性,存在從不供到供再翻供的變化。二是張玉環兩次有罪供述在殺人地點、作案工具、作案過程等方面存在明顯矛盾。
4張玉環手上的傷痕。但沒有證據證明張振榮的手指甲中存有張玉環的血液、皮肉等生物樣本。
5。現場缺乏痕跡物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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呼格案、聶樹斌案以及本案都是這個問題。
這案件先不說別的,第一次開庭的時候張玉環說自己是屈打成招的,
後面95年的法庭是沒有辯護律師的。
同年3月30,又因為證據不足又發回重審。
01年是六年半後有了“基本事實清楚、基本證據充分”這次的判定
這裡是重點,有了實質性證據的語句。
到現在20多年居然是冤枉的,當初的偽證,和所謂的事實是哪裡來的。
作偽證的可以要抓出來的,不是一句冤枉的就好了。
當時查案的到底是不是認真查案,審判的依據哪裡來的
“基本事實清楚、基本證據充分”的事實誰捏造的,證據又是哪裡來的誰提供的。
這些都是要追究的,這裡面的關係網一定不簡單。
不能說一句當時技術落後,就好了。
進去二十幾年啊,監獄又不是度假山莊。
失去了多少,又在裡面得到了多少的委屈。
因為相信自己是冤枉的,日復一日的寫著申訴信。
應該都有收到信件,就算流程久,也不至於走流程20多年。
這中間的曲折我們很多人不知道,
(7月9日上午9點,江西高院開庭再審張玉環故意殺人申訴一案,經歷一個上午的庭審,合議庭宣佈擇期宣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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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庭上,江西省人民檢察院出庭檢察員發表出庭意見,建議改判張玉環無罪。出庭檢察官稱,原審認定的物證證明力不足,首先不能證明麻袋系拋屍工具,由本案證人張朋飛等四人在發現屍體的水庫旁打撈的麻袋,和在張玉環家中提取的麻袋,打補丁的方式不盡相同;且張玉環衣服上的麻袋纖維也不具有排他性;此外,也不能證明麻繩系作案工具,僅有張玉環的第二份有罪供述對此提及,三份物證都不能直接證實張玉環實施了犯罪行為,因此本案無任何客觀證據。而張玉環的兩份有罪供述,前後矛盾,在作案地點、手段、拋屍時間等重要環節存在重大差異,真實性存疑。原審判決僅以一份有罪供述定罪,先供後證,與事實不符。綜上,建議法院改判無罪。
張玉環在最後陳述中再次重申冤枉,稱口供是在刑訊逼供下作出,超過26年的牢獄讓他妻離子散,懇請法庭還他一個公道。)這段轉自澎湃新聞。
張玉環在最後陳述中再次重申冤枉,稱口供是在刑訊逼供下作出,超過26年的牢獄讓他妻離子散,懇請法庭還他一個公道。
依照他的陳述,看來當時有人賄賂了一些人。
說明當時被賄賂的知道誰才是真的兇手。
雖然暫時沒證據證明張玉環的證詞是真實的。
但只要深挖掘必然會有蛛絲馬跡。
此案疑點重重為何當時會做如此判定:
疑點一:判決書顯示,此次審判,無律師為張玉環辯護。
疑點二:物證缺乏鑑定,無法直接證明張玉環作案,無法排除其他可能性並形成證據閉環
疑點三:全案僅有的兩份有罪供述之間存在很大出入。
雖然正義總會到來,但請不要遲到。
特別是兇手還在逍遙法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