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再婚後因車禍身亡,賠償金該如何分割?

案情介紹

原告張某與原告胥某、胥某某系母女關係。原告張某與王某於2012年5月18日依法登記結婚,均系再婚,雙方未生育子女。原告胥某、胥某某均系原告張某與前夫所生育子女。被告張某某系王某的母親,被告王某某系王某的兒子。2020年4月9日,王某因交通事故身亡,經認定王某承擔事故的次要責任。該案經法院審理後,於2020年7月30日作出民事判決書。在實際賠償過程中,李某賠償原被告共計250 000元。另外王某生前所在單位賠償原被告50 000元。賠償款共計910 000元(保險公司610 000元+李某賠償原被告共計250 000元+王某生前所在單位賠償原被告50 000元)均由被告王某某領取。

男子再婚後因車禍身亡,賠償金該如何分割?

為分割該賠償款項,原被告協商不下,原告張某、胥某、胥某某向法院提出訴訟請求:

1.依法分割死亡賠償金766 899元;

2.被告承擔一切訴訟費用。

事實和理由:2012年5月18日,原告張某帶女兒胥某、胥某某改嫁,與王某依法登記結婚。2020年4月9日,王某意外發生交通事故死亡。經法院判決及單位賠償共賠償原被告850 432。45元。該賠償款被告自己一人獨自佔有,不肯給三原告,原告提起本訴。

被告王某某辯稱,

1.張某無權再要求分割賠償金;

2.胥某、胥某某也未對王某盡過贍養義務,不應當分配賠償金;

3.因王某去世,被告王某某支付了喪葬費等費用合計233 435.4元應予以扣除。

被告張某某辯稱,同王某某的答辯意見,另外,屬於張某某的被扶養人生活費應當扣除,同時因王某去世給張某某造成沉重打擊,張某某年事已高、體弱多病更需要贍養、照顧,在分割賠償金時,應加大賠償比例。

裁判結果

本案的焦點問題是賠償款如何進行分配。法院認為,死亡賠償金應根據與被侵害人關係的遠近和共同生活的緊密程度合理分配。作為受害人王某的近親屬即父母、丈夫、子女均有權獲得該賠償,但在分割該款時應綜合考慮與死者親緣關係、生活密切程度、對賠償金的依賴程度、子女的教育成長時間、保障老年人基本生活、有無生活來源、生活消費水平等因素確定分配比例。

就本案而言,死者王某與原告張某系夫妻關係,與張某共同生活的緊密程度並不低於其與被告王某某、張某某、胥某某的生活緊密程度,但被告張某某年事已高,在其晚年仍要承受喪子之痛,法院應在依法保障其被撫養人生活費的情況下,再分配時給予適當的照顧。原告胥某在死者王某與原告張某結婚登記時已經滿21週歲,已成年。原告胥某某在死者王某與原告張某結婚登記時才13週歲,且隨死者王某與原告張某共同生活,雙方形成了繼父女關係。但結合原法院作出的民事判決書中對賠償各方主體的確認,法院認為不宜在本案中再對雙方賠償主體資格進行區分,原被告五人均系死者的親屬,王某的死亡對原被告來說均是莫大的傷害,就死亡賠償款而言,法院綜合本案的實際情況,在優先保障被告張某某的被扶養人生活費及扣除被告王某某因喪葬事宜的支出的基礎上,法院酌定以原告張某、胥某、胥某某共計分得40%,由被告王某某、張某某共計分得60%更為公平、合理。

因原被告均同意不區分到每個人的費用,直接按照原告方、被告方進行分割,故根據法院酌定的分配比例,在扣除被告前期墊付的費用。現涉案賠償款由被告王某某一人持有,故在扣除被告已支付原告的100 000元后,被告王某某還應繼續支付原告張某等賠償款203 722。57元。

據此,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七條、第八條、第十條、第三百零三條、第三百零四條、第三百零八條、第一千零七十條、第一千零七十二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六十四條之規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王某某於本判決生效後五日內返還原告張某、胥某、胥某某因王某事故死亡的賠償款項203 722。57元;

二、駁回原告張某、胥某、胥某某的其他訴訟請求。

案件受理費6 550元,由原告張某、胥某、胥某某負擔2 738元、由被告王某某、張某某負擔3 812元。

法條連結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七條:民事主體從事民事活動,應當遵循誠信原則,秉持誠實,恪守承諾。

第八條:民事主體從事民事活動,不得違反法律,不得違背公序良俗。

第十條:處理民事糾紛,應當依照法律;法律沒有規定的,可以適用習慣,但是不得違背公序良俗。

第三百零三條:共有人約定不得分割共有的不動產或者動產,以維持共有關係的,應當按照約定,但是共有人有重大理由需要分割的,可以請求分割;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按份共有人可以隨時請求分割,共同共有人在共有的基礎喪失或者有重大理由需要分割時可以請求分割。因分割造成其他共有人損害的,應當給予賠償。

第三百零四條:共有人可以協商確定分割方式。達不成協議,共有的不動產或者動產可以分割且不會因分割減損價值的,應當對實物予以分割;難以分割或者因分割會減損價值的,應當對摺價或者拍賣、變賣取得的價款予以分割。共有人分割所得的不動產或者動產有瑕疵的,其他共有人應當分擔損失。

第三百零八條:共有人對共有的不動產或者動產沒有約定為按份共有或者共同共有,或者約定不明確的,除共有人具有家庭關係等外,視為按份共有。

第一千零七十條:父母和子女有相互繼承遺產的權利。

第一千零七十二條:繼父母與繼子女間,不得虐待或者歧視。繼父或者繼母和受其撫養教育的繼子女間的權利義務關係,適用本法關於父母子女關係的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