微博大V“辣筆小球”被批准逮捕小心刑法修正案新增罪名!

微博大V“辣筆小球”被批准逮捕小心刑法修正案新增罪名!

微博大V“辣筆小球”被批准逮捕小心刑法修正案新增罪名!

吳俊

清華大學法學博士

蘇州大學王健法學院副教授訴訟法學教研室主任

北京市隆安(蘇州)律師事務所律師

吳俊

清華大學法學博士

蘇州大學王健法學院副教授

訴訟法學教研室主任

北京市隆安(蘇州)律師事務所律師

案情

2021年2月19日,微博管理員釋出訊息稱:賬號@辣筆小球 釋出詆譭英烈的時政有害內容,對該賬號予以禁言一年處罰;該賬號使用人持有的另一個賬號@球夜行 也已一同關閉  。

蠟筆小球中文名仇子明是南京大學政治系(現政府管理學院)研究生,曾就職於《金陵晚報》、《經濟觀察報》等。

微博大V“辣筆小球”被批准逮捕小心刑法修正案新增罪名!

據“南京檢察”微信公眾號訊息,2021年2月19日10時29分、10時46分,犯罪嫌疑人仇某明在新浪微博上使用其個人註冊賬號“辣筆小球”,先後釋出兩條資訊,貶低、嘲諷衛國戍邊的英雄烈士。相關資訊在微博等網路平臺迅速擴散,造成惡劣社會影響。2月20日,犯罪嫌疑人仇某明被公安機關刑事拘留,南京市建鄴區人民檢察院依法介入偵查。2月25日,公安機關以涉嫌尋釁滋事罪提請檢察機關批准逮捕。

檢察機關審查認為,犯罪嫌疑人仇某明利用資訊網路貶低、嘲諷英雄烈士,侵害英雄烈士的名譽、榮譽,社會影響惡劣,情節嚴重。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九十九條之一的規定,南京市建鄴區人民檢察院依法以涉嫌侵害英雄烈士名譽、榮譽罪對犯罪嫌疑人仇某明批准逮捕。

微博大V“辣筆小球”被批准逮捕小心刑法修正案新增罪名!

採訪對話

方弘:

2月25日,公安機關以邱某明涉嫌尋釁滋事罪提請檢察機關批准逮捕。檢察院依法以涉嫌侵害英雄烈士名譽、榮譽罪對仇某明批准逮捕。

為什麼會出現公安機關和檢察機關對案件定罪的不同呢?兩個罪名有什麼不同尤其是處罰?

吳俊律師:

這裡有一個重要的時間節點,就是3月1日,3月1日是之前修訂過的《刑法修正案(十一)》的生效日期,也就

說今天《刑法修正案(十一)》就生效了。《刑法修正案(十一)》中新設的一個罪名叫侵害英雄烈士名譽、榮譽罪。

邱某明之前在網上釋出的侵害英雄烈士名譽榮譽的言論的行為,之前司法實務當中基本上都是以尋釁滋事罪來處理的。

所以,在此之前公安機關是以尋釁滋事罪來刑拘和批准逮捕。

但是,到今天這個時間節點,由於新的法律、新的罪名已經生效,檢察機關對案件的定性採取了侵害英雄烈士名譽、榮譽罪,以這個罪名來批准逮捕是比較合適的。

尋釁滋事罪是現行刑法體系下的一個口袋罪,嚴格來說現在的侵害英雄烈士名譽、榮譽罪是從尋釁滋事罪當中分離出來的。尋釁滋事罪一直也存在批評的聲音,就是範圍很廣,針對的行為不是很明確的話,其實跟罪刑法定的原則是有所牴牾的,所以,

對尋釁滋事罪進行限縮也是法制發展的方向。

方弘:

因為具體的罪名不同,會對邱某明本人帶來一些什麼影響,

哪個罪名最後的定罪對於邱某明來說比較重或者是比較輕?

吳俊律師:

公安提請批准逮捕的涉嫌罪名是尋釁滋事罪。根據我們國家《刑法》第293條

,尋釁滋事罪的法定刑分為兩檔,一個是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還有一個是5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並可處罰金。

現在新的修正案所規定的

侵害英雄烈士名譽榮譽罪,法定刑是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剝奪政治權利。

很顯然,從法定刑的角度,侵害英雄烈士名譽、榮譽罪的法定刑是低於尋釁滋事罪的。《刑法》適用的基本原則是從舊兼從輕,

邱某明這個案子適用刑法修正案的話,對他是更有利的。

我想這也是檢察機關選擇以侵害英雄烈士名譽、榮譽罪來批准逮捕的原理和理由。

方弘:也就是說雖然邱某明發表相應的侵害英雄烈士名譽的言論是發生在《刑法修正案(十一)》實施以前,但是因為《刑法修正案(十一)》新的罪名對於邱某明來說會更輕一點,所以就可以適用新法而不適用舊法?

吳俊律師:是的。

這就是《刑法》上所說的

從舊兼從輕原則,如果適用舊的法律對被告人更有利,就適用舊的法律,如果適用新的法律,對被告人或者犯罪嫌疑人來說更輕,就適用新的法律。

方弘:對英雄烈士一些貶義的評價,在《刑法修正案(十一)》實施以後,就可以追究以前的這些行為的罪名嗎?

吳俊律師:實體法的基本原則是不溯及既往。

為什麼《刑法修正案(十一)》對邱某明之前的行為要進行約束,或者說要適用他之前的行為,

是因為邱某明在《刑法修正案(十一)》生效之前,他這種對英雄烈士名譽榮譽的侵犯行為,其實也觸犯了之前的刑法,構成了其他罪名。

對這種行為的罪名定性,要堅持從舊兼從輕的原則。邱某明的行為之前就已經涉嫌犯罪,只適用當時的法律對他進行定性,與用現在新生效的法律對他進行定性可能是不同的。用新的法律進行定性,所對應的法律後果更輕,所以適用新的法律是在這個意義上溯及既往的。

此罪名的設定會不會讓言論自由跟犯罪的邊界之間模糊?

我覺得英雄烈士的名譽榮譽是不能去詆譭的,即使對英雄烈士的事蹟有異議,覺得官方的定性可能跟真實的情況有所不符,可以用證據進行梳理,還原事實,

這是屬於言論自由的範圍。

但是,直接帶著主觀的故意,來貶損英雄烈士的名譽榮譽,完全不顧基本的歷史,甚至是歪曲事實,直接用非常汙衊、很不合適的語言來進行陳述,很明顯主觀上就具有了損壞英雄烈士的名譽榮譽的故意。

需要注意的是,

對於英雄烈士的名譽榮譽的保護,我們國家的法律是立體的。

除了《刑法》的保護,在之前有《中華人民共和國英雄烈士保護法》,

如果英雄烈士的近親屬不提起訴訟或者沒有近親屬的,檢察機關是可以提起公益訴訟的。

也就是說現在對於英雄烈士的名譽榮譽的保護,針對損害英雄烈士名譽榮譽行為,它的性質不同,有《刑法》保護。如果不構成犯罪,之前有民事保護,可以是私權訴訟。私權訴訟就是英雄烈士的近親屬來提起訴訟,也可以是檢察官來提起公益訴訟。

總體上說《刑法》是最後一道保護手段。

方弘:2021年3月1日,《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修正案(十一)》正式實施。有人認為這是刑十一實施以來涉及新罪名的首案,您認為意義是什麼?

吳俊律師:從現在公開披露的資訊看,邱某明案確實是檢察機關第一例以侵害英雄烈士名譽、榮譽罪來進行逮捕的案件。現在還不能說這就是全國第一例侵害英雄烈士名譽榮譽罪的案件,因為要堅持無罪推定的原則。

烈士是犧牲了的人,他們為了國家的安全,人民的財產等等做出了犧牲,犧牲的是自己的生命。他們這種行為確實值得每一個人瞻仰紀念,維護他們的英雄事蹟。

不顧事實,對英雄烈士的名譽、榮譽進行貶損,是非常不應該的,不管是從道義上還是從法律上,這種行為都應該被抵制。

方弘:

《刑法修正案(十一)》除了新增這樣一個罪名以外,

還增加了催收非法債務罪,還有高空拋物罪,冒名頂替罪,妨礙安全駕駛罪等等,這些罪名對之前的行為又是否具有溯及力,是不是還要看剛才提到的從舊兼從輕的原則?

吳俊律師:

這樣一些新設的罪名,有的是從之前的罪名當中分化出來的,

有的是完全新設的,比如說冒名頂替罪,這個就沒有辦法從之前的罪名中解釋,對於冒名頂替的行為,之前的刑法是沒有辦法進行規制的。

催收非法債務罪,

之前很多就是放在尋釁滋事罪當中處理的。在這一輪掃黑除惡當中,有很多從事民間借貸的人被打成了黑社會或者是惡勢力,其中對他們適用的一個罪名就是尋釁滋事罪。

高空拋物罪,

其實跟之前的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是有交叉的。

妨害安全駕駛罪

其實也是跟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有交叉。

所以,這樣一些罪名是從之前的罪名中分化出來的,有的是新設的。對於這些罪名,

它是否溯及執行的行為,還是要看兩點,就是之前的行為是否已經符合《刑法》所規定的其他罪名的犯罪構成。如果這個行為之前就已經觸犯到《刑法》了,沒有處理完畢,現在新的法律出來了,這樣一些罪名符合從舊兼從輕的原則,就是新的罪名。

這一輪刑法修正案的增設有一個明顯的趨勢,就是國家治理的輕罪化,刑法實現了很大的擴張,將以前的一些不是犯罪的行為用刑法來進行調整,

在總體的量刑上是偏輕的,這是國家治理的一個輕罪化的方向。這也說明

國家的法網越來越嚴密,一般公眾在社會生活當中也要更加註意自己的言行。

結語

新華社評,“無論情與理,還是法與規,都不能容忍這種對英雄功績、氣節和榮譽的褻瀆。自以為言論標新立異,實則逾越道德底線、觸犯法律紅線。損害英雄形象、傷害民族情感、毒害愛國之心,情理法皆不容!英雄是民族的希望,崇尚英雄才能英雄輩出。”

法律保護言論自由,但是言論自由是有邊界的。刑法修正案(十一)正式實施,

新增加了的一些罪名大家應該及時瞭解,否則因言行獲罪,代價非常慘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