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盡扶養義務的妻子上訴爭遺產,判決結果令人舒適

昔日對年邁的婆婆和重病的丈夫未盡扶養義務,甚至因漠不關心不知道丈夫離世,在丈夫過世後還起訴離婚,如今卻想參與遺產分割。近日,法院判決了這樣一起繼承權糾紛案,判決結果令人極度舒適。

劉大爺和老伴王老太過世後,在農村留下一套房屋,一直由孫子劉小剛(化名)管理。2015年房子被收購後,劉小剛在收購款基礎上又買了一套新房,登記在自己名下。

近期,王老太的兒媳張某將劉小剛起訴到法院,要求確認張某對該套新房享有20%的繼承份額。

未盡扶養義務的妻子上訴爭遺產,判決結果令人舒適

法院審理後發現,王老太的兒子劉大林(化名)與原告張某上世紀80年代結婚,劉大林此前還有一段婚姻,與前妻曾生育一子即本案被告劉小剛。2011年,劉大林去世。而王老太另外還有三個女兒——劉二花、劉三翠、劉四美,法院依法追加這三人作為共同原告,參加此次繼承糾紛訴訟。

張某認為,丈夫劉大林對這套本來屬於王老太兩老的房屋是享有繼承權的,劉大林可繼承的遺產份額,屬於夫妻共同財產。劉大林去世後,屬於劉大林部分的遺產,她也應該有繼承權。

庭審中,王老太的小女兒即原告劉四美,控訴張某及劉大林既不履行贍養老人的義務,也不撫養兒子劉小剛。原告劉二花和劉三翠陳述,老人的贍養主要依靠妹妹劉四美,她們兩個姐姐參與不多,劉大林和張某更是沒有贍養過老人。

被告劉小剛則表示,父親劉大林去世前癱瘓住院,繼母張某照顧了三天,給了3000餘元醫藥費,之後就出去打工了。他說,父親住院費用大部分由他負擔,出院後也是由他負責照顧直至去世。在劉大林去世一個月後,對丈夫病情發展毫不知情的張某起訴要求離婚,得知丈夫去世才申請撤訴。劉小剛認為,張某沒有繼承遺產的資格,且本案已過訴訟時效。

庭審中,原告劉二花、劉三翠、劉四美一致表示,如三原告有繼承權,願意將繼承份額全部贈與被告劉小剛。

未盡扶養義務的妻子上訴爭遺產,判決結果令人舒適

法院查明,原告張某和丈夫劉大林長期外出,劉大林還曾打傷王老太,夫妻倆與王老太關係淡漠,交往不多,沒有證據證明曾盡到了贍養義務。王老太生前與小女兒劉四美共同生活,由劉四美照顧十餘年,去世後的喪葬事宜也由劉四美負責辦理,張某作為媳婦甚至未參加王老太的葬禮。

法院審理認為,涉案老屋是王老太和劉大爺共有的老房子,劉大爺過世後,屬於劉大爺的50%份額由王老太和四個子女法定繼承,即王老太享有60%份額,四個子女各享有10%。其中劉大林的10%份額系在其與原告張某婚前繼承,屬於婚前財產。

原告張某和其丈夫未對王老太盡到贍養義務,大女兒劉二花、二女兒劉三翠自認未參與對母親的贍養,故王老太對老房子享有的60%份額,應全部由承擔了贍養義務的小女兒劉四美繼承。

關於劉大林10%的繼承份額,在劉大林去世後應按法定繼承在劉小剛和張某之間進行分割。張某在劉大林住院後期及出院後未進行照顧,甚至在劉大林去世後還向法院起訴要求離婚,顯然對丈夫病後的情況漠不關心。結合被告劉小剛支付大部分住院費、對劉大林履行贍養義務、辦理喪葬事宜等事實,法院認定被告應多分劉大林的遺產,由原告張某繼承3%的份額,被告劉小剛繼承7%的份額。

由於除張某外其他各原告均明確繼承份額贈與被告,故原告張某繼承份額3%,被告劉小剛繼承份額97%。

但最後的結果是,張某的繼承份額是“零”。原來,審理中,原告承認其在五年前已知道房屋被收購事宜,因其他原因未起訴。本案應適用三年訴訟時效期間,法院按照有利於原告張某的原則從最後一次開庭時間2021年5月進行推算,確認其至少在2016年5月就已知曉上述事實,知道自己的繼承權益被侵害,原告於2021年3月向法院起訴,已過訴訟時效,原告也未舉證證明存在訴訟時效中止或中斷的情形。綜上,法院依法判決駁回原告張某的訴訟請求。

該案一審判決後,原、被告均未提起上訴。

未盡扶養義務的妻子上訴爭遺產,判決結果令人舒適

根據民法典規定,若想要在遺產繼承這場“KPI”考試中勝出,必須持有足夠份額的“愛心指數”,對親人付出的關愛越多,法律能夠保護的份額就越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