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法司會審是最高級別的司法審判,但僅有建議權,而無決斷權

清代的司法機構,地方上是州縣到省級督撫,中央主要是刑部和三法司,另外死刑犯需經朝審和秋審由皇帝親自勾決。原則上,司法審判要遵循逐級轉審的原則,即從州縣到督撫再到刑部這樣一個過程。下面具體來講。

三法司會審是最高級別的司法審判,但僅有建議權,而無決斷權

先說地方

地方最基層的就是州縣,案件發生在社會基層,社會基層的主要負責官員——州縣的長官,負責調查、檢驗、緝捕、審訊、錄供、取證及把案情彙集成公文,擬出判詞再上報這一整個過程,這個過程非常重要,以後的判處基本都是以此為依據。

按例,凡應判為笞杖罪者,州縣長官有終審判決權,隨即施刑,結案例稱“自理”,只需要定期彙報即可。其詞訟案件,每月設迴圈簿,申送道、司、督撫查考,巡道的道員巡歷時,查核迴圈簿,如有未完者,勒限督催其審結。應判徒刑以上的,州縣一級無終審判決權,須轉報府、直隸州廳及以上機構逐級轉審、複核。

府、直隸州、直隸廳及某些道,為第一級轉審機構。複審廳州縣解來的罪犯,查核所上報的案情是否屬實,有無作偽、值得懷疑之處,有無翻供情況,判擬是否妥當,再出具“看語”即本轉審級的意見,上報本省級的按察司。有異議者,則駁會。另外,此級機構還受理軍民不服廳州縣判擬的上訴案件。

三法司會審是最高級別的司法審判,但僅有建議權,而無決斷權

按察司是省級司法機關,為第二級轉審機構。負責對第一級轉審機構的徒刑案件作複核,流刑以上犯人進行復審。有異議,則駁回重審,或改發別的州縣審理。無異議者,上報督撫。按察司還辦理本省的秋審事務。此外,省級各文武衙門的胥吏、幕友、長隨等非職官輔助行政人員的輕微罪行的審理,也掌於按察司。

總督、巡撫為各省最高長官,也是轉審程式中第三級轉審機構的官員。設巡撫之省,由巡撫負責,不設巡撫之省如四川、直隸、甘肅,由代理該省巡撫的總督負責。重大案件,設巡撫之省的總督也有此項職責。

督撫在司法上的主要職責是:一,批覆按察司複核無誤的徒刑案件,下達執行,匯案於刑部諮結;二,稽核按察司對軍、流案件複審後的意見,若無疑問,則以題本上報皇帝,以題本之副本——揭帖送刑部為主的三法司,先交到通政司,由通政司將題本轉交內閣,揭帖轉交三法司。

三法司會審是最高級別的司法審判,但僅有建議權,而無決斷權

再來說說刑部和三法司

刑部是一般流、軍罪,刑部稽核判決,批覆上報的機構。按季匯題上報。死罪若是屬於謀反、大逆、惡逆、不道、劫獄,以及江洋大盜、會匪、強盜,拒殺官差,罪應斬梟者,由刑部專折具奏上報皇帝。其餘罪應凌遲、斬決梟示之案,會同三法司具題請示。其盜劫案件,兼會同大學士詳議。

一般命案,內閣接到通政司轉交的督撫關於死刑案件的題本,擬出初步處理意見即票擬供皇帝裁決參考,皇帝批示意見,由內閣之批本處官員及內閣大學士,先後用滿、漢紅字批於題本上,為批紅。這一程式的批紅意見,一般是三法司核擬具奏。

實際上,三法司接到揭帖後,就開始由下屬分支機構官員——刑部的各省分工對口的清吏司官(郎中、員外郎、主事)、都察院的各省分工對口之道的監察御史、大理寺所分管省的左寺或右寺的寺官(寺丞、評事)對各省案件先進行復核,查案情有無疑問、判擬是否符合律例,併合議擬具意見,這一程式叫“會小三法司”,簡稱“會小法”。

三法司會審是最高級別的司法審判,但僅有建議權,而無決斷權

小三法司官員將會議結果各自上報堂官即長官,三個機構的堂官再會議核擬,稱為“會大三法司”,簡稱“會大法”,核擬結果,由刑部主稿擬具題本,以三法司的名義題報皇帝。實際上,三法司會議核擬往往是走形式,往往是刑部擬出意見後,都察院、大理寺隨從畫題。

由刑部主稿、以三法司名義上的核擬意見的題本,仍送內閣,由內閣查核後票擬意見,送皇帝裁決。皇帝對死刑案件作最終判決,或“依議”或改判,皇帝終審意見,由批本處批紅的題本,發回內閣,由刑科抄發刑部,刑部再傳達。判“立決”者,傳知有關機構執行。判“監候”者,待秋審或朝審時再稽核。

最後說說秋審和朝審

秋審、朝審是對判監候死刑犯作進一步稽核。凡秋審、朝審後列為死刑情實者,還須敘案由,記入督撫的判語,刑部將本部的判語敘於其後,繕為黃冊進呈皇帝,以備皇帝勾決。

三法司會審是最高級別的司法審判,但僅有建議權,而無決斷權

勾決在冬至前六十日內,根據不同省份距京城的遠近,依次進行,由欽天監擇期按各省遠近決定日期。最早為雲南、貴州,次四川、廣西、廣東、福建、盛京、陝西、甘肅,次湖北、湖南、浙江、江西,次安徽、江蘇,次河南,次山東、山西,次直隸,最後是京師的朝審者,於冬至前十日,遇停勾之次年則於冬至前五日。

皇帝勾決的地點是在懋勤殿,由皇帝主持,設黃冊於御案,奏本學士以名單捧置案上,奏勾到某省,大學士一人展漢字於本案,奏本學士奏各犯姓名,恭候皇帝閱覽黃冊,大學士等各閱所攜小折,等皇帝降旨,批紅後即交刑部辦理。刑部接到批紅後,交刑部清吏司按各省遠近定文到之限期。

處決京師死刑犯,按例要由刑部侍郎一人監視行刑。每司各派司員二人將罪犯押赴市曹,步軍統領衙門派步軍護送。刑部侍郎會同都察院刑科給事中赴法場,京畿道御史攜勾決紅本交於刑部侍郎,該侍郎遵旨行刑畢,覆命。

凡勾決之罪犯,皆榜揭以公佈示眾,由大學士、軍機大臣會同刑部將已勾、未勾各案情節摘敘簡明事由,奏聞皇帝后,行知各督撫,於處決罪犯時在通衢大道張貼,曉諭民眾。京師者,則由刑部榜示。

三法司會審是最高級別的司法審判,但僅有建議權,而無決斷權

整體而言,清代司法在程式上較為嚴謹,從地方到中央採取了轉審制,這樣即可避免冤假錯案的發生,也可以起到很好的監督作用。但說到底,司法的最高權力仍然在皇帝手中,生殺予奪,皆出自聖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