鎮雄一司機無證駕駛,超載、套牌汽車,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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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期

鎮雄交警查處了一起違法駕駛案件

涉事司機涉嫌無證、超載、套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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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9月17日16時48分,鎮雄縣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隊牛場中隊在鎮雄縣碗廠鎮開展交通安全檢查工作時,執勤人員對一輛號牌為雲A230SY的“納智捷”牌小型普通客車進行檢查,發現駕駛人說吞吞吐吐,稱自己的駕駛證和行駛證放在家裡,沒有隨身攜帶。

民警透過警務通對駕駛人的駕駛證資訊和車輛資訊進行核查,發現駕駛人朱某波未取得機動車駕駛證,其駕駛的雲A230SY號“納智捷”牌小型普通客車所懸掛的號牌是一輛黑色“比亞迪”牌轎車的號牌,“納智捷”牌小型普通客車實際號牌為川A4Y99E,其所駕車輛核載5人,實載6人,超員一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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朱某波的行為涉嫌:

1、未取得機動車駕駛證駕駛機動車

2、駕駛營運客車以外的其他載客汽車超過核定載人數

3、使用其他車輛的機動車號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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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看法律解讀:

朱某波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九條第一款“駕駛機動車,應當依法取得機動車駕駛證”;第四十九條“機動車載人不得超過核定的人數”;第十六條第(四)項“任何單位或者個人不得有下列行為:4、使用其他機動車的登記證書、號牌、行駛證、檢驗合格標誌、保險標誌”。

處理的法律規定:

1、未取得機動車駕駛證的處理: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九條第一款第一項之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處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罰款:未取得機動車駕駛證、機動車駕駛證被吊銷或者機動車駕駛證被暫扣期間駕駛機動車的”;(行為人有前款第二項、第四項情形之一的,可以並處吊銷機動車駕駛證;有第一項、第三項、第五項至第八項情形之一的,可以並處15日以下拘留。)及《雲南省道路交通安全條例》第八十七條第一款第(二)項之規定:“ 有下列行為之一的,按照以下規定處罰:(二)未取得機動車駕駛證,駕駛營運機動車的,處2000元罰款;駕駛摩托車的,處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罰款;駕駛除摩托車以外的非營運機動車的,處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罰款”。

2、駕駛營運客車以外的其他載客汽車超過核定載人數的處理: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條之規定:“機動車駕駛人違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規關於道路通行規定的,處警告或者20元以上200元以下罰款。本法另有規定的,依照規定處罰。”;及《雲南省道路交通安全條例》第七十九條第(八)項之規定:“ 駕駛機動車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處警告或者150元以上200元以下罰款:(八)非客運車輛載人超過核定人數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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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使用其他車輛的機動車號牌的處理: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六條第三款之規定:“使用其他車輛的機動車登記證書、號牌、行駛證、檢驗合格標誌、保險標誌的,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予以收繳,扣留該機動車,處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罰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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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的處理情況:

對朱某波的未取得機動車駕駛證駕駛機動車的違法行為,處以1000元的罰款;

駕駛營運客車以外的其他載客汽車超過核定載人數的違法行為,處以200元的罰款;

使用其他車輛的機動車號牌的違法行為,處以4950元的罰款。合併處罰6150元的罰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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