聊一聊中華法系的代表“唐律”

能否依法行政,是現代社會中人們衡量一個國家是否健康文明的重要標誌。其實,在古代社會中,能否依法行政,也是決定一個國家是否健康文明發展的關鍵。隋唐封建社會的文明昌盛,尤其是“盛唐氣象”的形成。就與當時的統治者重視法制建設,注意寬猛相濟,妥善處理禮法關係,君臣帶頭守法,以及維護法律的統一與穩定,有很大的關係。

隋唐時期的法制建設,在中國古代法制史上具有承前啟後的重要地位。“中華法系”是世界上著名的法系之一,而唐律,被稱為“中華法系”的代表。這一時期,無論是立法形式、法律內容及司法實踐等方面,都有不少可以垂鑑後世的東西。

隋唐時期的統治者,比較重視立法工作。並注意總結借鑑前代的立法經驗與技術,使這一時期的法律形式達到空前完備的程度。早在隋唐之前的秦漢、三國、兩晉、南北朝時期,都有過不少大的立法活動,並前後繼承革新,南北融合,一脈相承,為隋唐的法制建設奠定了可資借鑑的良好基礎。隋唐的統治者,對立法工作比較重視。其中以修律為主的大的立法活動,進行過多次。

如隋朝開皇元年(581年),隋文帝剛一即位,就命大臣高熲等總結魏晉南北朝以來的立法經驗,修定新律,強調要“取適於時”,貫徹寬簡原則,刪除前代殘酷的刑罰。

聊一聊中華法系的代表“唐律”

開皇三年(583年),隋文帝在審閱刑部的奏報時,發現律文還是太嚴密,又命蘇威、牛弘等大臣更定新律,這就是垂範後世的《開皇律》。《開皇律》在篇章體例上繼承了《北齊律》“法令明審,科條簡要”的特色。

到了煬帝即位時,由於在實際貫徹中已經出現法制混亂、刑罰濫酷的情況,為了標榜寬刑,又命牛弘等人更修新律,於大業三年(607年)頒行,即為《大業律》,基本上是《北魏律》的復舊,在立法技術上遜於《開皇律》。

唐朝的法律基本承襲隋朝的《開皇律》。同時根據當時的實際情況,不斷加以調整完善。大的立法活動,至少有10多次。其中前期的立法活動,以修律為主,兼及其他法律形式;後期的立法活動,以編敕(皇帝下達的詔敕)和刑律統類(類似法律彙編)為主。

聊一聊中華法系的代表“唐律”

隋唐時期的法律形式,以律為主,同時還有令、格、式等。對於律、令、格、式的解釋,史籍所載還不完全一致,綜合各種解釋,可以作一個大概的界定。

律。律是關於定罪量刑的法規,但涉及的範圍相當廣泛,不僅僅限於刑事方面。從唐初法制的指導思想及唐律的規定來看,律在4種法律形式中最為穩定,地位也最高。

令。令是關於國家各種制度的法規,幾乎包括了從經濟基礎到上層建築各個方面的制度,如均田制、賦役制等,都由令規定。

格。格是皇帝對國家機關分別頒行的,以及因人因事隨時釋出的敕,經過整理彙編的法規,故又稱敕格。如唐太宗貞觀十一年(637年)刪定武德年間以來的敕格,定留700條,以尚書省諸司為篇名,其中有關諸司日常公務、留在司內施行的稱為“留司格”;唐高宗永徽年間特頒發州縣實施的稱“散頒格”。

式。式是國家機關的辦事細則和公文程式。其篇目比令更為繁多。國家的一切公務,都須依據令、格、式的規定進行。違背令、格、式以及其他犯罪行為,一律按“律”的規定斷罪量刑。

因此,這4種法律形式構成唐前期的立法的整體,以此處理國家和社會生活各方面的問題,是封建法制協調發展的反映。除了律、令、格、式外,皇帝的制敕,在唐代法律中具有特殊的作用和地位。唐律《斷獄》篇規定,“制敕”斷罪,是“臨時處分”,必須經彙編後確定為格的,才能引為斷罪的正常依據,否則要負刑責。但是,制敕既能臨時處分斷罪問題,便是這一原則的例外。

聊一聊中華法系的代表“唐律”

事實上,制敕對一切問題都可隨時專斷,這是君主專制制度的必然。在這個意義上可以說,制敕雖未被定為一種法律形式,但其法律效力卻高於其他任何法律形式。

聊一聊中華法系的代表“唐律”

還需一提的是,唐代的法律中,還有一部《唐六典》。開元十年(722年),唐玄宗親自書寫六條:理典、教典、禮典、政典、刑典、事典,命大臣以《周官》為指導和模式,加以制定。

聊一聊中華法系的代表“唐律”

《周官》是《周禮》的原名,大概是後人編撰的周朝的官制,分為天官(冢宰)、地官(司徒)、春官(宗伯)、夏官(司馬)、秋官(司寇)、冬官(司空)六官,分別主管治(唐玄宗寫成“理”是為了避高宗李治的名諱)、教、禮、政、刑、事六個方面的政務。由於這種分類法相當繁雜與困難,所以承擔此任務的大臣前後花了六七年時間,才於開元十六年(728年)完成。

聊一聊中華法系的代表“唐律”

由於唐玄宗早已手書六條,故稱《六典》。《唐六典》是系統地記載規定唐朝官制的政書,主要內容是關於國家機構的設定,人員編制、職責,以及官員的選拔、任用、考核、獎懲、俸祿、退休等方面的制度規定。

有人考證後認為,《唐六典》在唐代不曾頒行,卻又曾行用。說它不曾頒行,是指它制定後的200年問從未明詔頒行;說它又曾行用,是因為它是初唐百多年政治、經濟、文化等歷史經驗的總結,其內容多見諸於中唐以前的史實,它是這一時期簡化了的綜合性的“史錄”,在開元、天寶以後的長時期內,被唐人奉為不刊之典。

隋唐特別是唐朝法律的基本內容和特點,表明這一時期法制建設經驗的成熟。因此,唐律不僅對後世,就是對當時周邊國家,都產生了深遠的影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