號稱“嚴法治國”的秦,為什麼還有“財物贖罪”的“贖刑”?

秦之嚴法與商鞅

“秦”是發源於西漢水上游的古老部族,歷史之久遠不遜建立周朝的周部族。秦和周有許多相同之處,例如雙方都是和犬戎有著你死我活的鬥爭,在這種殘酷的血火戰鬥中秦和周都取得了勝利,皆站在敵方累累屍骸壯大發展。秦是西方大國,不被山東中原各國所認可,雖有崛起,卻從不被認可,冠以“蠻夷禽獸”之惡名。他們看不起秦人,秦人也瞧不上他們,各玩各的,各有一套。可是在公元前362年,秦國迎來前所未有的大危機,先君已逝、新君初臨,西戎獂王亂秦國國內,趙韓兩國侵秦國邊境,這些難關的度過,周王室才認可秦孝公這位新的秦國君主,才認可秦國還在的事實。

秦孝公二年(公元前360年),周顯王派使臣送來祭肉表示認可。

號稱“嚴法治國”的秦,為什麼還有“財物贖罪”的“贖刑”?

秦孝公立志改革復興,不想秦國再被積貧積弱積困所圍繞,因而在即位不久頒佈震撼九州的《求賢令》:

“賓客群臣有能出奇計強秦者,吾且尊官,與之分土。”

這將國家權力當作買賣,才能足夠,賣出又何妨?像是集市商人,價格合適,什麼都能買。此次求賢來到秦國的人,濫竽充數者有之,真才實學者有之,看笑話者有之,恰好衛國人兼法家的集大成者商鞅當屬第二列,他被秦人在戰場上的精神和勇武所折服,才捨棄強勢的霸主國魏國來到弱小即將滅亡的秦國(河西之戰,秦岌岌可危)。秦孝公拜商鞅為大良造,實施一系列的變法,推行依法治國、嚴法治國,為達到此目的,不惜讓秦的舊貴族舊氏族舊地主血流成河。秦國在商鞅變法下不斷得到富強的變化,“依法治國,嚴法治國”的名聲也被列國所聞,被後世人所銘記。

但是在秦國秦朝時期,以“財物贖罪”的“贖刑“一直存在,這樣的“規章制度”不是違背了法治國家的思想嗎?

贖刑的歷史淵源

贖刑最早出現在遠古時期,西漢《尚書·舜典》:

“象以典刑,流宥五刑,鞭作官刑,金作贖刑。”

唐朝經學家、孔子第31世孫的孔穎達上疏:

“古之贖罪者,皆用銅,漢始改用黃金。”

贖刑是中國封建社會歷朝歷代均有的一項重要法律制度和法律手段,意為“以財物或其他贖罪免罰“,交付一定的財物換取刑罰的抵消,這筆買賣相信是很多人樂意做的,不過它並沒有我們想象的那麼簡單隨便。最早且最明確出現贖刑的是西周,史載:

“呂命穆王,訓夏贖刑,作呂刑。”

贖刑周稱“呂刑”,記載:只有“疑赦”(即犯罪行為較為可疑不夠確定)的情況才可以進行贖罪。墨、劓、剕、宮、大辟五刑可贖,五刑按刑罰等級所需繳納的財物數量也不同,百鍰、二百鍰、五百鍰、六百鍰、千鍰(鍰是六兩黃銅)。

號稱“嚴法治國”的秦,為什麼還有“財物贖罪”的“贖刑”?

如此高的贖金額度直接限制“呂刑”的使用者人群,標明誰是有資格有能力用的。周代不比秦漢及之後,因為生產力落後所以商業不發達,能拿出大量黃銅者只有奴隸主貴族。後來生產力有所發展,春秋戰國時期的那些的豪富之人也有資格使用“呂刑”。國家採取“呂刑”可以迅速的聚攏大量民間財富,諸侯們紛紛學習採用,大撈特撈一筆,國庫快速充盈起來。春秋鉅富陶朱公,二兒子殺人關在楚國牢獄,大兒子帶著錢去撈人,看著二弟撈出來了對方沒幫助什麼(這錢不過還沒來得及送到國庫),大哥就將錢帶走,最後回去的路上二弟被抓回去砍頭。得花錢的事偏偏不花錢,非要搞出人命,這就是不按“贖刑”規章制度來的下場。

秦代贖刑

秦代贖刑的存在與否是毋庸置疑的,睡虎地秦墓竹簡,又叫睡虎地秦簡、雲夢秦簡,可以很好證明。下列引用五段給大家看看:

《司空律》:有罪以貲贖及有債於公,以其令日問之,其勿能入及償,以令日居之,日居八錢;公食者,日居六錢。居官府公食者,男子叄,女子駟。

《軍爵律》:欲歸爵二級以免親父母為隸臣妾者一人,及隸臣斬首為公士,謁歸公士而免故妻隸妾一人者,許之,免以為庶人,工隸臣斬首及人為斬首以免者,皆令為公。

《司空律》:一室二人以上居貲贖債而莫見其室者,出其一人,令相為兼居之。居貲贖債者,人或欲借籍人與並居之,許之,毋除徭戍。

《法律答問》:贖罪不直,史不與嗇夫和,問史何論?當貲一盾。

《秦律雜抄》:匿敖童,及佔癃不審,典、老贖耐。

號稱“嚴法治國”的秦,為什麼還有“財物贖罪”的“贖刑”?

秦代贖刑是和周代贖刑有所不同、有所相同的,秦代是即便在明確知道對方犯下某些罪行,也可以採用贖刑解決,說是懲罰手段,其實是一種罪犯福利。盜竊罪本該判黥刑,但可用錢財贖免。秦代刑罰有死刑、肉刑、徒刑、笞刑、耐刑、遷刑、貲刑、連坐等刑罰組成,自成一體系,分有高低不同等級,從輕刑到死刑,都可以贖,便隨而來的贖刑也有不同的等級。贖刑等級不同,代價不同,適用的人群不同,不是每一個階層犯的每一個罪都能得到贖刑的庇佑。(不是所有爵位都能對所有刑罰施以贖刑)爵位在身者,宗室身份者,少數民族領袖者,都享有高等級贖刑的權力。不僅如此,社會地位高者,接受的贖刑處罰也不同,有的還是用家中奴婢抵消贖刑勞役。

秦代贖刑充分具有封建社會的等級色彩,各種規定均表明不平等(事實也不可能平等)。贖刑所用的贖罪東西,不只是只有財物,還有徭役(當你無力承擔財物贖刑時只能勞役抵罪,按天算錢,一點一點抵消,幹活時管吃管住)、爵位(例如兩級爵位換父母妻妾一人的“隸臣妾”之類的。但是如果犯下太嚴重的罪行話,贖刑是絕對不管用的,不管你是什麼身份地位,均會依法治罪,有過大的罪名給多大的刑罰(例如破壞國家穩定及危害皇帝大臣等)。

號稱“嚴法治國”的秦,為什麼還有“財物贖罪”的“贖刑”?

秦代贖刑是靈活多變的,符合上層特權社會的需要,也考慮了普通百姓承受能力和努力方向。

秦之贖刑特點

贖刑是秦朝沒有完全擺脫奴隸制卻又不斷迫使底層百姓為國立軍功的保護手段。父子兄弟犯罪隸臣,即被抓去當奴僕;母女姐妹反罪隸臣妾,即充作官奴婢。前者需要兩個成年男人徭役贖罪,後者需要一位男子戍邊贖罪,還有一項通用也是最管用的,有軍功有爵位,可以免除奴隸身份(普通秦人貧苦,錢財不多,因此不論錢財免罪)。秦朝的贖刑和其他眾多刑罰相似,輕罪重刑,明明是很小的罪,卻被安上沉重的刑,變相逼著百姓賣身國家,免受皮肉和親人之苦。舉個簡單的例子,搶劫、強姦或盜竊等未遂,連作案地點和作案物件都沒有的情況,也要被處以論“贖黥”。這是何等恐怖,只要被法官認為你有了作案想法,那便是犯了罪,就必須接受處罰。而且處罰還很重。

號稱“嚴法治國”的秦,為什麼還有“財物贖罪”的“贖刑”?

贖刑等級愈高,所受罰的東西越多。秦代贖奴隸之身,女子需戍邊五年,大概一萬五千錢;男子各方面強於女子,則付出的代價更大。秦代有一刑罰頗為有趣,對今天的人來說不算什麼,對古代人來說卻是一種刑罰:耐刑,強制剃除鬢毛鬍鬚而保留頭髮。古人重孝,身體髮膚受之父母,不可輕辱,否則惹人恥笑;而且古人重視鬢毛鬍鬚,覺得好看,會留著,當作身份象徵。耐刑多用在官吏和讀書人身上,百姓看得輕,讀書人認為重。

“嚴法治國”的秦,為什麼有“財物贖罪”的“贖刑”?

這個問題是很有趣的,一個時代的法律、規章制度、風土人情、文化思想、經濟形態等等,都是和當時社會相搭配適應的,具有那個時代的特點。無論秦是怎樣的依法治國、嚴法治國,都脫離不了“封建”二字。封建是等級,是特權社會,若是封建不分等級,社會必然崩潰。贖刑說白了就是最高統治者拉攏統治基層的手段措施,沒有這項代表等級社會的贖刑,封建王朝連存在都難以存在。而且贖刑的誕生、發展和延續,全是為了緩和統治階層的內部矛盾,符合當時社會的經濟需要、法制需要、文化思想需要等。從某種程度上說,贖刑的存在是得到全社會的贊同支援的。

我們單以秦而言,贖刑制度是利遠大於弊的,緩和的秦王朝的財政危機和增加了國庫收入,將有權有勢有錢的人群緊緊團結在最高統治集團周圍,百姓在某方面也被惠及,免受些無妄之災。對虎狼之國秦最重要一點就在,贖刑讓國家對外戰爭的潛力和實力大大增強。

號稱“嚴法治國”的秦,為什麼還有“財物贖罪”的“贖刑”?

總而言之就一句話:贖刑的存在是依託於封建社會,不是簡單的“依法治國,嚴法治國”所能解決的問題,兩者恰好是互補互利。

參考文獻:《史記》《尚書》《漢書》的《睡虎地秦墓竹簡》