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訴訟中孩子的撫養權如何處理

離婚訴訟中孩子的撫養權如何處理

我們養育一個孩子,從呱呱墜地,到長大成人需要付出很多的心血。並且孩子在成長的過程中大多與父母之間建立起了深厚的感情,如果說誰是離婚的最大受害者, 毫無疑問是孩子,因為孩子年齡尚小,幼小的心靈就要承受精神上的打擊和傷害。在處理的離婚案件中,大多數離婚的父母都是爭奪孩子的撫養權。當然,也有少數離婚者,因為擔心成為其再婚的累贅或經濟考量的因素,雙方都不願意要孩子的撫養權,孩子碰到這種父母受到的傷害更是可想而知。我不再羅列關於孩子撫養權的繁瑣法條,大家可以自行百度。下面就離婚訴訟中孩子的撫養權化繁就簡,將實務做法作如下闡述:

一、離婚中,原、被告雙方能夠達成調解協議,雙方均同意由原告或者被告一方撫養,另一方支付撫養費,當然也有自願放棄撫養費的。這種情況在調解離婚結案的案例中大量存在。這種方式對孩子的傷害程度相對較小。

二、離婚中,原、被告雙方就孩子的撫養權問題未能協商一致。這種情況下分三個年齡段,分別有不同處理方式。1、兩週歲以下尚在哺乳期的孩子,孩子的撫養權由母親享有,孩子的父親支付撫養費。2、兩週歲以上、八週歲以下的孩子,法院會綜合考慮原告、被告方住房、經濟收入等因素,孩子跟原告、或被告那方更有利於孩子的成長而做出判定。3、八週歲以上,十八週歲以下的孩子,法院辦案人員會在原告、被告雙方均不在場的情況下徵求孩子的意見,根據孩子的意見而決定哪方享有撫養權。徵求孩子意見的情形往往是訴訟期間與孩子在一起共同生活的一方更容易獲得孩子的青睞,從而更容易獲得撫養權。

三、孩子的撫養權也不是一成不變的,由於生活變故或自身疾病等原因已經不能正常行使監護權的情況下,也會發生監護權的變更。透過訴訟離婚後的孩子變更撫養權要透過起訴的方式,透過法院來變更孩子的撫養權。

離婚訴訟中孩子的撫養權如何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