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拆遷律師:最高法:訴履職,判違法,未能“徹底裁判”要重申

實踐中,很多情況下,法院對當事人提出的責令行政機關履行行政職責的訴訟請求可能置之不理,僅以確認行政行為違法的判決結案。這樣判,合法嗎?北京京康律師事務所主任、西北政法大學物權與土地制度研究所聯席所長史西寧律師為您以案說法:

王某因某區人民政府未妥善處理拆遷遺留問題而向某中級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要求法院判令某區政府履行組織處理其拆遷遺留問題的職責。然而經歷一審、二審,二審法院僅僅確認了某區人民政府的行為違法,而未對王某的履職請求予以答覆。後,王某申請最高人民法院再審此案,最高人民法院作出判決:指令二審法院重新審理此案。

北京拆遷律師:最高法:訴履職,判違法,未能“徹底裁判”要重申

事實上,《行政訴訟法》第七十二條規定:“人民法院經過審理,查明被告不履行法定職責的,判決被告在一定期限內履行。”第七十四條第二款規定:“行政行為有下列情形之一,不需要撤銷或者判決履行的,人民法院判決確認違法:……(三)被告不履行或者拖延履行法定職責,判決履行沒有意義的。”《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的解釋》第九十一條規定:“原告請求被告履行法定職責的理由成立,被告違法拒絕履行或者無正當理由逾期不予答覆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據行政訴訟法第七十二條的規定,判決被告在一定期限內依法履行原告請求的法定職責;尚需被告調查或者裁量的,應當判決被告針對原告的請求重新作出處理。”由以上法律規範,我們提煉出履行法定職責之訴的一個鮮明特點,那就是“徹底裁判”。

履行法定職責之訴具有“徹底裁判”的特點,就是說:只要所有事實和法律上的前提條件皆已具備,人民法院就應當直接判決行政機關履行原告所請求的法定職責;如果裁判時機尚未成熟,人民法院也應當作出答覆判決;只有判決履行沒有意義的情況下才適用“補充性”的確認違法判決。在原告的訴訟請求明確包括判決履行法定職責,且人民法院查明被告不履行法定職責、且不存在判決履行沒有意義的情形下,僅僅判決確認違法,構成遺漏訴訟請求。應當依法重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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