稅務稽查入門指引(一)

浙江GH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訴杭州市稅務局稽查局案評析(一)

稅務稽查在狹義上是指省級以下稅務局所設派出機構稽查局,依據稅收徵管法及其細則,對偷、逃、抗、騙涉稅違法行為,依職權進行查處的行政行為。同為派出機構,稽查局不向派出所、稅務所一樣婦孺皆知甚至成為網紅機構。普通人沒接觸過,大部分企業可能從成立到登出也沒遇到過。很多時候,稅務稽查人員衝到辦公室,把財務資料拷走、紙質賬本拿走時,還一臉懵,稅務稽查是幹什麼的?解稅務稽查原理及其執行規則,對企業風險預防與財務、法務員工成長很有好處。

稅務稽查入門指引(一)

案情簡介:

2013年11月18日,杭州市稅務局稽查局(以下簡稱稽查局)對浙江GH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以下簡稱GH房地產公司)進行立案檢查。確認該公司2013年1-10月收到售房預收賬款411745679元,已申報繳納營業稅及附加預收賬款163436018元,已辦理9月份延期繳納稅款預收賬款52980097元,預收賬款差額195329564元未按規定足額申報繳納營業稅金及附加;該公司2011年5月取得拱墅區祥符鎮總管塘村05-010-006-00042地塊的土地使用權,使用面積37402平方米,未按規定申報繳納2011年6月至2012年度的城鎮土地使用稅。

2014年2月2月21日至3月14日,GH房地產公司向管理區局就上述未申報納稅事項補交相應稅款以及滯納金。

2014年11月17日,稽查局向GH公司送達稅務處理決定書、稅務處罰決定書,兩書未將GH公司補交稅款及滯納金核減。GH公司不符向杭州市人民政府申請行政複議。GH公司對複議結果不符向法院起訴,經杭州鐵路運輸法院、浙江省杭州市中級人民法院兩審終審判決,GH公司仍不服,向浙江省高階人民法院申請再審,浙江高院於二0二0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作出再審判決,判決撤銷一、二審判決;判決撤銷原稅務處理決定書、行政複議決定書;判決稽查侷限期重新作出稅務處理決定。

再審法院認為,本案作為經過重大稅務案件審理委員會審理過的稅務案件,根據當時有效的國稅局規定,應當由審理委員會所在稅務機關向被檢查企業出具稅務處理決定書,由稽查局負責執行。因此本案出具稅務處理決定書的主體不適格,屬於超越法定職權作出的無效行政行為。

第二,法官認為稽查局應當對被檢查企業就具體行為與造成少繳稅款的違法後果是否具有主觀故意負有舉證責任。稽查局證明不能的,不能認定企業構成偷稅。

第三,法官認為企業檢查過程中補交稅款及滯納金減輕了違法後果,屬於法定從輕、減輕處罰情節,稅務機關應當進行核實,並在稅務處理決定中對相應數額進行核減。稽查局未核實並重復追繳稅款的行為明顯不當。

稅務稽查入門指引(一)

再審法院對系統內外單位如此不留情面的判決結果,看似意料之外,其實也是情理之中。稽查局令人咋舌的疏忽大意、申請人律師的盡職工作、法官對於稅務行政行為的解釋,共同產生了這個結果。但如此判決是否可以放之四海皆準呢?筆者認為不然,從本案歷經複議、二審終審,直到再審判決才撤銷原決定可以看出,法官對二、三爭議焦點的看法,並不代表絕大多數基層、甚至中級法院法官的觀點。又因為稅收徵管法僅對涉稅違法行為客觀表現進行描述,並未提及主觀故意,我國對涉稅違法行為又沒有形成如刑事犯罪構成一樣完整的理論體系。導致各地法院、各個法官的判決結果都各不相同。

如此云云,如果將本案判決詳細分析塞到一篇文章內太過冗長,為大家閱讀方便,每一個爭議焦點及延伸內容,後續都會寫一篇文章,拋磚引玉,供大家學習、討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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