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打“撫養費”官司?

撫養費的案件官司到底應該怎麼打?很多當事人不瞭解法律規定也不熟悉相關程式今天,下面為大家提供了一份詳細的訴訟指南要點開啟撫養費維權的“正確姿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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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麼是撫養費?

撫養費是指父母或其他對未成年人負有撫養義務的人,為未成年人承擔的生活、教育等費用。

撫養子女既是父母應盡的義務,也是子女應當享有的權利。根據我國的法律規定,父母對於未成年子女的監護職責和撫養義務是法定義務,這種義務在任何情況下都不能免除。當父母之中有任意一方不履行法律所規定的撫養義務時,未成年人都有權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不履行撫養義務的父母一方承擔應盡的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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誰能去打官司?

在撫養費糾紛案件中,原告一般為子女本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其向法院提起訴訟。

一般情況下,離婚後由一方撫養的婚生子女、由一方撫養的非婚生子女、繼父母一方撫養的繼子女、一方撫養照顧的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都可以作為原告向撫養費支付義務一方追索拖欠的撫養費。需要我們關注的是,即使是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父母雙方或者一方拒不履行撫養子女義務,未成年或者不能獨立生活的子女仍然可以向人民法院請求其支付撫養費。這是我們《司法解釋三》中新增的,也是旨在為我們未成年人提供更為完善的保護。

還有一種情況就是父母雙方對於撫養費用已經作出了明確的約定,並且不直接撫養子女一方也依照約定給付了撫養費,但是一段時間之後,由於生活上的某些原因(工作、疾病等),無力承擔原有的撫養費標準,這種情況下也可以向法院起訴要求變更撫養費給付標準,這時候起訴主體便是不直接撫養子女的一方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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去哪家法院打官司?

撫養費糾紛,一般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被告住所地與經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經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轄。

被告的住所地是指被告的戶籍所在地;被告的經常居住地是指被告離開住所地至起訴時已連續居住一年以上的地方,但住院就醫的地方除外。這種管轄的原則被稱為

“原告就被告”

,不僅是撫養費糾紛的案件,這也是大多數普通民事糾紛案件的通行管轄原則。

下列民事訴訟,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原告住所地與經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原告經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轄:(一)對不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內居住的人提起的有關身份關係的訴訟;(二)對下落不明或者宣告失蹤的人提起的有關身份關係的訴訟;(三)對被採取強制性教育措施的人提起的訴訟;(四)對被監禁的人提起的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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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撰寫起訴書?

起訴書主要包括以下四個方面:

1、雙方當事人的身份資訊:

包括姓名、性別、出生年月、民族、工作單位、家庭住址、郵政編碼以及聯絡方式,如有訴訟代理人,註明訴訟代理人的相關資訊。

2、訴訟請求:

訴訟請求是起訴狀中的重要內容,是起訴狀必須記明的法定事項。原告應當在起訴狀中記明訴訟請求,明確提出自己對實體權利的主張,以便法院明確其在訴訟上的要求以及透過訴訟所要達到的目的。因此,在撫養費糾紛訴訟過程中,當事人在起訴時必須明確透過訴訟想要達到什麼效果,是要追索拖欠的撫養費,還是要提升或降低撫養費到一個每月多少元的標準。

3、事實與理由:

原告圍繞提出的訴訟請求,闡釋相關事實和法律依據,事實與理由應當簡明扼要、實事求是。

4、

尾部:

寫明受訴法院名稱,起訴人簽名並寫明日期,如果一併附有證據,列明證據和證據來源、證人姓名和住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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撫養費如何計算?

法院對於撫養費標準的認定, 主要是根據三個方面來綜合考量的,分別為:

子女的實際需要、父母雙方的負擔能力和當地的實際生活水平。

有固定收入的,撫育費一般可按其月總收入的百分之二十至三十的比例給付。負擔兩個以上子女撫育費的,比例可適當提高,但一般不得超過月總收入的百分之五十。無固定收入的,撫養費的數額可依據當年總收入或同行業平均收入,參照上述比例確定。

在審理該類案件過程中,法官一般會對子女的實際需求和撫養義務人負擔能力進行實質性審查,以此來增強內心確認的標準,從而進行判決。例如,在變更撫養費的案件中,父母雙方在離婚時確定由父親撫養子女,母親不承擔任何費用,一段時間之後父親作為孩子的法定代理人兩次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母親承擔撫養費。

第一次訴訟中,法院根據父母離婚時直接撫養方未要求對方支付撫養費,離婚訴訟至本次訴訟僅隔數月,原被告雙方的生活情況無重大變化的事實,判決駁回原告起訴。第二次訴訟中,由於未成年人開始就讀幼兒園,法官根據未成年子女實際需要的增加、非直接撫養方的收入水平確定了一定的撫養費承擔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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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時可停止給付撫養費?

撫養費的給付期限,一般至子女十八週歲為止。

十六週歲以上不滿十八週歲,以其勞動收入為主要生活來源,並能維持當地一般生活水平的,父母可停止給付撫養費。年滿十八週歲或者已滿十六不滿十八週歲以其勞動收入為主要生活來源的,在民法上來說屬於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能以其自己的行為獨立享有民事權利,承擔民事義務,因此撫養費的給付期限一般以此為限。

當然,法律也有溫情的一面,在尚未獨立生活的成年子女有下列情形之一,父母又有給付能力的,

仍然有給付撫養費的義務:(1)喪失勞動能力或雖未完全喪失勞動能力,但其收入不足以維持生活的;(2)尚在校就讀的;(3)確無獨立生活能力和條件的。應注意的是第二種情況:尚在校就讀是指尚在校接受高中及其以下學歷教育,大學生並不在此列。

所以根據法律,對於已經成年的大學生來說,雖然大多數父母基於情感,仍為在讀大學的子女提供生活費,但此為父母的道德選擇,而非法定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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撫養費如何給付?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處理子女撫養問題的若干具體意見》第八條規定,

撫育費應定期給付,有條件的可一次性給付。

在法院審理過程中,撫養費通常採用定期給付的方式,一次性給付的較為少見。定期給付一般以月、季或年的方式給付,給付期限一般為十八週歲為止,通常在判決書中的表述為:

自某年某月某日起,XXX每月支付XXX撫養費人民幣多少元,至XXX年滿十八週歲時止。

需要注意的是,隨著生活水平的提高,受物價上漲等因素影響,法院原先所判決、調解的撫養費的基礎已經不存在或發生很大變化,再依據當時的條件和標準支付撫養費,已經不能滿足未成年人基本的生活要求,因此無論是法院判決定期給付撫養費還是一次性給付撫養費之後,未成年子女都有權基於法定情形,向撫養義務人要求增加撫養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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打官司時誰負舉證責任?

當事人對自己提出的主張,有責任提供證據。

沒有證據或者證據不足以證明當事人的事實主張的,由負有舉證責任的當事人承擔不利後果。

撫養費糾紛案件中,當事人起訴要求提高撫養費給付標準的,應當向法院提交:

(一)被撫養人開支增大的相關證據,

例如生活消費增加的相關票據(租房費用、日常生活費用等)或者醫療、教育的相關支出(學費證明、醫療單據等);

(二)撫養人收入增加的相關證據,

比如納稅證明、單位開具的收入證明、工資條、銀行流水記錄等。

如果當事人因客觀原因不能自行收集證據,可以向法院提出書面申請,請求法院調取證據。申請書應當載明所要調查證據的內容、要證明的事實及申請法院調取的原因。比如說當事人僅僅瞭解對方的收入,但無法提供證據予以證明,可以向法院申請請求法院調取對方的收入證明及銀行流水等證據。

法官的話:

兒童的健康成長離不開父母之愛和家庭培育。我國《婚姻法》中關於撫養費的規定也體現了保護未成年人合法權益的原則,目的是儘可能預防和減少因夫妻關係變更給未成年人帶來的影響。

關於撫養費糾紛案件的審理,法院既要考慮子女的實際需要,保證其個人身心健康發展,又要考慮雙方父母的負擔能力以及當地的實際生活水平,保障未成年人的合法權益,維護社會和諧穩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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