沒有徵收,行政機關就違法侵佔農民土地,賠償多了也要認

農民的地就是農民的命根子。在沒有相關合法徵收程式的,無論是誰都不能非法侵佔農民擁有的合法土地,即便是政府也是。今天北京康律師事務所主任、西北政法大學物權與土地研究所聯席所長史西寧律師就講一個因為政府非法佔用土地,違法清除地上附著物,最後因為政府沒有對土地上的附著物進行清點,法院就讓政府多賠的案子。

沒有徵收,行政機關就違法侵佔農民土地,賠償多了也要認

案情介紹

案件發生在山西運城,老劉在村裡有合法的承包地,本來守著幾畝地,日子過得雖然不是大富大貴,但也是紅紅火火。結果某天老劉去鎮裡一趟,回來的時候看到了自己的地上有幾輛推土車正在推土,原來自己栽種的果樹,經濟林和小麥都倒在推土車下。老劉氣的上去理論,卻被告知這塊地已經被政府徵用了。老劉有點懵,自己沒收到任何通知,也沒人跟他談過補償,怎麼就被政府徵收了呢?雖然老劉也不是很懂法律,但是憑著自己的樸素的價值觀,也覺得有問題。終於老劉將政府告上了法庭,在經過法院的審理後,明確了政府的行為是違法佔用土地,對老劉土地上的附著物清除也是違法的,所以應該賠償老劉的損失。但是雙方就這個賠償的標準有了爭議,因為老劉的地被破壞了,當時政府也沒對地上的財產製作清單和記錄,也無法進行準確的核查。最終法院直接單方面依據了老劉提供的證據來認定賠償範圍和標準,政府方面不服。但法院給出了理由: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第三十八條第二款規定,在行政賠償案件中,原告應當對行政行為造成的損害提供證據。因被告的原因導致原告無法舉證的,由被告承擔舉證責任。因此,因行政機關違反正當程式,不依法公證或者依法制作證據清單,給原告履行舉證責任造成困難,且被告也無法舉證證明實際損失的,可在原告所提供證據能夠初步證明其主張的情況下,依法作出不利於行政機關的損失金額認定。

史律師評價

違法佔用土地在先,依法應該承擔的取證保留責任也不負責,那多賠也不能怪別人了。

史律師提醒:

土地房屋是老百姓安身立命所在,拆遷對老百姓來說可謂牽一髮動全身,合理合法的徵地拆遷可以改善老百姓的生活,違法的拆遷則會使老百姓越拆越窮,民怨增大不利於社會穩定。因此法律對於徵地拆遷的流程有著嚴格的規定,徵收方必須嚴格按照許可權以及流程去行事,當我們發現存在違法行為,記得要拿起法律的武器保護好自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