蒼南一批“黑社會”被判刑!

蒼南一批“黑社會”被判刑!

蒼南一批“黑社會”被判刑!

今年以來,蒼南法院嚴格按照各級黨委、政府和上級法院工作部署要求,常態化開展掃黑除惡工作,為建設更高水平的平安蒼南提供有力司法保障。現公佈今年以來掃黑除惡典型案例。

王某浪等11人組織、領導、參加黑社會性質組織案

【基本案情】

2017年底以來,被告人王某浪糾集王某鋒等人在平陽縣蕭江一帶碼頭攔截走私油油罐車,以報警等威脅方式向走私油老闆敲詐勒索錢款。2018年3、4月左右,被告人王某浪帶領人員逐步在平陽蕭江碼頭向走私油人員收取“保護費”。2018年8、9月份左右,被告人王某浪又網羅多名社會閒散人員加入,進一步壯大組織實力,並以向走私油老闆收取“保護費”的名義,逐步對蕭江一帶走私油碼頭的駁油、運輸活動予以控制。同時,結夥在蒼南縣宜山鎮一帶開設賭場,賺取非法利益。2019年1月,因韓某到被告人王某浪負責“保護”的平陽縣錢倉一帶碼頭敲詐走私油人員,隨後被告人王某浪糾集眾人持砍刀、鋼管與韓某一夥人進行鬥毆,進一步樹立其在走私油碼頭領域的強勢地位,至此,以被告人王某浪為首的黑社會性質組織形成。隨後,被告人王某浪繼續控制了岱口碼頭、大漁碼頭等碼頭,並吸納了大量刑滿釋放人員或社會閒散人員,利用組織的影響力,進一步打擊、驅趕競爭對手,壟斷、控制了從平陽蕭江至蒼南大漁沿海、沿江流域一帶十幾個碼頭及走私成品油運輸線路。

【裁判結果】

蒼南縣人民法院於2021年3月17日作出(2021)浙0327刑初50號刑事判決,以被告人王某浪犯組織、領導黑社會性質組織罪、敲詐勒索罪、聚眾鬥毆罪、開設賭場罪,數罪併罰,決定執行有期徒刑十七年,剝奪政治權利二年,沒收個人全部財產,並處罰金人民幣22萬元。對其他參加黑社會性質組織的成員分別判處有期徒刑九年十個月至二年八個月不等的刑期,均並處罰金。二審維持原判。

【案例評析】

該黑社會性質組織成員固定、層級清晰、分工明確,該組織透過敲詐勒索、開設賭場等攫取鉅額經濟利益,並將上述錢款主要用於組織成員報酬、聚餐娛樂活動、購置車輛、鋼管、砍刀等用於違法犯罪活動等,以此維繫和促進組織進一步穩定發展、壯大。該組織透過實施敲詐勒索、開設賭場、持械聚眾鬥毆等一系列違法犯罪活動,在社會上逐步形成一定的威懾力,在平陽蕭江至蒼南大漁沿海、沿江流域一帶走私油碼頭形成非法壟斷控制,為非作惡,欺壓、殘害群眾,嚴重破壞經濟、社會生活秩序,造成較為惡劣的社會影響。蒼南縣人民法院對該涉黑組織的被告人從嚴懲處,有力打擊了黑惡勢力,迴應了社會關切,彰顯了法治權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